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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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1
我國的國土廣大,農村人數數量非常的多,隨著國家人口老齡化的現象在逐漸加深,農村的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非常重要一環,解決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是保證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保證了農村經濟發展的穩定,才能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現在已經處于非常棘手的位置,為了保證社會未來的穩定,必需加強此方面的建設,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一、簡要分析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為了預防未來農民人口老齡化情況加重而造成整個社會的經濟壓力負擔過大的問題。人口老齡化不僅僅是我國,也是整個世界面臨的問題,為了緩解這一壓力,我國提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這是整個社會發展的必然需求,是整個社會發展的趨勢。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提出的一項重要舉措,可以保障老年人未來的基本生活。在國家開始嘗試推行農村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并不是一帆風順的,然而推行農村全面養老保險制度可以緩解子女贍養父母的一部分壓力,國家之前在實行計劃生育,一對夫妻在培養子女的同時還要贍養四位長輩,更加增加了壓力,只有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才可以保證全國人們的安定與幸福。" 三農問題" 是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過渡的必然產物。我國現在仍是發展中國家,只有解決好農村的問題,才能看見整個社會明顯的進步,建立并完善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才能調動起農村人們的整體的積極性,促進生產,保證農民的日常收入,促進農村的經濟生產,保證社會的和諧進步與穩定發展。
二、簡要分析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推行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目前在我國偏遠地區還存在著一些傳統的'思想,認為養老保險這部分的投資是非常不必要的,在這部分地區,農村的經濟沒有完全發展起來,農民很多的家庭甚至沒有多余的錢來交養老保險,一心只培養后代。在這種狀況下農民的參保的意識非常薄弱,缺少對養老保險的重要認知,即使有的農村家庭意識到了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是也沒有多余的錢來負擔這部分的費用。但是根據統計,農村社會保險的投入與收益讓農村人們并不是很滿意,這樣對于那些有些想嘗試的農村給予了嚴重的打擊,導致了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整體的數量不多,覆蓋面不廣,很難達到全面的普及。參考世界上其他的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養老保障制度是具有一種強制性的規定的,這是作為保障國家發展的一種強制性法律而存在的。這與我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今幾乎沒有一部成文的法律法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因為我國沒有已經確定成文的法律法規,導致了廣大的農村人們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認識度不高,沒有足夠的額熱情,這種缺乏法律效力的制度使廣大的農村人們缺乏信心而阻礙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
三、簡要分析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家、政府應該負擔著加強輿論宣傳的任務,保證農民對養老保險有著全面的認識。目前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人口急劇老齡化,若是放任不管對于國家未來的經濟建設有著嚴重的影響。非常不利于國家的發展,提升國家地位,在此情況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普及必須早日提上日程,讓更多的農民意識到養老保險的對自己對子孫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意義,提高全民的熱情,才可以保證制度的全面推進。這對相關部門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政府機關單位應對自己下屬的農村通過媒體或現場宣傳等多種的方式來宣傳國家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使農民的認識到參保的重要性,爭取通過此辦法加大農村對于養老保險的關注度,提高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數量。立法對于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至關重要,由于各地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千差萬別,缺少法律的統一度與規范性。若想達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是當務之急。各級地方政府可以推行激勵機制,出臺扶持政策,提高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對于財政支出有一定困難的地方農村,建立一定財政補助和集體補貼制度,完善農村的社保資金。政府機關單位健全約束機制,完善必要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規范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行為對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推進也是有很大的益處的。地方政府可以調查農村的收入情況,根據不同的地區經濟狀況,保證投入與收支達到農村老百姓滿意的程度,是保證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積極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四、結束語
我國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任務不能忽視,只有達到農村人們全面的加入養老保險的行業才能最大限度的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對整個社會的沖擊。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單位應該以全面推行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長遠目標,使我國現有的農村人們無后顧之憂,生活穩定幸福,建設好農村,才能保證國家整體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養老保險改革的深入,農村養老保險早晚會得到全面農村人們的擁護。
養老問題論文2
一、計生失獨家庭的現狀
(一)計生失獨家庭的各種需求難以滿足
計生失獨家庭大多年老,已經不再工作,因此他們的生活經濟來源單一,物質上的需求只能靠政府微薄的補貼來滿足。與此同時,計生失獨家庭老人精神上的需求也難以滿足。老人獨自忍受著中年喪子的悲痛,苦受精神折磨而不能自已。尤其是在舉家團圓的日子里,更是以淚水洗面。他們沉浸在這種長期的痛苦中無法自拔,相比物質上的拮據,他們更需要來自政府和社會各界精神上的慰藉。
(二)計生失獨家庭的生理和心理問題需要關注
計生失獨家庭大多不喜歡與外界交流,他們的生理和心理問題更需要我們多加關注。他們往往選擇自我封閉,生活范圍日漸縮小,沒有情感傾訴的對象。長期積累下來的悲痛給他們的身體和精神都帶來了不可磨滅的影響,因此我們要更加關注他們的生理和心理,幫助他們渡過難關。
(三)計生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難以解決
計生失獨家庭因為沒有孩子養老,大部分養老機構又要求擔保人簽字才允許老人入住養老院,這種一方面沒有直系親屬,另一方面老人的原單位或者所居住地又怕承擔責任而不愿簽字的情況,就給失獨老人的贍養帶來了阻礙。
二、計生失獨家庭養老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養老資金投入力度
對計生失獨家庭的經濟救助是政府最早提出的幫扶措施,這就要求政府相關部門首先要加大對失獨家庭養老的資金投入力度,完善失獨老人養老服務的配套設施建設,滿足老人養老的愿望。其次,政府要積極引導社會各界人士、多渠道的籌措幫扶資金。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向來是我國的傳統美德,而僅靠國家的財政投入和政府的財政補貼,是難以長期維持失獨家庭養老事業的發展,因此政府要充分發揮自己的牽頭抓總作用,積極吸收社會各界的`閑散資金。同時要加大對失獨家庭養老救助資金的宣傳力度,號召全社會行動起來,尤其是吸引相關熱心公益人士的關注,借他們之力擴大宣傳范圍,吸引更多的人關愛失獨家庭、關心失獨老人的養老問題。
(二)社會各界的積極關愛救助
所謂“眾人拾柴火焰高”,為了幫助計生失獨家庭打開心扉、重新回到社會中,社會各界都應發揮作用,形成一個良好的救助體系。結合我國實際,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社區主陣地的作用,在社區建立心理咨詢室、利用網絡的作用建立qq群、微信群等,對失獨家庭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交流,定期開展電話回訪等活動,及時掌握他們的精神動態,予以精神慰藉。另一方面可以提供一些專項的服務。比如說針對一些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獨家庭提供免費的“再生育”服務,或者是對有收養意愿的家庭提供信息并辦理相關手續等,幫他們重建繼續生活的信心。
(三)計生失獨家庭的群體自我救助
社會各界的幫扶救助只是外因,我們還要充分調動起失獨家庭這一內因,積極進行自我救助。首先,失獨者應積極調整自己的心情,從陰影中主動走出來,勇敢面對現實。其次,計生失獨者應主動團結起來,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主動建立起自己的小團體。失獨者因為經歷相同,更能體會彼此的心情,溝通起來也會沒有壓力,因此失獨家庭要團結起來,在幫助自己的同時,把那些陰影中的失獨者吸收進來,也把希望帶給他人。
(四)完善計生失獨家庭的養老服務社會保障機制
政府要承擔起計生失獨家庭的養老責任,逐步完善計生失獨家庭的養老服務保障機制。首先,要建立健全計生失獨家庭的養老規章制度,強制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對失獨家庭的養老予以重視。政府部門可以為計生失獨家庭建立起專門的養老院。這種專業性的失獨家庭養老院要統一解決監護人簽字的問題,還要在滿足失獨者的衣食住行需求的同時,配備相應的心理疏導中心,給失獨者的精神帶來安慰。其次,要逐步建立失獨家庭養老的專項保險制度。失獨家庭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就是生活、醫療和養老,這就需要政府出面,為失獨家庭建立專項的保險制度,真正實現計生失獨家庭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三、結語
計生失獨家庭是我國的一類特殊群體,他們的養老問題更是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焦點和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計生失獨家庭的現狀出發,對其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為當前計生失獨家庭的研究做出一定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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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燕.失獨家庭的現狀及其社會問題探析[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xx.09.
養老問題論文3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社會保障問題已成為影響企業穩定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其中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中之重,更是直接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退體雙軌制”問題的解決,“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卻又將給養老保險帶來新的矛盾,針對社會發展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提出行之有效的對策,將是我們函待解決的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的問題
1.1重視生產經營,缺乏養老保險意識
我國最早實行養老保險是在1992年,而真正在全國范圍普遍實行養老保險則是從1995年開始的。由于發展時間短、宣傳力度不夠,導致職工對養老保險認識的匾乏。然而不僅是職工自身沒有主人翁意識、缺乏必要的養老觀念;一些企業的領導更是抓生產,重效益,對于社會保險的重視程度也不高,沒有意識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即使是一些大型國有企業也同樣存在這種問題,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遠遠大于勞動法所規定的10%,大部分勞務派遣用工社會保險或者未繳納或者繳納不完善。
1.2企業養老成本過高,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切實完善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企業中,伴隨著養老保險制度逐漸落實的同時,員工獲得了基礎的社會保障,但無疑也加重了企業的成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公積金等占上年度職工工資的41.45%,企業不堪重負,而隨著企業年金的進一步實行,比照行政事業單位的單位部分8%、個人4%的比例,企業的比例將相應增加8%,而達到49.45%,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給職工發放5000元的工資同時將給職工繳納1872.5的社會養老保險,和公積金部分12%的600元,企業將合計負擔職工上年應發工資的49.45%。而同時職工也要為自己養老繳納工資8%的養老費用、4%企業年金費用、2%醫療費用.
