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4-11-13 09:54:4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3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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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13篇(精)

            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投資方)決定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獨資經營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條投資方的名稱:

            注冊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第四條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獨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獨資公司宗旨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年產xx。

            第九條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xx%,內銷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萬美元。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萬美元。

            第十一條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為xx萬美元,以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注冊資本的15%,其余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后,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章程;

            6.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8.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的任期為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領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獨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獨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獨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獨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獨資公司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于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

            代表簽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章程 篇2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餐飲連鎖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東簽名:

            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5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 篇6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 篇7

          xx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茲因公司業務結算需要,介紹我單位員工同志,身份證號:xx前往貴處辦理查詢本單位員工繳費信息事宜,望予接洽為盼。感謝貴處大力支持!

            介紹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8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謝謝!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 篇9

          _______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前來貴局辦理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

            謝謝!

            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10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為發起人(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份總數:萬股,每股金額:元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五章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發起人1

            發起人2

            發起人3

            第十三條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四條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無非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內容。)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確定,如發起人〈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約定,如沒有另外約定則刪除此項)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公司受讓、轉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或由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自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注:或由股東大會自行約定投票制度)。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七章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若無職工代表的董事,應將該款的無關內容刪除)。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注: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可由發起人或董事會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各項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人。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注:監事會不設副主席的,應將該款的有關內容刪除)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除本條的上述規定外,由發起人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并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注:由股東自行約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四十五條公司因前條第(一)、(六)項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者董事)組成。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發起人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或由發起人自行規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五十八條公司指定報紙和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三章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成立一年后,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注:發起人可以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七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設立時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變更為股東訂立)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篇12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____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為:___________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 篇13

            公司經營范圍:生物制品的研究、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對養殖業的投資,農

            業技術開發、轉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研究、轉讓,林業機械種植、機耕、挖穴,花

            卉、不再分包裝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農具、農副產品(除糧油)的銷售。(上述經營范

            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

            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

            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2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鼓動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以外的責任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5天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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