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協議書

          時間:2022-06-12 20:40:56 經營協議書 我要投稿

          有關合伙經營協議書模板錦集9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一般協議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伙經營協議書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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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養雞場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經營一家養雞場,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養雞場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于: 面積: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 范圍包括: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伙;如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內雙方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另一方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 協商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3.單方退伙。一方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合伙人可以單方退伙: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單方退伙的合伙人需以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合伙人退伙事宜。另一方合伙人人對單方退伙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單方退伙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伙人退伙后,另一方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養雞場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5.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人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養雞場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出資全部轉讓的,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合伙人協商一致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養雞場經營損失的債務。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本養雞場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則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養雞場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養雞場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養雞場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養雞場名義繼續經營原養雞場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由雙方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四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另一方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另一方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另一方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本養雞場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另一方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本養雞場解散的,應當對另一方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另一方合伙人的全部損失。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雙方合伙人簽名并摁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3

            訂立此協議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伙內容:偉星管業咸寧總代理,由三方自愿合伙組建

            第二條 合伙名稱:100家裝飾建材

            主要經營地:咸寧市永安大道學府華庭元原售樓部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偉星管業咸寧總代理與建材裝飾,室內裝修。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2年,自20xx年5月30日起,至20xx年5月 30 日止。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

            合伙人元,享有%的股份。 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的股份。

            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xx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15000.00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于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100家裝飾建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偉星管業咸寧總代理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商行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100家裝飾建材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伙、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100家裝飾建材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100家裝飾建材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100家裝飾建材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三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100家裝飾建材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100家裝飾建材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伙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購進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債務;

            5、出差使用經費(如果金額達到500元以上,須由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后,才能報銷出差使用經費)。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100家裝飾建材進行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 合伙經營的繼續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伙經營:

            1、合伙事業有贏余;

            2、合伙事業有轉機;

            3、合伙人要求延續;

            4、合伙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終止后的事項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果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手印)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名(手印):

            合伙人 簽名(手印):

            合伙人 簽名(手印):

            簽名時間:年月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4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合伙人乙:同上(如果是公司,應注明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丙:同上(如果是公司,應注明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友好協商,自愿達成本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 合伙企業名稱及經營地址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名稱為: ,由甲負責進行工商登記。

            經營地址: 。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如經營項目為餐飲,經營范圍為本地特色小吃。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合伙期限屆滿,經各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伙經營。提前終止合伙或者延長合伙經營應須提前六個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元,占投資總額的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 元 ,占投資總額的 %;丙以現金出資

            元,占投資總額的 %。

            (二)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各占投資總額比例,作為確定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四)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盈余分配:以按出資比例 為依據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按出資比例 依據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死亡或

            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同時作如下分工: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作為合伙負責人 ,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超出權限進行業務活動;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第十一條 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權利義務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也可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3.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2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5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丁方:,身份證號:,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丁四方自愿合作經營 項目,總投資為人民幣貳萬元,甲乙丙丁四方各以人民幣出資伍仟元。

            第二條 本合作項目在合伙期間,合伙人共同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終止后, 各合伙人的散伙分配按所占比例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作項目經營期限為五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經營,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相關責任由

            全體合伙人所占比例承擔。

            第五條 本合作項目取得的銷售凈利潤于每年的7月份和1月份按照比例分配。

            第六條 企業債務按照全體合伙人所占比例負擔。

            第七條 每年合作項目銷售利潤的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

            第八條 爭議處理。

            1、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全體合伙人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協議到期后,全體合伙人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協議有效期間,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十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全體合伙人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后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丙方負責 ,丁方負責 。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丁方:(簽章)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________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

            法人: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飲,范圍包括煙酒銷售等。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占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300000元(人民幣大寫叁拾萬圓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后另行約定。

            第八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丙方: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7

            甲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乙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合伙開發的位于阿拉爾市的 阿拉爾南市區--十二團振興路以南、如意小區以北、二期新建項目以東、住宅平房以西,東西長80米,南北寬16.5米,總面積1320平方米 地皮,地皮編號: (20xx)118號 ,共計占地 3354.34 m2,經雙方努力,現已在建并已售出部分房屋,為今后的協作有序進行,更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經雙方自愿協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地皮上甲方 與 阿拉爾市宏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簽訂轉讓地皮協議,并由 與 新疆阿拉爾新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掛靠協議),并由甲方向對方指定的帳戶打入叁拾伍萬元整,乙方向對方指定帳戶打入肆拾萬元,該帳戶為:

            合計柒拾伍萬元,(為轉讓地皮款),現甲方已從購房帳戶支現金柒拾萬元整(¥700000.00元),決算時扣除。為公平起見,甲乙雙方自愿交款均打入乙方的帳號內,其余甲方有權對所記帳本查閱并監督,但雙方均不得對該款項挪用,私吞,侵占,直至辦完所有房屋的產權證明。

            二、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明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經甲乙雙方認可簽字,方可支取費用資金,由乙方保管的售房款帳戶支付款項。

            三、關于36間產權房的管理辦法:

            1、一樓商鋪:除留兩間商鋪(實際面積)歸甲乙雙方外(各自的名下(辦理房產證)),所售款項雙方均分。

            2、二樓門面:甲乙雙方均分上述門面,按各自名字辦理房產證,以收取租金方式均分該款項(東頭七間產權歸甲方,西七間產權歸乙方)。

            3、三樓住房:甲乙雙方名下各留一套同等面積的自用,其余均按市價出售,所得款項均分。

            四、房屋款項在辦完所有房屋產權證后,可分三次將售房款及租金均分,但必要的房屋修繕及裝修費用及其他支出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公用面積的修繕及維護費用可均攤解決。

            五、在甲乙雙方協作的開發中及房屋建成使用后,后期的物業費用由乙方代收并代辦管理或委托 社區代辦管理,每月獲取 元的報酬。物業費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和支配。

            六、因開發項目而造成的經濟糾紛及不可預見的風險由甲乙雙方均擔。甲乙雙方投資比例各50%,分紅比例各50%,經營成本費用各承擔50%。

            七、未盡事宜可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保存一份)。

            九、因本開發項目而造成糾紛的可協商解決或訴至阿拉爾人民法院。

            十、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違約金300萬元(叁佰萬元整)。

            甲方簽字: 擔保人:

            乙方簽字: 擔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8

            合伙經營貨車協議書甲方: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

            乙方: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為維護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和個人利益,在“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同努力,共分利益”的合伙原則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購買、經營東風牌川S17346貨車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1、甲、乙雙方平均出資購買東風牌川S17346貨車的車款為93600元,該車款已由甲方全部出資。

            乙方的一半出資46800元先由甲方代為墊付。乙方的出資款46800元從共同經營東風牌川S17346貨車的利潤中予以扣減,直到扣足46800元為止。扣減的利潤款歸甲方所有。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甲、乙雙方平均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4、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5、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6、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出售東風牌川S17346貨車,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

            7、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XX

            簽約時間:20xx年XX月XX日

            簽約地點:XXXXXX

            執筆人:xx事務所

            尹xx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友好協商就合作經營砂石場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經營砂石場的名稱及地址:砂石場的名稱為:“石場”。砂場的地址:

            二、合作經營范圍: 。

            三、出資總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1、出資總額由雙方視情況決定;

            2、出資比例為甲、乙雙方各占%;

            3、出資方式: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各出資壹佰萬元作先期開發開支,不足部份雙方再按比例分攤,機械設備和新裝載車為砂場共同投入所有。

            四、盈利分配與風險承擔:合作經營期間雙方按平均共同享盈利,共擔風險,共同承擔債務。

            五、合作經營期間的生產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1、合作期間的生產經營由雙方共同協商管理;

            2、合作期間財務管理,由甲方負責委派出納,乙方負責委派會計,出納會計應各負其責,財務執行一支筆管理,每月進行一次結算,視賬面余額情況協商分紅。

            六、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中途撤資退股,不得向第四人轉讓出資股份。根據經營情況需要增加投資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按約定比例分擔。

            七、在雙方合作經營期間,凡屬對外賒賬的業務原則上實行誰認可,誰負責。

            八、協議的終止:

            1、雙方協商終止;

            2、因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終止;

            3、協議終止后,經清算按比例分享債權,承擔債務。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由雙方簽字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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