1.3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缺乏規范性
由于企業出于節約人工成本的考慮,很少有企業配備專門的社保管理人員崗位,往往有財務部門或者綜合辦公室人員進行兼任,缺乏專業社會保險管理知識和技能,導致養老保險管理水平不高、社保作用發揮不明顯。另外,企業內部社保管理工作沒有做到透明公開,導致職工對于自己的.社保繳費情況并不了解。
2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的對策
2.1提高企業和員工的養老保險意識
①從企業方面而言,領導要加強養老保險相關知識的學習,充分了解我國的社保政策,明確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性。要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注重加強過程管理,夯實基礎工作,將員工的切身利益作為社保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雖然企業年金可能會加大企業的負擔,但也要通過積極創造企業效益,提高員工勞動能動性來完成,為企業職工退體后的生活保障打下基礎。
②從政府方面而言,勞保部門要運用電視、報刊等媒體,對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養老保險意識,勞務派遣人員重視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做到無保險不上崗,逐步做到人人有保險,人人有保障。
2.2完善養老保險的制度建設
首先建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團隊并提高其工作效率,實現社會保險“公開、公平、公正”。其次,社會保險的內容應該改善和保護離退體人員的生活,穩定員工隊伍,增強企業的活力,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安排,解決企業負擔,支付退體人員的養老問題。針對養老保險,企業可以實行下浮養老保險征繳費率以及將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結合的制度模式,在一定條件下降低或減免企業繳費費率和額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進一步良性發展。再次,進一步探索新的養老保險模式,平衡社會資源,建立起人人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人人都平等的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的和諧社會。
2.3增強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水平
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設立專門機構和崗位,介紹保險管理專業人員從事企業管理的社會保障、統一的社會保障和企業內部管理系統的責任,加強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提高企業社會保障服務水平。同時,要提高企業社保管理透明度,企業應當通過各種媒介,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以確保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養老問題論文4
論文摘要: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成為經濟發展的障礙。因此,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從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況入手,分析轉型期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創新的必要性,并就如何發展和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些許建議。
論文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轉型期,中國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取得了較快發展,社會保障基本框架已建立,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建設,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不少的問題。
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我國雖然早就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但是,為了能夠保證當期養老金的正常支付,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一直混賬運行,統籌部分透支了個人賬戶資金,并未形成實際上的基金積累,“空賬”規模繼續擴大,到20xx年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國“空賬”已達9000多億元。
立法滯后。養老保險牽涉到廣大國民的根本利益,應當通過立法來調整和規范養老保險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但是,我國養老保險立法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且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等問題。另外,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方面,沒有與管理機構嚴格劃分開來,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保險金的運營處于不安全狀態。
覆蓋范圍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是城鎮企業職工,而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這樣就有了兩種不同的退休制度。如此使得我國城鎮居民的退休收入差距過大,改革后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目標替代率大約為社會平均工資的60%,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替代率接近100%,由此以來,同一人員在不同單位退休所獲得的退休金相差接近一半,這樣勢必會引起部分人的不滿情緒,阻礙了人力資源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流動。多種退休制度并存,使待遇低的群體勢必攀比待遇高的群體,財政支出不斷攀高,為中央財政帶來壓力。另外還有政府權責不明確、管理體制混亂,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步履艱難等一系列問題。
二、養老保險制度創新的必要性
1.養老保險制度創新是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因素變化的要求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傳統養老保險的制度基礎被動搖。我國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和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完全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是市場競爭主體。企業面對市場殘酷競爭的壓力,企業間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因此,以單位為支撐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不再擁有穩定的組織基礎。
養老保險制度創新是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在政治上拋開了左的思想,開始“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政府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重新探討,并給予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使政府職能公共化。政府成為國家事務的管理者和服務者,而不再是以往的直接參與者,政府改變對國家經濟、政治、社會事務的領導方式,因此,國家對養老保險事務的管理方式也隨之改變,要求建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與政治體制改革相適應。
社會結構的重大變革要求養老保險制度創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確立以及政治體制的改革,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逐步被打破,要求實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我國社會結構開始向工業社會的一元結構轉變。就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國養老保險領域出現了新的問題,而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卻無力解決,如轉型中出現的新對象很難被僵化、封閉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接納,傳統的農村養老體系陷入困境,這些問題都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阻礙社會結構轉型,因此,社會結構的轉變要求必須調整和改革我國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
2.我國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弊端日益凸顯,要求必須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
傳統養老保險制度效率缺失。在我國傳統養老保險制度中,各個單位只對本單位職工負責,這種封閉式運行將直接導致職工隊伍的老化與單位老化。在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企業保障每個勞動者的就業崗位,勞動者終身就業,把勞動者與所在單位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致使勞動者的流動性極其弱化。因此,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企業組織時間越長,職工越老化,養老保險負擔也就越重。所以,企業要想改變職工隊伍的老化與單位自身老化的結構,就只能不斷吸收年輕人加入企業的職工隊伍,使職工隊伍持續性膨脹。因此,在改革開放前,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無疑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大大損害了效率。
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缺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是實現一種能覆蓋全社會勞動者。而我國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由于受蘇聯的影響,早已深深打上計劃經濟的烙印,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內,由于戶籍制度、城鎮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及強制的政治約束所構成的城鄉壁壘,實際上已經將農村居民人為地排除在了社會保險體系所覆蓋的范圍之外.具體來講就是我國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只覆蓋了國民經濟很少一部分勞動者,即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據統計大約有75%的老年人未受到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而美國和日本的養老保險覆蓋率分別為95%和100%”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巨大的城鄉差別。“早在1978年,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就達93%,而農村的養老保險覆蓋率是零,到1991年,經過十多年努力,農村養老保險覆蓋率也只不過提高到2.32%,城鎮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仍維持在92%的高水平。”農村人口占我國人口總數的絕大多數,而這絕大多數人卻被排斥在養老保險的體系之外,他們的生活乃至于全部保障只能依賴于家庭和土地,盡管我國在1992年開始在全國大部分地方的農村進行養老保險試點改革,但其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利于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現收現付制是指先對當年或近一二年內養老保險所需支付的費用進行預測,然后按相同的比例來提取,分攤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當年提取當年支付。其優點是簡便易行,缺點是缺乏長遠規劃。在這種制度下,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利用現有勞動人口創造的收入來支付退休人口退休金,實際上是一種代際收入轉移。這種制度已經面臨人口老齡化的挑戰。我國現在進入老齡社會,20xx年我國人口老齡化為峰值年份,20xx年中國人口學家鄔滄萍教授作出預測,在未來的20到40年里65歲以上人口占人口的總比重增加到19%左右。隨著人口老齡化情況的加劇,龐大的老年人口群體的存在要求改變單一的現收現付制,急需加快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加快養老保險金的積累,這一切都需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及時的回應。
三、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策略
1.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是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選擇,應當作為當前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賬戶做實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將會明顯下降,我國將建立嶄新的真正意義上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制度。要改變我國的個人賬戶“空帳”現狀,把個人賬戶做實,關鍵在于個人賬戶的管理與投資。目前,我國已經具備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條件。個人賬戶做實后,個人繳費將推出當前支付,當期收支隨之會出現大缺口,各級政府應保持賬戶做實前對地方養老保險收支缺口的補助不變,還需要對做實賬戶后新增加的缺口補助不變,這是做實個人賬戶必須的成本。對此,有關專家學者提出了一些建議:一是由中央財政負擔“轉制成本”,提供適度補償;二是地方財政調整支出結構,以確保配套資金;三是加強廣范圍的征繳工作,挖掘基金增收潛力。
2.加快養老保障立法的步伐。隨著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從計劃經濟的政府全包型逐步向基金型過渡,十幾年來,中央政府頒發了一系列的相關規定或條例,這些政府文件對我國養老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目前,由于我國的社會和經濟都處于一個艱難的轉型期,保費的收繳、欠債的清償以及資金的管理和運營涉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其他方方面面的機構和個人,要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確保我國養老金能夠及時足額地收繳和發放,高效、安全地運行,制度的法律權威維護機制一定要健全有力,關鍵決策要有規范的法律程序,對投資安全要引入法律層面的保障力度,對重大失誤和違法行為的界定和處置要有法律依據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3.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監督體系
養老保險的監督體系是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監督體系分為四部分:一是基金監督制度。即一方面制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規范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行為;另一方面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規范監督范圍、監督形式、監督程序,以及監督機構、監督人員的行為等。二是行政監督。即由政府的專門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全程監督,主要監督養老保險立法的貫徹執行,且接受重大養老保險違法案件的投訴與處理,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資等過程進行嚴格監督。三是審計監督。即依法由國家審計機關定期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收支及管理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大眾公布其審計結果,從而以杜絕和減少違紀行為發生。四是社會監督。即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公民等各方代表組成新的社會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全面監督,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職能。
4.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在新制度實施以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從國有企業擴大到了非國有企業,參加保險的人數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養老保險在非國有企業尤其是非公有企業中覆蓋范圍仍然很小,至20xx年底,我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約1.7億,主要是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職工,而大部分個體工商戶及自由從業人員并未參加。養老保險金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參加養老保險才能夠籌集到比較充足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經濟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業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如果養老保險覆蓋面過小,將會制約勞動力的市場的形成。所以,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應逐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中來,在條件成熟時,積極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機制。
4.發展多樣化的養老保險計劃,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在我國,不同所有制、規模、性質、退休人員負擔程度的企業的養老需求存在巨大差異,只有提供多樣化的養老保險產品才能充分滿足社會需求,我們應當出臺企業年金計劃,統一規范團體年金產品,提升養老保險供給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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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5
20xx年初,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原有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城鄉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過一系列措施加以改進.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實際統籌層次較低。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衡量養老制度先進性的標準之一,統籌層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會越強。雖然《意見》是在全國實行,但從各地政策實踐來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級甚至是縣級統籌的層次,這無疑降低了城鄉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發揮基金調劑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動,省級甚至全國統籌的道路尚遠。
(二)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參保人員關注的重點,直接關乎制度實施效果.據人社部統計數據得知,雖然全國大多數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但總體來說,全國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仍不足200元,很顯然,200元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較小,也就是說,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沒有實現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關實施細則,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意見》中部分規定流于形式,沒有具體說明,導致成為空話,例如集體補助這一塊,提及有條件的村集體或社區應對參保人給予補助,但何為有條件、給予多大補助等均未詳細說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實踐中亦可發現基本沒有集體補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還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集體補助嚴重缺位。還有政府補貼這一塊,《意見》只籠統地規定了對選擇最低檔至 500 元檔之下的給每人每年不少于 30 元的補助,對選擇 500 元檔及以上的給予不低于 60 元的補助,這些含糊的字眼導致多數省市均只執行最低標準,給予最少的補貼。
(四)基金來源渠道窄,基金積累不足。按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構成,公益組織捐款等亦可歸入城鄉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國集體組織特別是村集體的衰落,其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收入,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而我國慈善事業更是發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基金的積累大大不夠。
(五)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權責劃分錯位。《意見》規定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負責,并將基礎養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標準仍然是比較低的,特別是在物價指數年年攀升的情況下,70 元錢更是顯得微不足道,難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見》同時也規定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給予配套補助、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其基礎養老金、建立傷葬補助金制度等,這些都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但我國現今的`實際情況卻是中央財政實力雄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意見》中的上述規定顯然沒有充分考慮我國財政狀況,加重了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的負擔,而中央財政的責任卻沒有得到該有的強化,造成了中央財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財政負擔過重的畸形狀況.
