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研究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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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研究所章程

            文化研究所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文化研究所章程

            第一條 xx文化歷史研究所是在中國xx大學xx學院領導下,與xx市xx藝術館合作成立。由志愿獻身xx文化研究事業的社會各界研究人員組成的學術研究機構。該所掛靠學院創業中心。

            第二條 xx文化歷史研究所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廣大文化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對xx地區經濟、政治、歷史、文化理論研究,為繁榮xx地區的經濟文化事業,促進地區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三條 xx文化歷史研究所的主要任務是:

            1、開展學術研究,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2、培養理論骨干,建設一支既有開拓精神,又有研究能力的文化研究隊伍,塑造學術研究的群體形象。

            3、對xx所轄處、鎮的經濟、政治、歷史、文化、文物古跡、進行認真的搜集、整理,建立系統、完整的地方文化資料信息庫。

            4、擬定xx文化歷史研究計劃和課題指南,組織申報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5、加強同省、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聯系,交流文化研究情況。

            6、為了更好的宣傳xx,編輯、出版xx文化歷史方面研究論著和有關資料。

            第二章 研究人員

            第四條 凡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人品端正,熱愛xx文化研究事業,承認本所章程,并具有奉獻精神的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熱心xx文化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熱心xx文化事業,積極支持和資助文化研究的黨政領導干部、社會知名人士、企業負責人等。均可自愿申請,并經本研究所批準,即可成為本所兼職研究人員或特約研究人員:

            第五條 研究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研究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對研究所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2、 有參加本所活動和在本所編輯的刊物上發表論著的權利;

            3、 有優先獲得本所有關資料的權利。

            (二) 研究人員應盡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所章程,執行本所決議,關心本所工作;

            2、 積極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務;

            3、 積極進行xx文化資料的'搜集、整理,撰寫研究論文;

            4、 大力開展密切聯系現實,促進地方經濟文化發展的課題研究。

            第六條 研究所保護研究人員的正當權益。研究人員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貢獻者,本所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研究人員有辭聘自由。對不履行職責,不按期完成任務者,研究所有權解聘。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八條xx文化歷史研究所設所長一名,由所長提名報請有關上級部門任命副所長二名,秘書長一名。由以上人員組成所務委員會,負責日常所務領導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制定研究計劃,總結研究工作;

            2、主持有關學術活動,召開有關學術會議;

            3、聘任本所研究人員。

            第九條本所根據研究內容、方向、研究人員專業特點,下設xx歷史文化、xx剪紙、xx大秧歌、xx茂腔、xx八角鼓、政治經濟、以及知名土特產的研究等研究室,實行評題組負責,鼓勵邊緣學科、交叉學科、前沿學科的大匯合大協作大聯盟。

            第十條為加強對外聯絡,研究所設聯絡部,負責對外學術交流、資金籌措等工作。

            第十一條本所聘請德高望重、學業斐然,關心支持xx文化研究事業的社會賢達、專家、教授為名譽顧問和學術顧問。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 學院劃撥一部分;

            2、 省社科聯、省教委申報省級科研項目,爭取科研基金;

            3、同經濟效益好而又熱心xx文化事業的企業建立橫向聯系,爭取獲得企業資助。

            4、 加強與xx籍的各界有識之士的聯系,爭取個人或有關單位的捐贈和支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成立大會通過后施行。

            第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所務委員會。

            文化研究所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研究所的名稱是:xx少兒文化研究所,英文全稱:xxxxxxxxxxxx(英文縮寫ICCC)。

            第二條本研究所是由從事少兒文化研究和社會各界熱心少兒文化研究者及企事業單位、相關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研究所以“9至99歲富有童心的大小孩子”為主要對象。“破解童心,激發童趣,培育童情,寬容童言,呵護童真”為主題,立足于“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大力開展教科研,并不斷將教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本研究所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循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為基本準則,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雙百”方針,提倡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少兒文化事業的發展特點開展學術活動,突出研究的應用性、開放性和前瞻性。

            第四條本研究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研究所的住所:宜昌市,辦事機構設在新陽光作文教育研究機構。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研究所的業務范圍

            (一)聯系、團結、凝聚全國少兒文化研究各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廣大實際工作者,制定研究規劃,規范、協調和推動全國的少兒文化與少兒文化工作研究,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活動和科研成果的評估活動。

            (二)組織少兒文化研究,承接國家有關少兒文化的科研任務,為有關部門提供少兒文化信息和咨詢服務,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

            (三)依照有關規定,創建本研究所官方網站“中國少兒文化網”,編發少兒文化研究類圖書、刊物及會員通訊。

            (四)組織對有關資料的征集、整理和專題研究,開拓在學術領域中的少兒文化研究陣地,發展和完善少兒文化學科群。

            (五)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對在少兒文化研究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予以表彰、獎勵。

            (七)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服務,反映其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研究所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研究所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所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所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所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于少兒文化研究,或熱心支持少兒文化研究工作;

            (五)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所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所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所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所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所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所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所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所,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所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研究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研究所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所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所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研究所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研究所的所長、副所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所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所長、副所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正在從事或一貫熱心于少兒文化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條本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研究所所長為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所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研究所所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研究所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研究所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研究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研究所開展表彰、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研究所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研究所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研究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研究所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研究所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研究所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研究所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研究所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研究所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研究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研究所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研究所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研究所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研究所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研究所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xxx年9月1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所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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