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朱熹理欲觀的現代意義論文

          時間:2021-06-11 13:41:56 論文 我要投稿

          試論朱熹理欲觀的現代意義論文

            試論朱熹理欲觀的現代意義論文

            摘要:朱熹理學的核心觀念之一即理欲觀——所謂“存天理,去人欲”,這一觀念成為其構建理學之本體論基礎,亦為朱氏工夫論之基本取向。本文試圖通過還原朱熹理欲觀,詳述南宋之后理學家對于“存天理,去人欲”基本看法,并結合當今社會的基本狀況,分析朱熹理欲觀的現代意義。

          試論朱熹理欲觀的現代意義論文

            關鍵詞:朱熹,天理,人欲,現代意義

            朱熹理學關注的重點問題是作為現實的個人如何在現實的世界中成就完滿的道德品格,那這里就必然要涉及到什么樣的原則能夠成為社會的普遍道德法則,或者說什么樣的原則能夠成為完滿道德品格的先驗基礎。那么現實個人的行為到底是依循天理呢,還是人欲呢?這便是朱熹理欲觀思考的基本出發點。朱熹論理欲關系接受了二程結合“道心”“人心”來展開,他說:“此心之靈,其覺于理者,道心也;其覺于欲者,人心也”;“只是這一個心,知覺從耳目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覺從義理上去,便是道心”,通過這樣的解釋,朱熹提出“必使道心常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聽命焉,則危者安,微者著,而動靜云為自無過不及之差矣”,這就是說以道德意識克服違背道德原則過分追求利欲的意識,因此“存天理,去人欲”決不是去除一切人欲,對于人的正常的欲望,朱熹以及幾乎所有的理學家都是持肯定態度,比如朱熹曾說:“人欲便也是從天理里面做出來。雖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所以我們在理解“存天理,去人欲”之時,不能武斷地就把朱熹和理學家所說的“去人欲”理解為去除一切人欲。

            朱熹“存天理,去人欲”這一理念在其他哲學家那里亦有正面回應:類似的觀點在傳統儒家思想中也屢見不鮮,其中尤以孟子的觀點為著,所謂“人之異于禽獸者幾希,君子存之,小人去之”,存即存此天理,去即去此天理,此為人禽之辨之大關節,即人之為人之根本所在。德國著名古典哲學家康德認為,真正的道德行為只能是服從理性法則的,而不能是感性法則,即不能有任何感性經驗摻雜其間,故康德倫理學的基調就是用理性克制感性。這基本上成為人們理解康德倫理學的一個共識,且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在朱熹的體系中,“天理”可說是理性的道德法則,“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性 欲望,而是指與道德法則相沖突的感性 欲望。那么從這個角度來看待“存天理,去人欲”其實與康德的倫理學有異曲同工之處。由此看來,“存天理,去人欲”雖然在表述上或有差異,但卻是東賢西圣所同然之觀點,因此依筆者管見,在一般人類社會,天理(理性法則)必然高于人欲(感性法則),這是文明與進步的體現。但是讓筆者感到驚奇的卻是,人們大多贊同康德倫理學的觀點,去激烈地批判甚至否定朱熹理學的觀念。這一現象有怎樣造成的呢?

            筆者認為,在考察朱熹在論述理欲關系之時,朱氏確實有較為強勢地強調天理的一面,他說:“人之一心,天理存,則人欲亡;人欲勝,則天理滅”;“學者須是革盡人欲,復盡天理,方始是學”;“圣人千言萬語,只是教人存天理,滅人欲”。這幾乎成為朱熹理學乃至整個宋明理學的一般基調,因此難免造成在解讀朱熹理學之時,后來的儒者在理論空間中就越來越少地容納人欲了。陳來先生曾深刻地指出,朱熹以及諸多理學家在強勢地強調天理難免會隱含著這樣的危險,即有可能導致在不斷的褒揚中把道德的最高標準當成道德的最低標準,給一般人造成較大的道德心理負擔,這不僅會喪失理性的公正,還有承擔義務片面強調其義務,迫使義務的承擔者屈服。此外,朱熹等理學家在其理論建構的過程中,只能站在自己所處時代來論述天理人欲的關系,也只能保證其道德原則的純粹性,然而社會本身是在不斷的進步與發展,道德原則亦隨之變遷,“天理”所代表的道德價值體系具有時代性,即某一個道德原則在朱熹所處時代是不容置疑的價值標準,然而這并不能保證后世具有不容置疑性。因此,從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角度來考察“存天理,去人欲”,一旦“天理”僵化,亦有可能殺人。那么,從這一角度探討“以理殺人”便具有某種普遍性了,而絕非朱熹理學所僅有的后果。更何況,朱熹理學在南宋晚年得到了官方的認可,元朝時期定位官方意識形態,這一社會地位的轉變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后果。因為在此時的“天理”很大程度上變成統治者的權威和意志,而不再是朱熹所謂的宇宙的普遍之理、道德原則之理了。從統治者的角度,把“天理”當成鉗制人們思想和評判人們行為的的標準,稍有違反他們的天理,便遭受殘害,筆者認為應從這個意義來理解“以理殺人”。