(六)基金運營效率低,保值增值壓力大.《意見》對城鄉居保基金的運營僅指出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而后續卻并未出臺相關投資細則,在具體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省市的城鄉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銀行或買國債作為投資手段,投資渠道保守而單一,基金收益率極低、甚至跑不贏通貨膨脹率而出現虧損,直接損害了參保人利益.
(七)地區差異大,各地標準不一.全國各省市在政策的實際操作過程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變動.以基礎養老金為例,上海將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領跑全國.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數都在150元以下,黑龍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維持在國家最低標準70元每月的基礎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補貼政策、殘疾人代繳政策、傷葬補助金政策、繳費激勵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雖然各地區確實有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但養老政策差異過大亦是不妥的,雖然根據地區差異調整政策的出發點是對的,但一定要注意調整的度,否則又會引發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強,居民缺乏參保積極性。經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居民僅選擇以最低檔次參保,一些青年群體更是以各種方式拒絕參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農民知識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其次,傳統思想的作祟,農民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榮,而不注重自身積累;青年群體則因自身年富力強,距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跨度過長等原因而更加拒絕參保;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養老金水平讓很多人對其不屑一顧。
(九)與低保等相關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具有諸多子項目,各子項目之間既有區別又彼此關聯,一個項目的實施往往需要其他項目的配合,才能發揮其最大效應。《意見》提及城鄉居保制度要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進行銜接,但對如何銜接卻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損相關群眾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城鄉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個,而這種規定是沒有合理依據的。
(十)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相關專業人才匱乏。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導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及領取情況進行核對、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實施,參保人員數量劇增,而業務辦理人員沒有配套增加,這勢必加大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導致經辦人員情緒惡化而影響服務態度,導致服務質量不高。另外,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也面臨著挑戰,如今的制度越來越復雜,一批老的基層工作人員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新生力量補充到社保體制中。
二、對城鄉居民保制度發展的建議
(一)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目前的市縣級統籌造成基金調劑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續性差等惡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邁向更高統籌層次成為現實需要.首先應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突破小團體思想的禁錮,樹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觀念,各地區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實現市級統籌,再積極推進省級統籌,為最后的全國統籌做準備.
(二)明確國家財政責任,加大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業這一重要的繳費主體而使得基金積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對居民具有當然的保障責任,所以理應由政府補足這一缺空,現階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財政補助實在過低,增加基礎養老金成為必要,再結合我國財政狀況,地方政府的財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養老金的重擔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負.另外,應合理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城鄉居保制度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管錢".
(三)制定政策實施細則,注意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首先,在《意見》的基礎上,對各規定作出必要的解釋,將含糊的字眼具體化,例如針對"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要附上具體的投資規則以說明什么是有關規定;其次,針對實操過程做出詳細規定,例如在政策實際施行過程中會遇到養老保險和低保是否能同時享受的問題,應對其做出明確回答,以免出現各地政策不一的狀況,本文認為低保和養老保險待遇是可以同時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實施可能產生的連鎖反應,注意與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確保配套政策的及時跟進,針對實際情況做出靈活應對.
(四)拓寬城鄉居保基金籌資渠道.城鄉居保的現有籌資渠道過窄,基金積累不足,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應采取各種措施擴充基金積累。首先,可建立國有資產劃撥入城鄉居保基金的制度,具體說明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劃撥國有資產;其次,大力發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業,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捐款;當然還要大力發展經濟,只有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為可能。
(五)出臺基金投資細則,積極推動基金運營。傳統的養老保險基金多采取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效率極低,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策略勢在必行。首先要明確養老基金入市這一整體趨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準備;然后制定詳細的投資細則,對投資于哪些金融產品、各占多大比例等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專門的基金理事會,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并對整個投資過程實施有效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將地區差異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指數等存在差異,城鄉居保制度在各地的發展自然會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異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這顯然超過了經濟的差異,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慮各地方政府實力,對相對貧困的地區給予適當的照顧,將其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傳。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語將政策宣傳落到實處,可采取大學生下鄉講解、制作宣傳海報、電視廣告等形式積極推廣政策,讓老百姓切實了解政策實質,打消群眾心中的疑慮,以避免盲目跟風現象的出現。另外,要培養廣大居民的憂患意識,改變其傳統老舊思想,增加其風險意識,以期潛移默化地增加城鄉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引進新生力量。城鄉居保業務辦理人員直接和參保人接觸,其業務能力和服務態度是影響政策滿意度進而影響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應加強對經辦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其服務群眾的思想理念,盡量簡化經辦流程,讓群眾少跑腿,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優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強調專業化和服務意識,為城鄉居保制度的良性運行儲存后備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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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6
寧波市作為沿海經濟發達城市,一直是外來務工人員源源不斷涌入的城市。截至20xx年底,寧波市常住人口超過1000萬人,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已達430萬,占到總人口的43%,外來人口總量超過溫州而居全省第一,其中北侖、鄞州、鎮海等區外來人口已超過戶籍人口。外來務工人員對寧波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其權益長期未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很多務工人員長期生活在寧波,也逐步進入中老年,以后基本生活尚無保障。這既關系到每個家庭的生活水平質量,更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探索建立適合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無憂樂享”晚年生活,具有很緊迫的現實意義。
一、調查的基本狀況
本次調查共調查了200份《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的現狀調查問卷》。其中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問卷有效問卷192份,即有效率96%;在本次的調查過程中,我們采用隨機訪談的形式,以個人訪談為主,采用問卷調查相配合的調查方法。而對于本次的調查地點主要分布在社區、建筑工地、商場、勞務市場附近。本次調查的過程中,有200份調查問卷的調查對象是外來務工人員本人。在調查結束后,我們對192份問卷進行了統計分析。在分析問卷時,我們采用Excel進行分析研究。
二、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現狀
根據暫住人口統計資料,全市外來務工人員的92%分布在經濟社會發展較快的市轄區,其中鄞州區占38.5%,慈溪占15.3%,江東區占12.4%,江北占11.6%,鎮海和北侖合計占11.2%。據我們對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的現狀調查問卷顯示,他們主要來自安徽,江蘇蘇北,河南,四川,山東等地。全市外來務工人員75%以上主要從事制造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和商品業批發零售業,尤其是大量女職工就業于全市眾多紡織、服裝企業、服務業等。這些分布在各行各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自己的辛勤勞動,對寧波市的工業化和城市化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為寧波的經濟社會發展也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我們調查的外來務工人員群體中,平均年齡僅為26.3歲,40歲以下的人群占到70.2%,很顯然,青壯年已經成為外來務工人員群體的主力軍,而隨著時間的推進,這些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問題將日益凸顯出來。我們可以通過問卷分析來看看當前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
1.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
46.3%的大眾認為外來務工人員養老應由子女負擔,由此看來,傳統的養老模式在社會大眾中占據主導地位;43.81%的外來務工人員認為其養老方式以平時儲蓄為主;在大眾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看法中,養老保險這一養老方式分別居于第三位和第二位,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養老保險在社會上還沒有代替外來務工人員的傳統養老方式,成為一種主流意識。再次,在調查的人群中,61.46%的外來務工人員都愿意繳納養老保險,但實際在與外來務工人員的交流過程中發現他們的參保比例低,從問卷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分析,只有34.2%的被調查者參加了養老保險,同時還出現了大量的退保現象。
2.外來務工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態度。
接近半數的外來務工人員明確表示要參加養老保險的,而有19.27%的人是出于政策的原因而無法參加,那么排除無所謂的和明確表示不想參加的8.33%的外來務工人員,仍有多數外來務工人員是愿意參加養老保險的。
三、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原因
1.從外來務工人員自身來看。
一是盡管養老問題客觀存在,但外來務工人員現在并不愿意繳納費用給政府,他們對這一政策的不信任感使他們寧愿把錢存著。外來務工人員對未來普遍有不確定性的憂慮。盡管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在轉移時可以接續也可以退保,但是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對這些政策并不了解,身為弱勢群體的外來務工人員在不明真相或者被逼迫,利誘等情況下選擇退保,導致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外來務工人員進入城鎮做工大多是通過城鄉介紹而來,加上勞動崗位競爭激烈,對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考慮較少,甚至毫無考慮。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很容易陷入侵權陷阱,等發覺時為時已晚。另外,外來務工人員隊伍雖然龐大,但缺乏組織,很難形成維權合力。因為他們缺乏訴求渠道,也缺少求助途徑,也正因為缺少有效組織,外來務工人員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各謀其策、各行其是,一盤散沙,很難形成合力。對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權行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態度,沒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養老保險制度在外來務工人員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三是外來務工人員來到城市,生存就業壓力使他們心有余而力不足,個人繳費能力低但是繳費門檻高,在被調查的人群中,70.97%的外來務工人員每年開支占收入的比例超過50%,22.04%的外來務工人員甚至超過了80%,外來務工人員每年開支占收入的平均比例達到了75.7%,很明顯,這個比例系數越高,可用來儲蓄或它用的'可支配收入越少,對于養老保險這筆額外的費用投資在他們看來也許是奢侈的消費。另外,工作不穩定,流動性太強,轉移手續麻煩等客觀因素都制約著他們。
2.從企業角度來看。
我們的調查中50.92%的外來務工人員所在企業沒有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19.63%的外來務工人員都不清楚企業是否為其繳納,這不僅表明企業繳費意識低,也揭示出不少外來務工人員的自我維權意識淺薄。企雇傭外來務工人員就是降低成本,如果再繳納養老保險就會加重他們的負擔,增加開支,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能逃則逃,能避則避,采取消極的態度。企業往往不與外來務工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當然,有的企業可能經營管理不善,自身經濟實力有限,對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實在無能為力,想交也交不起。
3.從政策層面來看。
一是政策背后的價值選擇。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問題上,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普遍持有的地方保護主義觀點,并一定程度上對外來務工人員有歧視,使養老保險接續問題存在困難。由此看,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價值偏誤。中央政府一定看到了外來務工人員在城市就業收入低、穩定性差、流動性大,所以提出建議“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外來務工人員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但在具體的政策設計中,對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并未提供可以操作實施的配套方案,而僅僅是一項供各地方政府參考和自由選擇的原則性措施。二是政策執行中的不足。盡管近年來在維護外來務工人員權益方面出臺了不少政策措施,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嚴重不到位現象,政策本身存在不少漏洞,操作性不強,責任追究不明確,企業在施行過程中逃避責任等問題,也沒有相應的執法手段來制裁,執法缺少力度,缺少程序,無法實施這些看似不錯的政策,那么這些維護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政策也只能是空談。
四、完善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的建議
1.加大政策的宣傳力度。
目前,外來務工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對各種知識掌握的程度有限,缺乏權利意識和利益表達行動。據本次調查發現有62.89%的外來務工人員文化程度是初中及初中以下,當在問及對當地養老保險政策的了解狀況時,91.67%的外來務工人員對政策的了解不夠。所以,要盡快轉變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的權益。加大宣傳力度應從政府、社區、用人單位三個方面落實。利用專家講座,社區公告欄宣傳,用人單位培訓等方式讓外來務工人員了解政策的內容,各地方政府應加緊出臺操作細則爭取早日實現養老保險賬戶的轉移。尤其是加大針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方針、政策、目標模式的宣傳,增強企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繳費的意識和自覺性,保證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加大對外來務工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
