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協議書

          時間:2022-04-29 17:27:28 經營協議書 我要投稿

          精選合伙經營協議書集合5篇

            在現在社會,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伙經營協議書6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合伙經營協議書集合5篇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

            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

            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

            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出資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

            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

            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

            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

            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在單筆交易額為 萬元內全

            權進行交易。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

            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

            并制作結算單。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

            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 2、3、。 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

            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

            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2

            貨車合伙經營協議書合伙人甲方姓名(以下簡稱“甲方”):XX

            身份證號:XXXXXXXX

            合伙人乙方姓名(以下簡稱“乙方”):XX

            身份證號:XXXXXXXX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經營大貨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有XXXX品牌XXXX型號貨車一輛(以下簡稱“合伙車輛”),車牌號XXXX,發動機號XXXX,車架號XXXX。

            二、乙方出資人民幣XXXX伍萬(¥50000)元向甲方購買合伙車輛50%的所有權,使得甲乙雙方各占有50%的股份共同經營合伙車輛。

            三、乙方的出資,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交付給甲方。甲方簽署此協議,表明已經收到乙方的出資款項,可以不另立收條。

            四、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貨車車輛營運。

            五、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合伙車輛的經營盈余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經營盈余:合伙車輛在一個經營周期內的經營收入除去各種經營成本后的凈利潤。

            2、合伙車輛的經營虧損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負擔。

            經營虧損:合伙車輛在一個經營周期內的經營收入不足以支付各種經營成本的差額。

            3、合伙車輛的收支每個月算帳一次。

            六、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合伙車輛為甲乙雙方共有財產,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協商同意私自將合伙車輛進行變賣、轉讓、抵押、出租、外借以及其它損害另一合伙人利益的用途,否則利益被損害方有權提出賠償。造成不良后果的,將由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合伙車輛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的任何經營虧損、債務、以及因違法違章行為與乙方無關。

            八、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2、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十、合伙終止后,合伙車輛的總價值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字):XX

            XXXX年XX月XX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條 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第六條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

            獲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1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

            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

            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 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2證件名稱:,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

            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

            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 2 -

            2、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

            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

            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 。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以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 委托 (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

            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

            - 3 -

            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 4 -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的出資。方式) 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該條;否則,刪除該條)

            - 5 -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4

            甲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乙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合伙開發的位于阿拉爾市的 阿拉爾南市區--十二團振興路以南、如意小區以北、二期新建項目以東、住宅平房以西,東西長80米,南北寬16.5米,總面積1320平方米 地皮,地皮編號: (20xx)118號 ,共計占地 3354.34 m2,經雙方努力,現已在建并已售出部分房屋,為今后的協作有序進行,更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經雙方自愿協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地皮上甲方 與 阿拉爾市宏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簽訂轉讓地皮協議,并由 與 新疆阿拉爾新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掛靠協議),并由甲方向對方指定的帳戶打入叁拾伍萬元整,乙方向對方指定帳戶打入肆拾萬元,該帳戶為:

            合計柒拾伍萬元,(為轉讓地皮款),現甲方已從購房帳戶支現金柒拾萬元整(¥700000.00元),決算時扣除。為公平起見,甲乙雙方自愿交款均打入乙方的帳號內,其余甲方有權對所記帳本查閱并監督,但雙方均不得對該款項挪用,私吞,侵占,直至辦完所有房屋的產權證明。

            二、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明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經甲乙雙方認可簽字,方可支取費用資金,由乙方保管的售房款帳戶支付款項。

            三、關于36間產權房的管理辦法:

            1、一樓商鋪:除留兩間商鋪(實際面積)歸甲乙雙方外(各自的名下(辦理房產證)),所售款項雙方均分。

            2、二樓門面:甲乙雙方均分上述門面,按各自名字辦理房產證,以收取租金方式均分該款項(東頭七間產權歸甲方,西七間產權歸乙方)。

            3、三樓住房:甲乙雙方名下各留一套同等面積的自用,其余均按市價出售,所得款項均分。

            四、房屋款項在辦完所有房屋產權證后,可分三次將售房款及租金均分,但必要的房屋修繕及裝修費用及其他支出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公用面積的修繕及維護費用可均攤解決。

            五、在甲乙雙方協作的開發中及房屋建成使用后,后期的物業費用由乙方代收并代辦管理或委托 社區代辦管理,每月獲取 元的報酬。物業費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和支配。

            六、因開發項目而造成的經濟糾紛及不可預見的風險由甲乙雙方均擔。甲乙雙方投資比例各50%,分紅比例各50%,經營成本費用各承擔50%。

            七、未盡事宜可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保存一份)。

            九、因本開發項目而造成糾紛的可協商解決或訴至阿拉爾人民法院。

            十、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違約金300萬元(叁佰萬元整)。

            甲方簽字: 擔保人:

            乙方簽字: 擔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________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

            法人: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飲,范圍包括煙酒銷售等。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300000元(人民幣大寫叁拾萬圓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后另行約定。

            第八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丙方: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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