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時間:2023-10-10 17:50:4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勞動用工、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3個月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

            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

            一、凡是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企業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等使用的.勞動者,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登記管理。

            二、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內容:勞動合同簽訂(續訂);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其他勞動者的增減變化情況等。

            三、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變更和續簽勞動合同后,在30日內必須持勞動合同文本到勞動部門鑒證,通過仲裁工作人員核實后,符合法律法規,才給予鑒證,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職工鑒證名冊,以及簽訂情況表等,內容包括職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在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勞動合同起止時間、崗位、工資、是否在崗等,相關材料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且勞動合同文本要與職工花名冊核對一致后,勞動部門加蓋公章確認后才備案。

            四、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登記時,應攜帶己登記備案的新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并根據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新簽勞動者的花名冊;

            (二)到期的勞動合同及勞動者花名冊;

            (三)勞動者退休證明;

            (四)勞動者死亡證明。

            五、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登記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工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情況,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用人單位辦理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登記手續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4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控告。

            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管轄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控告;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中央在省和省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委托或者授權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對跨區域或者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了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示有關證件,檢查勞動場所,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第三章監察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五)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

            (七)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八)職工福利待遇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情況;

            (十)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情況;

            (十一)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回答有關提問,提供真實情況。

            第四章監察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監察員共同進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證件;

            (二)告知用人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三)現場檢查時應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與被檢查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應當回避的,有權要求回避。

            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的案件應予登記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條件的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從事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招工條件的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處以5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向勞動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的,按每收取一名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處以50元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經濟補償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從事禁忌的勞動,以及其他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職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無故不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數額外,可以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數額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關資料的;

            (四)拒不按規定參加勞動用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和勞動保障監察員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5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制度。

            2.范圍、相關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駐地辦各部門和全體監理人員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現場。

            2.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駐地辦除應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并應立即向公司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并按系統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2.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2.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6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等級

            生產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四個等級。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制度

            4.1事故報告級別

            4.1.1無人員受傷、無(或輕微)財產損失為一級;

            4.1.2有人員傷亡或有重大財產損失為二級;

            4.1.3一級事故發生可事后上報,二級事故必須立即上報。

            4.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者及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安全綜治辦報告,有人員傷亡情況的,撥打急救電話(120.119等)。屬于二級事故的,安全綜治辦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并隨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

            4.3發生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及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屬于二級事故的應立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一般事故、較大事故2小時內上報省公路局,特別重大事故立即上報。

            4.4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人及相關人員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4.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4.2事故的簡要經過。

            4.5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5.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5.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5.3事故的簡要經過;

            4.5.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5已經采取的措施;

            4.5.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7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8事故發生后,本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9事故處理

            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責任的調查、追究及處理。

            4.10安全綜治辦應根據相關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單位各類安全事故,不瞞報、謊報。

            4.11發生安全事故出現瞞報、謊報者,扣除本人當年安全獎;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情節特別重大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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