外來務工人員具有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和收入水平低的特征,外來務工人員的工資收入遠低于城鎮職工,參保能力有限。而個人繳納每月工資8%的養老保險金對收入本來就不高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收入。調查發現,有81.35%的外來務工人員反映自己的工資水平低,工作不夠穩定到處流動。一些外來務工人員認為工作變動大,養老保險能不能延續交下來也是未知數。考慮到外來務工人員工資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城鎮職工的現實情況可以實行“低門檻準人”的原則。鑒于大部分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水平不高,無力承擔養老保險費的繳納,中央財政及地方財政應該對其進行資助。這樣就極大地降低了外來務工人員的負擔,凸顯了養老保險公共產品的特點。而與此同時,對有外來務工人員的民營企業的繳費門檻可適當降低,甚至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這樣有利于提高企業參保率,從而變“要我參保”為“我要參保”的觀念。比如說,可以將外來務工人員個人費率適當的降低,盡量實現外來務工人員少繳費,實現低水平,廣覆蓋率。
3.強化企業的養老保險意識。
調查中有50.92%的外來務工人員表示所在企業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19.63%的外來務工人員都不清楚企業是否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如何強化企業的養老保險意識,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1)完善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企業在養老保險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企業在不作為的情形下,企業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2)政府部門應該成立專門的監督監察機構,對各個企業的養老保險狀況進行定期的檢查,從而有效的防止企業在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繳納中故意逃避責任;
(3)促進企業工會系統的發展,用工會的力量來監督企業,以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4.制定全國統一的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
鑒于中國的現實情況,調整和完善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使其能夠無障礙地跨地區轉移接續,期望國家盡快實行一體化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這一思路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外來務工人員往往是跨省流動,提高統籌以適應外來務工人員跨省流動的養老保險體制,必須在中央一級實行統籌,否則依然難以解決地區分割問題。而中央層次的統籌,要付諸實施可能需要長期的等待。
5.建立健全適應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就目前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性的社會保障體系,很多時候當政策執行效果不佳時,總會出現新的政策對舊政策進行修改或補充。所以對外來務工人員而言,即使現在的政策會帶來優惠,但是他們擔心在未來的一個時候,如今的政策會被取代或廢除,那么他們的優惠也就化為烏有。外來務工人員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當作為城鎮養老保險的特別制度而存在。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可靠的幫助和補償。此加大養老保險的執法力度迫在眉睫,而建立健全適應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體系更是重中之重。
五、結語
外來務工人員在寧波城市化和工業化形成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磨滅的作用,雖然國家對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進行,并且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但是在實踐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是一個全面系統的工程,需要外來務工人員個人、企業、政府三者共同的努力,特別是政府更要明確自己的主導作用,不斷的完善適應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真正將外來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落到實處,保障他們應有的權益,實現他們的中國夢。
養老問題論文7
現階段,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上升,養老問題成為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期間亟需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而城鄉人口所占比重也決定著解決養老問題的核心在于農村養老。20xx 年9 月正式啟動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農村養老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與舊制度相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處在于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以及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方法。這一政策的實施既能滿足農村居民的養老需求,切實做到“老有所養”,也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諧。而隨著城鎮化的持續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政策靈活性和現實環境的相互掣肘,公平性和可持續性受到影響,制約著新農保制度的推進和發展。
一、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
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行以來,到20xx 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50472 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65萬,其中農村養老保險覆蓋率已達到80%以上。20xx 年下半年,我國農村參保人數增加,參保率逐年提高,農村社會養老基金有較多盈余,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然而各地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由于經濟水平和消費習慣的差異,在時間和地域上呈現不同特點。時間上,開展先期試點的地區,無模式可借鑒下,結合自身優劣勢取得較好效果,如北京、青島、東莞等。地域上,東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政府的惠民政策和廣泛宣傳下,農民參保積極性和參保率相對較高,部分地區甚至實現全民參保;而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參保率較低,農民對政策信任度不高。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缺失,政策受阻
立法問題是全面推進我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建設中首要解決的問題,立法能夠保證制度的穩定推行性和可持續發展。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多年來,由于缺乏權威性的社會養老保障法律法規,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薄弱,造成各地政府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差異化和碎片化,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失衡。《社會保險法》雖已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框架性的規定并未涉及分擔比例、養老金替代率等針對性條款,加大了地方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難度。得不到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與農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明晰,缺乏一種持久而穩定的契約關系,對新老保的安全性和回報率難以估計,農民對參保普遍持有懷疑和抵制態度。如果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政策層面提高到法律層面,細化資金籌集方式、養老金管理、發放和監管等具體規則,各地區實施政策的思路將統一明確,對政府的權威性和農民信任感提升將大有裨益。
(二)觀念守舊,參保意愿低
受早期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模式的影響,“家庭養老”、“養兒防老”等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較低的教育水平、艱苦的生活環境決定了農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參保和長期繳費的意愿。再加之政府宣傳工作不到位,農民對養老保險制度無法準確解讀,存在諸多誤解,致使農村居民對新型養老保險制度期望值偏低。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采取“多繳多貼,不繳不貼”的差別式參保標準,雖然有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和養老金的籌集,但對制度認識不清、經濟水平低的農村家庭而言,大都選擇不參保或按繳費最低檔參保,既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帶來的福利,也無法滿足未來基本生活需求。
(三)資金籌措難,財政壓力大
政府的財政補貼是養老保險金的主要來源之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對政府的財政補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在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措方面分別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中央財政補貼注入基礎養老金,但卻不能夠確立基礎養老金的來源保障機制和確保基金的保值升值,地方政府的資金投入才是關乎新農保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對經濟發達的地區而言,地方政府的財政有充足的資金投入到農村養老保險事業中。而區域發展和城鄉發展不平衡,就使得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政府面對巨額財政補貼時難以為繼。隨著新農保制度的覆蓋率逐漸攀升,欠發達地區的財政壓力將會繼續加大。因此,如何緩解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財政壓力,確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行,需要調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關系,實行有差別的財政補貼。
(四)制度銜接不暢,協調性差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非獨立存在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而是眾多養老保障體系之一,這就要求在推進新農保的過程中要注重于與其他保障制度的銜接與轉化。城市經濟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臨時性和流動性的就業模式和各地區差異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使得有效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成為難題。廣大農民工在城鎮繳納的保費如何轉入新農保、參保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的積累轉入后如何計算以及統籌基金如何轉移都沒有明確規定。與此同時,新農保與其他制度之間,如新農保制度與土地政策、計劃生育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問題也無據可循。
(五)基金管理混亂,保值增值困難
現階段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人口中的覆蓋率已頗具規模,養老金賬戶的數額也越來越多,如何管理好如此規模的養老金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新農保的個人賬戶資金管理缺乏創新,模式老化,基金的保值增值面臨挑戰。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一,管理設施落后,專業化的管理投資人才欠缺,加之社會監管的缺失,信息不夠透明,使得養老保險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都難以保障。將養老保險金存入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雖安全性較高,但增值率低。股票和債券市場等高回報率的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以及持續升溫的通貨膨脹,加劇著養老保險金的貶值風險。碎片化的基金管理,單一的管理投資渠道,致使資金無法集中起來再投資,用于擴大再生產,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難度。
三、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制定法律法規,保證政策推進
立法先行是國外社會保障體系首選路徑,國外政府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法規,使得養老保險的收效明顯。要想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走上正規化的發展道路,必須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系統化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和細致的農村養老保險規則缺一不可,這對維護農民的基本養老權益,實現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著重要意義。立法時要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則、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城鄉差異原則、參保自愿原則等,重點突出養老金管理制度、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制度銜接、養老金監督管理和問責等方面內容的規則制定,使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在法律框架下平穩有序運行。
(二)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參保意識
要想提高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首先要改變傳統養老觀念,促成由“養兒防老”到“社會養老”、“自我養老”的觀念轉變,減少農村養老對土地的依賴,積極向農民宣傳新的養老模式,形成以社會養老為主,多種傳統養老方式為輔的現代養老體系。各級政府部門特別是基層政府部門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釋農民理解政策時疑難點,提高農民自我保障意識,積極引導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同時要重點對基礎養老金的構成、繳費與補貼比例、養老金領取的'數額等農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加以解讀和宣傳。特別是要在廣大青年農民里加大宣傳,在年輕階層中樹立新的養老觀念。
(三)完善籌集制度,加強扶持力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良性運行的前提是資金籌集,因此,資金籌集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核心。政府要在政策和資金補貼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東部地區養老金由省、市、縣三級政府按比例出資共同解決,可以適當降低補貼標準;對西部地區和經濟實力較弱地區,要加大財政支持,提高補貼標準,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養老金;對沒有繳納能力的農民,政府依財政能力幫其全額繳納。科學的補貼政策和合理的財政分配方式都有利于農村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政府的財政分配要多向農村傾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設施,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四)推進銜接機制建設,保障農民養老能力
現階段,城鎮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二元格局,需要通過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打破。這一制度的建立,關鍵要先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銜接機制建設。首先,對于已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隨本人轉移,農民返鄉后,可將其城鎮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分別按照比例換算后,納入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其次,不同參保對象要有一些特殊的政策優惠,對失地農民,可將失地面積轉化成相應養老保險費投入個人賬戶,同時政府要給予這部分群眾更大的補貼力度。對于農村五保、社會優撫和低保對象,可由地方財政或中央財政代替其繳費的方式提高其養老保障能力。
(五)優化投資管理模式,確保保值增值
以縣級管理為主的低層次的基金管理模式的弊端已經顯現。因此,我們應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養老基金托管機構,集中管理和運作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省為單位,這樣不僅可以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運作和調度,還可以提高統籌層次。省級農村養老基金托管機構負責收集基金的分配和投資,有利于避免市縣管理部門對基金的挪用和擠占,從而保障養老保險金的專款專用和保值增值。同時監管權要從行政權中分離,形成獨立的監管部門對基金的日常運營進行監管,并于社會監督機制高度配合,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保障農村居民的知情權。在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方面,可實行多元化的基金投資組合,優化投資結構。將部分養老金用于政府債券投資,風險低,收益高,政府信用擔保,不失為一種好的投資方式。也可將少量養老金投資于股票和基金,但一定要嚴格控制投資數量。
養老問題論文8
摘要:本文從養老保險基金概述入手,分析了當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性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對策。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問題;應對措施;探討
引言
當前我國在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方面已經取得了較大地改善,但是在某些方面仍舊存在較大不足,制約了養老保險基金效用的有效發揮,因此,全面分析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問題及應對措施有著較為重要的意義。
一、養老保險基金概述