            歷史上批判朱熹理欲觀的以清朝的戴震最為著名。戴震(1724—1777),字東原,浙江徽州人,著名思想家,樸學徽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戴震對于朱熹(包括整個宋明理學)的理欲觀的批判是令人振聾發聵的。他認為欲與理是相統一的,他提出“欲出于性”、“理存于欲”。在東原看來,既然人的感性情欲從根本上來說是人的自然本性,所以人就不能無欲,但他同時認為不能因此而隨心所欲,而要“有而節之”,使人的自然情欲既能得到滿足,也應該有正常的發展,只有這樣才能說是理,故他說:“天理者,節其欲而不窮人欲也。”換言之,理并不在人欲之外,而是在人欲之中。但是當程朱理學成為傳統社會的官方意識形態,理為統治階級所壟斷,成為鉗制人們思想的時候,理則必然異化為殺人的工具,東原指出:“尊者以理責卑,長者以理責幼,貴者以理責賤,雖失,謂之順。卑者、幼者、賤者以理爭之,雖得,謂之逆。”這樣就造成了“酷吏以法殺人,后儒以理殺人”,“人死于法猶有憐之者,死于理,其誰憐之?”后來思想家批判宋明理學“存天理,去人欲”之時,往往引用戴震這些經典名言。

            客觀地來說,戴震其實并沒有反對儒家的價值系統,他所批判的統治者,甚至也包括在家族中身居高位的人憑借他們的政治權力和家族權力從維護自身利益為出發點一味地強調道德準則,并以他們所尊奉的道德準則強制性地壓迫他人尤其是弱者,借用“天理”的'名義來扼殺人性甚至人的生命,故有“以理殺人”之說。“以理殺人”也必須站在這個角度來具體分析,而不能簡單地敏感地就把理學家所宣揚的“存天理,去人欲”的道德追求片面地否定。理學是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和人的合理欲望的,理學高揚的是人性光明的一面,理學家決不會利用手中的理論來殺人的,二程、朱子、象山、陽明如是,戴東原亦如是。

            依筆者之見,無論是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社會所推揚的倫理價值體系,“理”應該是對于“欲”具有優先性的,這也是人之為人以及人類社會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一個民族和文化把感性 欲望作為其道德的根本法則的。只是,我們在考量天理與人欲二者之間關系的時候,必須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上,用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它們,以便更好地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避免“以理殺人”的歷史悲劇重演。

            朱熹的時代離我們已經久遠,但他的思想卻并未過時,“存天理,去人欲”這一理念在今天更具有現實意義。放眼當下的社會,物欲橫流,人們為了追逐名利,不擇手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然社會大眾對于“天理”的漠視,良知的喪失,道德的敗壞,卻已成為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巨大阻礙。但筆者仍需指出的是,當我們在推揚“存天理,去人欲”之時,便有人條件反射似地奮起批評,給它扣上“封建腐朽思想”、“扼殺人性”這樣的帽子。筆者認為,這些人一方面歪曲了朱熹的原意,另一方面可能是為自己的貪婪著上一些合理的外衣。在今天道德底線不斷被突破之際,筆者認為,強調“天理”的尊嚴,恰恰是顯發出道德的可貴與高尚。先賢在思考現實生活中的個人如何完善人格,如何提升道德方面對于時下的國人,仍不失其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朱熹:《朱文公文集》,四部叢刊本

            《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

            (2)黎敬德編《朱子語類》,中華書局1986年

            (3)牟宗三《心體與性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4)陳來《宋明理學》(第二版),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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