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12 14:31:4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大全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大全15篇)

          公司章程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資設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一、二、三……。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公司住所:佛山市禪城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出資人名稱:,

            住所:,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

            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出資人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出資人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3

            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是兩種不同類型是文件,在公司中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們要了解相關的知識也是必要的。

            一、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法律關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以及運行規范。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文件,并常常被認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憲法”。

            公司股東為成立公司而簽訂的協議書,一般被稱為“公司設立協議”。這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出資人為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簽署的合同。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設立公司。兩者在內容上也常有類同或相通之處,例如都約定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出資與比例、出資形式等等。但是,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功能上,還是有著巨大的差別: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文件,而公司設立協議則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國公司法強制要求的公司必備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資企業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發起人協議外,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具有設立協議。所以,對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形態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無。

            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者之間往往會先就成立公司事項簽訂一份公司設立協議。這是由于公司設立過程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這種現實狀況的'存在,導致了投資者往往將公司設立協議視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項,認為簽好設立協議就萬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續問題了,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

            (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不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圍包括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人員。而公司設立協議僅僅是股東之間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作用范圍僅限于簽約的主體之間。

            (三)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發生法律效力,所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行為。所以,一般認為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而公司章程則自公司設立開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終止時。

            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相沖突時的處理

            正常情況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設立協議為基礎而制定的。設立協議的主要內容,通常都會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協議與章程之間不可能發生沖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發生了沖突,則如何適用呢?

            (一)如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發生沖突時,應以公司章程為準

            正如前述,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說,公司一旦成立,則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就終止了,有關公司設立與經營管理的相關事項,均應由公司章程予以規范。

            在現實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設立協議之后簽署的。根據法律文件的時間效力判斷,也應當以公司章程為準。

            另外,公司設立協議是內部協議,除參與簽約的股東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均可能不知其內容。而公司章程是公開文件,我國《公司法》第97條、98條還特別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必須公開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開性,是為了有助于公司投資者、債權人以及交易對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組織與運行,并據此做出判斷。所以,對社會公眾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須高于公司設立協議。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公司設立之后,再以公司設立協議為依據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追究股東出資義務、請求確認設立協議無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規定的事項,股東在公司設立協議中予以約定的,該約定對簽約的股東繼續有效

            雖然,公司設立協議一般只約定設立過程中的相關權利義務,但也有一些公司設立協議中會就公司的存續甚至今后解散的相關事項做出約定。這些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規定,又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則可以繼續有效。但其法律效力僅局限在簽約的股東之間。

            但是,對于《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條款,股東之間如需另行約定的,必須在章程中予以確定,公司設立協議不具備排除法律適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別規定,則即使股東在公司設立協議中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不能對抗該法律規定,即股東仍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祝某某出資,設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工業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電子產品研發加工、銷售;設備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裝加工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是否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審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屆滿,可由股東決定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八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5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并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7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9

            公司經營范圍:生物制品的研究、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對養殖業的投資,農

            業技術開發、轉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研究、轉讓,林業機械種植、機耕、挖穴,花

            卉、不再分包裝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農具、農副產品(除糧油)的銷售。(上述經營范

            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

            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

            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2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鼓動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以外的責任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5天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尊敬的_____:

            茲委托__________同事,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大藥房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1

          xx銀行:

            你行《關于審核的請示》(xx銀文〔xxx5〕88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xxx5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行對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復后,應做好工商登記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將變更后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時報送xx銀監局。

            20xx年12月30日

          公司章程12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3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公司章程14

           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變更的注意事項: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注意要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這也是重點。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變更相關登記事項還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

            (1)名稱變更:企業名稱要變更得事先核準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2)經營范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這個一般很少人改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注冊資本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書面決定或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文件、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這個是你公司的關鍵,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實收資本變更: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住所變更: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6)法定代表人姓名變更:公司簽署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書面決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7)公司類型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類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8)營業期限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9)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0)股東變更: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5、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提交復印件,要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同時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公司章程15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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