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稱為退休基金,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實現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就是員工在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退休自雇主所獲得之給付。能夠采用定期給付或者一次給付的方式。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專用基金,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特征。首先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性。實行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確保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社會政策。社會成員均是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對象,在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給付、籌集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不論在具體實施環節還是在管理過程中均體現了政府或者社會行為。其次是養老保險基金的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個人賬戶預籌,通過儲備的方式在未來養老時可以使用。第三,養老保險基金的互助性。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勞動者養老風險,實現社會互助。
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存在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是養老保險基金從最初的收繳到最終的支付過程中,因為其中涉及到的管理環節較多,管理效率較低、管理主體較多、管理層次較低等方面因素影響而出現的風險。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主要表現在基金管理不能實現預定目標,無法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當前在進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的過程中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個人賬戶“空賬”運行
當前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度轉變為統賬結合制度,在這個過程中,養老保險基金中所含的隱形契約被廢除,傳統的職工投入到收益的模式被打破,導致很多老人賬戶出現了資金積累為零的情況,從而使這部分由隱性契約所形成的隱性負債顯性化。政府打算由現收現付融資的社會統籌資金來償還隱性債務,其收入主要來自企業繳費。此外,在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時,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資金管理方式是混賬管理,那么若社會統籌繳費小于離退休職工所需要領導的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基金就會被直接挪用,那么結果不但使企業和在職職工同時承擔退休職工養老金的支付和在職職工自己未來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積累的雙重任務,還導致在職職工按照全新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繳納的個人賬戶由于被挪用而出現了“空賬”的情況。根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截住到20xx年底,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出現“空賬”的數額已經超過了九千億元,并且表現出較快地增長態勢。隨著“空賬”數額的不斷積累,將會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較大的風險,還會直接影響到當前參保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基金的積極性。
2.養老保險基金風險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法律手段較為薄弱
現階段,國內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已經基本形成,國務院下發的相關條例和文件是其主要參考標準。從當前國內養老保險基金發展需要來分析,養老保險基金總體法律化程度還比較低,主要表現為:養老保險基金法律制度并未形成統一的規定,適用范圍較為有限,導致養老保險基金覆蓋面積較小,養老保險基金并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對于養老保險基金具體實行過程中也并沒有更高層次的法律進行參考,導致養老保險基金在實行過程中法律責任制度不夠完善,法律效力較低。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影響,導致養老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的過程中,其中出現了較多不透明的管理機制,暗箱操作、資金流失等問題時有發生。而養老保險基金如何運行是養老保險基金的基本常識,對于其全面了解公眾有著不可爭議的權利,這也可以增強公眾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的監督,從而增強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效力。
3.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依據較為欠缺,不能形成有效合力
當前國內在進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時,現行法律法規對于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監督總體較為分散,很多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在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的過程中,對于出現的很多問題仍舊沒有完善的法律進行參考,對于出現的騙取、冒領、拖欠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相關的制裁措施也不夠給力。在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的過程中,勞動保證部門、審計部門、財政監督部門并沒有形成合力,多頭監督、各自為政的情況普遍存在,降低了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協調效果。這樣不僅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還增多了被查企業的實際工作量。此外,在進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的過程中,風險管理部門的上下級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夠完善,風險管理協調性較差的問題普遍存在。例如:在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進行行政監督時,若財政部門和社保部門并沒有形成合力,那么對于財政賬戶的實際操控情況較難完全掌握。
4.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所用技術手段結合程度較低
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工作是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在進行風險運行管理的過程中,只有各種風險管理手段得到有效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多數情況是,所用的手段往往僅僅為其中的一部分。例如,若在進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時,內部控制措施使用較多,那么外部監管往往缺失嚴重,而外部監督和內部控制均是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的根本;再如,在進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時,外部審計工作通常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而抽樣方式僅僅是眾多方式的一種,其在風險管理過程中也有自身的風險。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應對措施
1.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體系,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效率
當前我國在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與國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有著直接關系。所以,應當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機制,通過采用法律手段的方式對養老保險市場的“投、管、支、征”等方面進行完善。在具體實施中,首先應當對參保人的義務和權利進行明確。養老保險并非免費午餐,參保人的義務和責任是并存的。其次,從法律層面上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進行完善,將各個部門、個人的職責進行明確,列出“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第三,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透明度、投資規則等方面進行明確界定,保證基金可以安全運行。此外,對于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如何進行全面有效監控,在法律層面上均應當有著明確規定,將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之間的銜接進行緊密結合,同時根據制度環境的不斷變化,形成動態性運行風險管理調整機制。
2.增強財政管理,防止出現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財政風險
首先應當編制社會保險預算。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采用“板塊式”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模式。也就是在政府預算的范圍內,對養老保養基金進行單獨預算。其次,確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政策扶持,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的投資渠道,增強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3.大力推行企業年金,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完善
當前我國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投入方面仍舊有著較大的壓力,因此若但但采用政府投入的方式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正常運行是遠遠不夠的,因此,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構建出完善的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降低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財政風險。
4.嘗試開展商業養老保險基金
針對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所用技術手段結合程度較低的情況,嘗試開展商業養老保險基金是較為有效的。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補充之一,均可以在不同層面上發揮出應有作用。具體實施中,應當充分發揮商業養老保險基金的主導效用,提供更多的保障產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四、結語綜上分析,當前國內在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中仍舊存在較多問題,因此,為使養老保險基金更好服務于人們,政府、單位及個人均應當主動承擔起自身責任,多方入手形成合力,逐步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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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9
1 農村留守老人的界定
留守老人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群體,他們的子女長時間(通常超過半年)離開家鄉轉移至城鎮工作,而自己的父母在家留守。在概念上留守老人應與空巢老人進行區分,通常意義上空巢老人為身邊無子女照料、獨居或夫妻二人居住的老人。二者有著較大的區別,因此所出現的問題也不盡相同,與此對應的解決措施也要區別對待,文章主要針對農村留守老人進行討論。
2 河南省農村留守老人面臨的問題及挑戰
2.1 物質生活水平低、精神生活空虛
隨著我國信息化、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速度的加快,農村人口開始大量轉移、農村人地分離現象愈發嚴重。在以往的傳統農業社會,土地是農民的最主要的經濟來源,老人的勞動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呈反方向變化,即勞動能力在不斷得下降,且大部分的中青年人不愿被土地束縛,農村出現土地外包或大面積荒地現象,久而久之土地為農村家庭的貢獻率隨之下降。如此一來農村留守老人的收入來源由依賴土地轉變為依賴子女的贍養。經濟來源比較單一,單靠子女定期給予生活費不足以維持老年人的日常開支,加之一部分老年人并不能按時得到贍養費。收入是消費的基礎和前提,在收入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農村留守老人的物質生活水平較低,很多僅能維持其最基礎的物質資料消費。
在子女外出務工或在城市安家的情況下,很多老年人仍留在農村過著“孤苦伶仃”的生活。作為老一代的勞動者,他們的文化水平較低,多數為文盲或半文盲的文化程度,“迂腐”的思想限制了他們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因此在互聯網時代,網絡新興文化產品的傳播在農村地區受到了阻礙,很多信息傳達不到農村留守老人那里。總之在各種條件的限制下,農村留守老人無法有效地追求更高層次的精神需求。
“少來夫妻老來伴”是配偶之間的主要聯系,很多的農村留守老人在年老時的精神支持和慰藉主要來源于其伴侶。子女在忙碌的工作中難免忽略對父母的精神陪伴,如此一來,這些留守老人更加依賴于其伴侶,但往往這個年齡段的老年人會出現其伴侶離異、逝世等情況。老人獨居更加孤獨,主要的娛樂活動就是和村里的同齡人聊天、打牌,或者一個人聽廣播、發呆等,生活陷入落寞的狀態。
2.2 市場經濟沖擊導致家庭孝觀念的缺失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了社會大發展,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及精神生活,同時也導致不同社會群體的價值取向,市場經濟自身的弱點反映到人們的精神生活上來,誘發極端個人主義、拜金主義等不良思想,這種不良思想回歸到家庭文化中一部分即是人們對孝文化的輕視,傳統文化中崇尚的孝被人們所忽視。
在傳統儒家哲學中,父母將子女養育大,養兒為防老,長大成年的子女照顧父母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時代的轉變、經濟的發展使得部分傳統孝文化出現缺失現象。由于土地帶來的收入遠不及外出打工來得快、多,加之外面精彩世界的巨大吸引力,大多數農村青壯年不愿在土地上“浪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很多農村青壯年轉移至城市中,城市快節奏的生活讓這部分人自顧不暇,對家里老年人的照顧更是缺乏。一般而言,在城市奔波時間越長,對農村家庭的歸屬感越弱,對留守在農村的老人照顧越不周到。外出務工在帶來經濟收益的同時使得很多人對自己應盡的孝道感不斷降低,他們往往認為給予父母金錢上的資助即為孝,忘記了最本質的孝道精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規定作為子女應“常回家看看”,要給予老年人心理上的慰藉,而相關的用人單位應主動保障其員工休息休假、探親的權利。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留守老人的心靈孤獨的境遇,但該法未涉及相關的罰則規定,因此實施的效果也不盡人意。在該法實施三年多來的時間里,農村留守老人未得到子女應盡贍養的現象仍較為普遍,家庭孝觀念的缺失讓老人的晚年生活暗淡無光。
2.3 個人健康意識淡薄、鄉村醫療設施落后
農村留守老人在年輕時把絕大部分的時間、精力奉獻給了土地和家庭。在常年辛苦的勞作下,身體或多或少的會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害,經常見到的一些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等。習慣了艱苦生活的老人在患疾病時往往不太重視,當留守老人出現身體不適的情況時,首先想到的是民間各種偏方、土方,而不是去正規的醫療機構就診。加之很多農村小診所居多,小診所無論是人員配備還是基礎醫療設施、醫療水平都較低。有些醫生甚至是未經過專業的醫學培訓的“普通人”,未經過系統的醫學知識學習。這些小診所主要治療一些頭疼發熱的小病,遇到疑難雜癥就束手無措了。
2.4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為: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優撫、社會救濟,而針對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很多不愿看到的'問題。
2.4.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力度有待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20xx年起我國開始實行新農合,在以往十幾年中大部分的農村居民得到了新農合的扶持,享受到了基礎性的衛生服務、緩解了就醫的壓力。但該制度存在小病不報銷、報銷手續繁瑣、報銷力度小等弊端,不能很好地使農民真正受益,由此一部分留守老人不愿參與新農合。
2.4.2國家實行農村社保的一大目的就是幫助農民解決就醫難、花費高、看不起病的問題,政策本身是好的,是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的,但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出現漏洞。一些農村地區社保覆蓋面窄、享受門檻較高、關系戶較多,由此使得很多真正貧困的留守老人不能很好地享受低保等國家政策。
3 應對農村留守老人困境途徑及對策分析
3.1 個人和家庭應主動承擔養老問題
農村留守老人脫離土地缺乏收入來源,但絕大部分的老人只是降低了勞動能力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在年老時雖然收入來源單一,但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養一些家禽,這樣既可以自給自足還可以進行售賣以增加收入,總之留守老人不能坐等子女的生活費或者依靠國家資助。
作為農村留守老人的子女,因工作原因不能留在老人身邊盡孝,首先要給予老人一定的物質支持,定期給老人一定的生活費,來維持他們最基本的生存資料消費,減輕經濟上的貧困。其次,老人需要來自子女方面給予的精神慰藉,這樣子女就需要經常返鄉或者將父母接到自己身邊,親力親為地陪伴著父母。陪父母聊家常、幫父母做一些家務事等都可以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
3.2 組織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健全農村老年組織
在農村地區,娛樂設施不健全,很多老年人的生活顯得單調乏味,因此村委會的相關部門及各種組織團體圍繞著家庭文化建設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和諧家庭、優良家風創建活動。組織類似的活動一方面可以讓家庭子女意識到孝敬老人的意義,從日常生活做起關心照顧自己的父母;另一方面可以讓農村的留守老人增加與其他老人溝通交流的機會,增加其生活的樂趣。所以在農村地區應努力組織形式多樣的老年活動、老年組織等。
3.3 弘揚尊老的風尚、營造愛老的氛圍
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孝觀念缺失、盡孝不足現象,國家要大力宣傳和弘揚孝文化,倡導尊敬老人的傳統美德。道德對人們有一定的約束作用,但單靠道德很難維持整個社會的發展,所以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規發揮其特有的強制作用!
