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借款合同

          時間:2022-07-20 12:29:0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交通銀行借款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1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借款幣種:

            1。2借款金額:(大寫:)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提款期限為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3。3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4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經貸款方同意。

            3。5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利息和費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利息每計收一次,結息日為。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借款方應于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5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還款

            5。1還款來源為及其它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5。2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后個月進行。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并應提前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擔保

            6。1本借款由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4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陳述與保證

            7。1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并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并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條款所述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約定事項

            8。1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本

            外幣往來戶和/或專戶。本合同項下開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并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卡片應交貸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個月內未能簽訂進口合同,貸款方有權撤消本貸款。

            8。3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場價時,應按重置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5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積累和不低于%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于%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方辦理。

            8。6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它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后為其他建設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7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得貸款方的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的、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其他事項

            10。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貸雙方各執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貸款方:交通銀行(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簽字人:簽字人:

            職務:職務: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簽署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2

            (合同編號: 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應借款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請,貸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借款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為_____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對_______________的投資。

            第三條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第二條所述投資項目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標、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注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4)借款方自籌注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5)投資項目外方注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提供期限為_____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3.3借款方如需調整提款計劃,應提前十五天通知貸款方,并經貸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

            3.4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_____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第四條利息和費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計收一次,結算日為__________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2條款規定的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3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_____‰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_____%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5借款方應于結算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算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6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還款

            5.1借款方應以自有資金及其他可還貸資金歸還本貸款。本貸款項下投資項目的紅利分配應首先用于歸還本貸款。

            5.2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_____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后_____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處理,并應提前_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擔保

            6.1本借款由_____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第七條陳述與保證

            7.1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并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

            D.各類舉債、欠債;

            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條款所述的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筆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約定事項

            8.1借款方按合資(作)合同規定繳足資本金后,應及時將出資證明和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副本交貸款方備存。

            8.2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檢查和監督,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時完整地提供本企業和投資企業的基建、生產、財務等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按季報送有關統計、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

            8.3借款方為其他建設項目或投資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款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于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4發生下列事件,借款方應事先征得貸款方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將本貸款項下投資股權以任何形式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府變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的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其他事項

            10.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4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5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6本合同正本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_____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貸款方: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3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大寫: )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3.3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經貸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息日為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 ‰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借款方應于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5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 及其它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后 個月進行.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并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4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并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并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本

            外幣往來戶和/或專戶。本合同項下開 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并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卡片應交貸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月內未能簽訂進口合同,貸款方有權撤消本貸款。

            8.3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 110%。如原值低于市場價時,應按重置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5 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積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于 %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方辦理。

            8.6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它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后為其他建設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7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得貸款方的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的、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執 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 簽字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4

            貸款方:交通銀行

            借款方:XXXXX有限責任公司

            保證方:XXXXX企業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并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準,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擔保貸款

            第二條:借款用途:用于公司資金周轉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參萬(大寫)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五,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公司盈利

            2,還款方式: 等額本息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簽字)交通銀行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簽字)XXXX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

            電話號碼:

            保證方:(簽字) XXXXX企業

            地址:

            電話號碼: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5

            編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交通銀行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應借款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額: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備付利息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__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借款項目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合營各方注冊資本已按規定繳足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注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4)已提交董事會有關借款、財產抵押的有關決議及法人代表授權書;

            (5)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6)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7)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額為____________萬的整數倍,但后一筆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分年提款計劃提款:

            計 劃 提 款

            金 額年季月 3.4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經貸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______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計收一次,結算日為______。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貸款方有權在提款期內向借款方收取承諾費,承諾費費率為年率______;承諾費起算日為______,并在______日計收。

            計費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未提金額和實際未提天數計收承諾費。承諾費由貸款方主動從借款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______%向貸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凡因簽訂與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5 借款方應于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____________及其他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______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后______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期 序

            金 額序 數年季月幣種: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一個月前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對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并應提前___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款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低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____________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約,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5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1)借款方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并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且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每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筆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往來戶或/和專戶。本合同項下開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并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如貸款方認為某項設備訂購應實行公開招標,借款方應遵照辦理。

            8.3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清單應交貸款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場價時,應按重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6 借款方同意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和不低于______%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于______%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貸款方辦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條款規定還款,則不能進行紅利分配。

            8.8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他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后為其他建設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款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9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求貸款方的意見:(1)合資(作)合同、企業章程的任何變更;(2)為其他建設項目向境內外舉債。

            8.10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得貸款方同意:(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又未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 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______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貸款方:交通銀行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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