20xx年7月1日新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通過法律手段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尊老愛老善待老人的良好氛圍,這為一些忽視、冷落老年人的子女敲響了一記警鐘。在養老問題上需要道德和法律雙管齊下,共同致力于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及幸福感。
3.4 加大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力度
為眾多農民謀福利,減壓力是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體現在實施過程的各個方面。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較多的紕漏,因此國家相關部門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門等要加快完善相關制度,減少申請報銷的環節、降低申請的手續等。在各個環節給普通老百姓謀利,尤其針對農村留守老人更應該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真正需要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人得到實惠。
國家在加快建設農村保障制度的同時要注意其公平性、效率性、持續性,在衛生出資方面做到合理性、醫療政策科學性、醫療治理服務合理性!在制定和實施各項制度、政策時要從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以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
目前,我們國家針對農村留守老人的工作仍然是任重而道遠,要想真正使勞累了一輩子的農村留守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醫、老有所養必須要從多方面入手。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進程中,農村留守老人這一特殊群體在不斷地擴大,國家和各社會部門應關注并讓這一群體得到應有的尊重,享受到幸福的晚年生活,在全社會形成“尊老愛老”的氛圍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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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10
隨著我國人口老年化的不斷加快,國有企業內的養老保險工作,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對社會的和諧發展,與企業的經濟效益,都產生了一定了影響。對國有企業中的養老保險工作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改革方式。是保證企業單位更好發展的主要依據。對企業單位今后的發展來說,只有養老保險的工作得到加強,才能在整體上使國有企業得到改善。
一、當下國有企業內的養老保險工作現狀
回首我國社會的發展狀況來看,我國國有企業內的養老保險工作,現已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對于企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的分擔狀況,已形成了三方共同承擔的狀態。而這三方分別代表了:個人跟企業以及政府。而這種狀態的形成,也體現了一種新機制的出現。養老保險的費用其負擔較為合理,以及對基金的籌集也相對較為穩定。這樣不僅能夠降低了企業跟政府的負擔,還能使職員的繳費投保意志有所提升。對大數原則采取均衡負擔,以及分散風險等方式,對社會統籌互濟制度的實現,也更向前邁進了一步。要想使個人用戶跟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局面有所形成,則需要落實兼顧公平跟效率優先的模式,這有這樣才能被國有企業有所重視。才能夠對社會公平原則性,以及勞動人員的工作貢獻高度性,有所體現跟重視。根據養老保險多層次化的原則性構建,可以看出基本保障是福利分配轉化。把職員所該承擔的儲蓄保險,跟基本保險以及補充保險等,轉變成為個人跟企業以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擔的局面。政府在對職員擔負保險時,只是對有限責任保險給予承擔,使其能夠使高福利風險有所降低。由于我國人口出現老齡化現象較為突出,政府為了能夠使我國的社會經濟體制,還能在正常的運轉下,得到穩定的發展。部分累計制度的實施,既能夠使我國的國情得以整頓,還能夠使養老保險的作用起到充分的發揮。雖然現階段,我國的養老政策取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還有一些相對現實性的問題依舊存在其中。例如:一些國有企業對制度進行改變,或者國有企業的狀況面臨著破產的狀態,以及一些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出現滑坡的狀況等。對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很容易降低企業為企業人員參保的人數。由于現在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比較喜歡使用外來勞動力,或者農村勞動力等。又或者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內部的職員更換較為頻繁,使其一些國有企業,并沒有對養老保險真正的意義給予重視。一些國有企業并沒有對待遇,或者體制跟機制等方面給予重視,使其形成工作人員出現大量流失,導致繳費中斷的人數也出現上升的狀態。對于這些問題的存在,會使很多國有企業在給予職員承擔養老保險交費時,出現諸多的問題跟困難,會使職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二、解析國有企業內的養老保險工作所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內的養老保險工作,所存在的問題并非是一次所形成的,也是由于在發展的過程中,對存在問題沒有過多的注意,導致現在演變成這種較為復雜性的問題。對于這種狀況的發生,我們要給予重視,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國有企業出現空賬的現象較為突出。籌資模式采用部分累計的方式,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方式。這種模式的采用,對于國有企業的新職員來說,是相對有益處的。4%-8%的繳費范圍,為職員個人的繳費比例。養老金的構成則需要兩部分,一部分為基礎養老金;一部分為個人賬戶養老金。但是,養老保險采用轉軌的時間并不是很長,若是企業老人在沒有賬戶的情況下,會導致資金出現欠缺累積的狀態。若是企業中人出現資金賬戶不足的情況下,在創建賬戶前所工作的時間,可認為是職員個人繳費時,受到年限的限制,從而導致資金出現欠缺累積的狀態。此外,在資金還處于運作的狀態時,對于養老保險的支付方式,還是屬于現付現收的方式。從而導致我國在存放養老保險時,資金缺口加大的形式仍在加劇。在一些國有企業當中,由于企業的新職員相對較少,對于資金的準備不能及時的給予,從而導致企業在發放養老保險時,一些企業內的老職員不能馬上的獲得。這種統賬結合的發展形勢,使其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能夠給資金的來源較為嚴峻的'考驗。
三、國有企業內養老保險工作解決措施的對策
只有對國有企業內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給予及時的解決,才能夠使我國的養老保險工作,在今后的發展中能有所提高。使其能夠在當下新形勢的發展中,能有所適應。對于養老保險工作制度的改善,以及制度的調整,則需要對以下幾點進行分析。第一,職員養老保險的工作制度要實現一體化。首先,在對制度進行改革時,要防止另起爐灶的形式發生。所構建的養老保險制度,則需要能夠體現出,企業職員的養老保險制度,跟企業特點的相結合。其次,要對企業內退休的老職員,所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大體一致。使其能夠達到義務跟權利是等價的關系。第二,企業職員要對參保的意識有所提高,并且使服務的質量有所提升。要想使企業職員的思想意識有所提升,企業的管理人員則需要定期的進行教育培訓。使其能夠使職員的服務意識有所加強。此外,職員還需要有勇于探索的精神,跟學習的精神,能夠使自身的知識水平能有效的提高。由于現階段企業職員的參保意識還較為薄弱,使得企業應該對職員加強教育宣傳等活動,能夠使職員的參保意識有所提高。第三,政府可按照國家的標準,給予退休人員經濟補貼進行逐步的提升。通過調查統計發現,還有一些退休人員,對自身的養老問題,不能給予解決。而這種現象的存在,也間接的反映出政府,對于這類退休職員的經濟補貼,政府給予的相對較少。只有提高退休人員的經濟補貼,才能人們體會到社會的溫暖性。總結要想使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有所提高,做好國有企業內的養老保險工作,是至關重要的。對于國家來說,養老保險工作的保證,既能夠使社會的發展得到穩定,能夠使企業得到公平性,以及正義性的保障。對傳統的工作思路給予破除,不斷的加強創新意識,才是當下企業管理人員所應做的。不僅使養老保險工作的真正效果有所發揮,還能使國有企業,在今后發展的道路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養老問題論文11
摘要: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仍存在一定問題。本文在文獻搜集、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并認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在制度結構體系、統籌結構、設計公平性以及群體的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制度完善,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初衷。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異;繳費能力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結構體系復雜,政府企業職責不清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結構體系較為復雜,包括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較于四部分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目前的制度結構體系有了更進一步的整合,具體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實施以及針對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續性較高。但是,目前制度機構體系仍存在一定問題,且政府與企業的職責劃分不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尤其是基礎養老金部分,作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應當為全體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較高公平性的養老保險。但現有制度結構體系,將社會群體進行區分,實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構成,為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屬于非強制性的。同時由于主要由個人繳費形成基金積累,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從制度結構體系角度看,基礎養老金部分的結構分化,違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兩個不同制度內部,可以看到政府與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過分強調企業的責任,使企業負擔壓力過大,沒有明確規定xx補貼的責任。一方面,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于其經營活動之外的開支,過重的養老保險費使得其主動參與的積極性降低,可能會出現誤報繳費基數甚至違法不繳費的情況;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企業繳費壓力的增加,使得企業不愿開展企業年金方面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使我國整體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發展不平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基金來源仍以個人繳費為主,xx補貼的額度較小。這兩種制度內部負擔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且劃分標準不一,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以及管理受到影響。
(二)制度設計欠缺合理性,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為省級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市級統籌,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在制度設計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造成制度間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時使互助互濟制度設計理念的實現受到阻礙。省級統籌的方式,導致各省的繳費基數不統一、政府企業負擔比例責任不統一、各省基本養老金結余差距過大等問題同時,政府僅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在東西部地區之間xx補貼標準也有所不同。在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財政補貼數量相對較小,反之在經濟發展情況較差地區,各級xx補貼幅度則較大。這種xx補貼的方式,為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證。但是,在制度層面上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籌,使政府與企業的負擔壓力畸輕畸重,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設計公平性考慮不足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初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需要覆蓋的人群較多,因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更側重效率的實現。現行制度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照覆蓋對象不同產生了職工與居民之間保障水平的差異,違背了基礎養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則。對城鎮職工而言,其基礎養老金來源于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資金,而非職工群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則主要來源于xx。然而,由企業參與的社會統籌部分積累資金要遠高于xx的補貼,因而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就業與非就業人員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現象,違背了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之初的公平性原則。事實上,未就業人員的生活狀況普遍低于就業居民的生活狀況。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對未來老年時期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特別是對于處于貧困線以下的群體,僅依靠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的現金與實物救助,仍然不能滿足老年的特殊養老需求。因此,對于未就業群體而言,如果缺失了這部分基礎養老金,他們老年時期的生活質量將會急劇下降,甚至無法實現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在年老時可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在養老金的給付方面發揮社會保障的穩定功能與調節功能,通過縮小社會成員基礎保障待遇的差距,減少社會矛盾,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促進公平并進一步提高效率。特別是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應當在社會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給付標準,保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時,更加注重基礎養老金的社會福利性與普惠性,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須的基礎經濟來源。
(四)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考慮不足
對農村群體以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在制度設計層面上,考慮到他們的實際經濟能力,按照不同層級的繳費標準進行了個人賬戶繳費水平的劃分,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更多居民被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但是,制度在設計時卻缺乏了對這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的考慮,使得制度中出現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現象。對上述兩部分群體而言,當期收入遠比未來收入重要。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當前的基本生活。然而這部分群體的工作不固定,從事職業任務也相對基礎,因而工資水平較低,在短期內無法形成一定的資金積累,有時甚至當期收入無法實現基本生活的滿足。因此對他們而言,養老保險繳費意愿較低。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部分,一方面要考慮覆蓋群體的繳費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繳費意愿。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較大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較大,在整體上呈現出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水平較高,而西部發展則相對較為落后的特點。這種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第一,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大量年輕勞動力外遷,使得當地的贍養率過高,給養老保險制度的支付帶來巨大壓力。相反,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當地的贍養率相對較低。因此,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使得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在各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業與個人的繳費壓力,地方財政的補貼壓力也有較大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基數存在差異,破壞了制度的公平性。對基礎養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數東部沿海地區企業發展較好,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相對較高,使得這部分企業的繳費基數遠高于西部部分企業。對企業而言,多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經營成本,在沒有多余補助或政策鼓勵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選擇虛報繳費基數的現象。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區間的繳費基數存在較大差異,存在養老保險繳費層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比例以及繳費差距,容易造成企業虛報繳費基數,從而降低整體繳費數額的現象。這幾個方面的影響都不利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制度設計理念更強調效率
與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同的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之初,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群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以及養老的需求都較低。同時,我國經濟發展一直存在地區間不平衡的現象,且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這就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我國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根據覆蓋對象不同按照不同標準進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方面,我國在堅持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同時,一直較為強調“效率”的實現。同時,我國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較為重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對農村地區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所忽略。這就導致了目前城鎮、農村群體間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大不公平的現象。雖然近年來我國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強調“公平性”與“普惠性”,將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制度進行合并、將城鎮及新型農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設計理念的影響,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
(三)繳費意愿不高導致制度設計漏洞
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因素影響,我國居民大多數對當期收入更為看重,對養老保險等未來收入的認識不足,導致居民整體繳費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設計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體可能認為,應當自主選擇是否將現有收入一部分用于養老保險繳納;農村居民則因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費在保證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傾向于獲得當期收入,而非未來預期收入。這些觀點對養老保險在未來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認識不足,均會使部分群眾的繳費意愿較低。因此,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意愿上,我國整體上還存在不足,無法真正調動起大多數居民的意愿,也進而使部分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劃分政府企業責任,加快制度結構體系整合
從一定角度上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體系復雜程度,影響著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管理難度。對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實現大多數發達國家全覆蓋、高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國可以通過加快制度結構體系的整合,來提高制度的可持續性,最大程度實現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最基礎的就是要劃分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責任。在責任劃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對策建議當中,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整合來實現。具體方式為,建立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稅收補貼為資金來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資金納入社會統籌部分,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繳費率;對城鎮就業人員,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對城鄉未就業群體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旨在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養老金負擔責任具體明確化,使政府的負擔比例明確,同時減小企業繳費率。在不同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在不同群體、不同地區范圍內實現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職工與普通居民的個人繳費當中,又滿足了兼顧效率的要求。同時,應當繼續推進原有“雙軌制”的并軌,以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并。不斷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加以整合,降低結構體系的復雜程度,實現擁有廣覆蓋性與公平性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統籌層次,提高制度設計合理性
繼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實現全國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普惠性,發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再分配作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為再分配的一種,應當充分體現社會范圍內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使其上升為全國統籌,可以實現各地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時減小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企業壓力。現有制度統籌層次,在人口老齡化壓力下,使得部分地區養老金缺口將會繼續加大;同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政府企業的壓力較大。因此全國統籌,能夠實現統籌資金的跨區域協調,彌補一定程度的缺口問題,解決可能出現的“收不抵支”的問題,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全國統籌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再分配,將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全國范圍內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三)減小制度間差異,促進制度公平性
為了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落實,實現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設計時需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覆蓋群體的范圍、群體的經濟實力、繳費能力與意愿等。只有通過全面考慮制度設計的相關因素,才能夠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實施的可行性。在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鄉間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較大差異。制度在地區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地區間養老金的結余存在巨大差異,由此而帶來的負擔繳費壓力也相差較大。因此,應當進一步縮小制度間差異,在社會范圍內推進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盡量縮小基礎養老金部分地區間差異。
(四)全面衡量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
對于我國的制度而言,由于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背景不同,存在針對大量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部分群體受到思想觀念以及現有收入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最低100元的繳費標準可能無法實現,因此不愿意參與到個人賬戶的繳費當中,使實際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群眾數量受到限制,妨礙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時,需要對政策覆蓋群體的繳費意愿與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同時考慮可能阻礙居民繳費意愿的相關問題,并提出相關輔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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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12
摘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未來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職工觀念意識淡薄以及企業重視程度不夠等原因,西寧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普遍存在。需要政府、企業以及職工等各方人員的共同協作,才能保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正常繳納。
關鍵詞:西寧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
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原因分析
企業養老保險的斷保問題是指企業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養老保險賬戶始終處于封存狀態。目前西寧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的職工人數數量龐大。深入西寧市各企業調查發現,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導致養老保險斷保問題的普遍存在。首先,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淡薄。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為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生成,但是,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職工,特別是年輕職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離退休年齡還很早,繳納養老保險耗費自己手頭流動資金,完全沒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其次,缺乏對養老保險制度了解。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只要交夠15年并達到退休年齡就可領取退休待遇。很多企業職工對政策解讀不夠,錯誤地以為只要交夠15年即可,以后無需再交,但是這部分職工還沒到退休年齡,放棄繼續繳費,導致其養老保險賬戶變成了空賬號。最后,企業漏繳或少繳現象嚴重。企業是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的主體,為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是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完成的責任,企業通過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金,來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但是在西寧市企業中養老保險的漏繳少繳現象十分嚴重,主要有:
①西寧市規定企業每年7-9月上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必須按照職工本人的真實工資確定,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高于300%,就必須按60%或300%作為繳費基數。某些企業為了減輕繳費負擔,在填報花名冊時,故意按最低繳費基數上報(如20xx年為2890元),經常會出現企業在申報時新增人員的名冊上繳費基數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實際工資,無形中降低了繳費基數的總和,也少繳了相應的養老金。這種少繳養老金的行為造成了國家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失,也嚴重損害了企業職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業經常以經營不景氣為由,拖欠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或是只繳納當期的養老保險費,而對以往的欠費置之不理。這一現象直接導致企業職工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出現欠費情況。欠費后職工本人無法辦理轉移、接續等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從而無法繳納將老金,職工養老保險賬戶被封存,造成養老保險斷保現象。
③少部分企業長期虧損,企業負責人“跑路”,企業無人管理,相關工商注銷手續無人辦理,職工另謀出路后,養老保險無法轉移關系并繼續繳費,而社保局人員也無法解決此類問題,從而造成了斷保情況的發生。
④某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干脆不給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完全無視勞動法規定的義務。當有相關機構稽查時,為了應付檢查繳納了養老保險,本應只扣除個人8%的比例,而單位卻將個人8%的比例連同單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個人的賬上,直接從工資扣除,使個人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部分,加重了參保者的負擔,職工缺將此誤解為政策規定。較大的養老保險繳納負擔,影響了部分參保者的積極性,甚至有些職工選擇停繳,形成斷保。
2.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措施
第一,要嚴格審核企業上繳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加大稽查力度,讓企業按照真實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拖繳、欠繳的.企業,如拖欠時間過長,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滯納金,并進行強制性手段,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于企業負責人要進行多部門全程監管,堅決杜絕漏網之魚。
第二,由于企業長期欠費而使參保者無法轉移續交的情況,社保經辦部門經過核實以后,政策上可以考慮繼續續交或轉移,盡量避免出現空賬戶。對于企業違規向員工多余收取養老金的行為,或是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行為,應該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建議適度降低自由職業者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以及企業的社保費率。很多自由職業者本身無穩定工作,收入有限,繳納的費率多半還要承擔統籌部分,與企業職工只需繳納自己賬戶部分相比,自由職業者繳納養老保險的負擔較重。所以應適度調低自由職業者的繳費比例,而對于很多企業來講,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是很大的一項負擔,去年國家已普遍調低企業的工傷、生育費率,但養老保險占得比重較大,企業需要承擔職工工資20%的養老保險費,企業的養老保險費率應適度調低,減輕企業負擔,增加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第四,政府應做好宣傳工作,讓養老保險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從觀念上改變大家,讓斷保的尤其是年輕人及時補繳并按時交納養老保險。建議只交15年就斷保的參保者,應從長遠出發,按照多繳多得,參保時間越長領得越多的原則,有條件多繳,堅持繳,享受更好地養老待遇。同時應督促企業補齊所欠養老保險,不再讓欠費信息困擾要續交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們。
3.結語
西寧市養老保險繳納過程中由于企業職工意識淡薄,對相關繳納制度認識不足,企業存在少繳漏繳等不合理行為,造成了本市養老保險繳納的斷保問題十分嚴重。建議相關部門對養老保險的繳納過程進行嚴格監督,同時在政策上降低相關費率,減輕職工與企業負擔,增強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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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13
摘要:眾所周知,我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并且基本養老保險尚不健全,一些人的養老成為問題。當前國內存在著有房產無收入的老年人,參考和借鑒國外的反向抵押貸款的養老模式的成功經驗,“以房養老”成為了時尚話題。本文首先論述了在中國以房養老的必要性,再次根據我國的房產業、金融業和保險業的發展,以及絕大多數老年人擁有房產這一物質基礎說明了以房養老的現實性,最后針對以房養老提出一些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以房養老;反向抵押貸款;失業者;失地農民
養老一直都是人類關注的話題,它不僅是民生問題,也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愈加嚴重,空巢老人逐年增加,無論是家庭養老還是社會養老都面臨著巨大的壓力,老年人自謀養老之策便是明智之舉。與此同時,我國房地產行業蓬勃發展,一片欣欣向榮;另一方面,由于人們對住房的偏好,我國房產的自有率較高。為了更好地養老,可以把房地產和養老聯系在一起,形成一種新的養老模式———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簡單來說就是,老年人把自己的房產產權抵押給銀行,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可以住在里面,還可以領取養老金,在老人身故后,所抵押房產歸屬于銀行。具體的運行方式有很多種,比較常見的是壽險公司和銀行聯合運行,基本思路是:第一,房主以其擁有完全產權的房屋為抵押向銀行一次性取得整筆貸款;第二,房主用借款所得向壽險公司購買終身年金式壽險;第三,房主每期從壽險公司取得年金收入作為養老生活開銷,一直到自己身故為止;第四,房主死亡后用房屋歸還所欠銀行的反向抵押貸款,銀行最終清算該貸款業務開辦的成本與收益。[1]一、以房養老的必要性在人們看來“,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是根深蒂固的,但是,如今是計劃生育政策實行以來獨生子女成為社會中堅力量的時代,四二一式的家庭組合成為主流,空巢老人越來越多,年齡也越來越大,養老壓力之大不言而喻。現代人的生存壓力也是越來越大,競爭越來越激烈,僅僅靠養兒防老已不再現實。
一般情況下,人們在青年時期是正儲蓄,老年時期是負儲蓄,以存款養老對于有錢人來說是輕而易舉的,但是對于失業者和失地農民來說一生沒有多少存款,存款是不可能的,養老的目標、收入的來源可以轉移在自己的房產上面。試想一下,售房養老便無居住之地,那不可行,那么,反向抵押房產產權給銀行,在自己居住在房屋里的基礎之上每月可取得養老補助,這不失為兩全其美的方法。
隨著近幾年國家對民生的重視,社會養老不斷發展,但不可否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還存在著諸多漏洞。失業者要自己全額填補養老保險,由于經濟的原因他們繳不起這筆費用,有些失地農民也缺失養老保險。有的有養老保險也是水平很低,難以保證正常的生活水平,提高養老水平是國家和社會關注的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靠社會的養老,暫時我們國家還沒有那樣的經濟實力,要提高養老水平可以把目光投向比較繁榮的房地產和金融保險行業,抵押房產權來取得養老金。
二、以房養老的現實性
我們知道要以房養老首先要求申請者有房,其次還需要有適合的金融保險體制。據我國的情況來看,居民的住房自有率還是比較高的,包括失業者和失地農民,而且目前國內的金融保險行業已發展的相對成熟了,這些物質以及體制要求都已經具備。
中國城市居民的住房自有率較高在《中國城市狀況報告20xx/2011》的報告中也得以印證。報告指出,20xx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積達2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接近30平方米),住房的質量和居住環境有較大提高和改善,城鎮居民的自有住房擁有率大幅提高,至20xx年已達87.8%。
20世界90年代初國家為了解決城市職工的住房問題,各個單位紛紛組織了集資蓋樓房,很多的職工是在上世紀90年代末股份制改革時遭遇下崗的,這部分失業者是有住房的;失地農民雖然失去了土地但是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這些失地農民會按照比例分得到住房。失業者和失地農民相對來說也是屬于低收入群體,他們沒有養老、醫療保險,即使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他們有的保險也是低級的,無法保證年老時的正常生活,而他們所居住的住房是實實在在屬于他們的財產,他們可以憑借自己的房產來提高養老水平。
三線城市的王先生62歲,是一名失業者,沒有養老保險,但是他在市區擁有一處八成新的130平米房產,折合人民幣40萬左右,他如果采取了以房養老的方式養老,按照男人平均壽命69.63(70)歲來算,我們可以看看他可以領取的養老金的數額。
現在的房價還處在上升趨勢,王先生的房產的折舊和它的增值額相抵,扣除了預支貼現利息25%,王老先生每年可領取3.75萬(40×75%/8=3.75萬),也就是每月可以領取3125元。
我們經過粗劣的估算可以看到,以房養老可以使失業者在住在自己房屋的基礎之上每月領取三千多元生活費,這樣能保證老年人居有其所,還有終身的可觀的養老金補助,從而提高了他們的`生活水平。
三、實行以房養老的對策
(一)轉變傳統觀念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房產不可以賣,一定要留給后代,其實不然,讓子孫真正應該繼承的不是房產,而是奮發圖強的自立精神,這才是真正的財富。對于失業者、失地農民等這些低收入群體來說,把房產留給了子女,自己的養老成為了問題,節衣縮食生活水平低下,這不是和諧家庭的正確選擇,只有老人們生活的好,子女們才能安心工作,拼搏奮斗。這正是沒有房產作為遺產,才更會激發年輕人的干勁兒。
(二)創新金融保險制度
我國目前的金融保險業發展迅速,為以房養老的開展提供了體制基礎,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國家要鼓勵養老金融產品的創新,保險公司可以嘗試新的養老保險險種,更好地為老年人度過幸福的晚年而服務。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鑒于自身的復雜性,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應當采用特設機構為中心,承擔主要的住房資產貸款的貸放以及其后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并由商業銀行和證券等相關金融機構參與其中的聯合模式。[1](三)健全法律制度任何一項新制度的運營,都需要法律先行,以房養老依靠房產的反向抵押貸款,這需要立法機構制定相關的金融保險法規作為保障。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反向抵押貸款還沒有相關的房產、金融、保險和養老保障的法律制度,反向抵押貸款很難運行。我們需要針對實際情況進行調研之后制定新的法規。
以房養老在美國成熟運行,在中國難成主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美國針對遺產征收了高額的遺產稅,中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在中國以房養老達不到避稅的目的,所以,可以通過開征遺傳稅的方式來調動老年人以房養老的積極性。[2](四)出臺財稅優惠政策筆者認為富人階層沒有實施以房養老的必要性,他們的現金或者各種資產足以保證高質量的養老,應該使用以房養老模式的人恰恰是一些低收入階層,如下崗職工和失地農民,針對這部分人群國家更應該制定優惠的財政稅收政策。
另一方面,我們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任何的交易講的就是公平對等,但是以房養老的反向抵押貸款是要求銀行等金融保險機構先拿錢,后享受房產權利,這種具有外部性的行為需要國家給予一定的財政優惠稅收減免的政策來鼓勵。至于稅收優惠的力度,可以隨著反向抵押貸款制度的實行,根據具體的金額分為不同等級。
面對我國已經進入“未富先老”社會的現實,為了緩解養老壓力,大到國家小到個人都在進行不斷的嘗試和探索,以房養老可能不是最佳的解決途徑,但卻行之有效。以房養老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可以減小年輕人的養老壓力,可以促進保險業的創新,還可以加速我國房地產的流動,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將會起到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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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問題論文14
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傳統的做法是將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種,耕種收獲基本能滿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見,土地又承載著養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去了傳統的、穩定的養老保障。因此,探討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構建科學合理的養老保險模式,不僅是保障失地農民養老無憂的迫切要求,也是贏得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支持,促進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更是保持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1.養老保險政策設計上的缺陷是失地農民參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是養老保險政策缺乏一定的強制性。調查顯示,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僅占8.3。失地農民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后,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僅靠“自覺”使更多的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強引導,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以確保失地農民養老無憂。二是個人繳費比例過高。調查顯示,39.9的失地農民因為個人繳費比例太高,而無法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農就業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糧食、蔬菜等自給條件喪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農民的繳費能力極為有限。不少地方在設計失地農民繳費比例時認為個人負擔部分可從安置補助費支付,但現行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養老保險費用,即使部分地區的安置補助費能支付也會對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各地在確定個人繳費比例時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現實,使他們不致因負擔過高而無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過低。調查表明,有22.1的失地農民因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目前各地的養老金發放標準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區不到一百元,這種養老金水平在當前農村消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剛剛能維持溫飽。另外,農民失地后最終將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轉化為城市市民,城市消費水平和物價水平都遠遠高于農村,靠這點微薄的養老金要想在城市實現“養老無憂”幾乎是不可能的。當前的保障水平過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農民安享晚年成為制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廣泛開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險層次單一,滿足不了失地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比較富裕的失地農民希望將來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個人負擔的絕對金額高一些也無所謂,只要能真正實現養老無憂;經濟狀況較差的失地農民則由于受個人繳費能力的制約,只求將來能保溫飽。但目前各地養老保險大都缺乏層次性,致使部分失地農民因保險層次過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農民又因繳費負擔過高無力投保。
2.實施過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
一是宣傳不到位,影響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調查顯示,有高達43.3的失地農民不了解當地的養老保險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見,即使當地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確實能夠保障失地農民利益,43.3的不了解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會從腰包里掏錢出來買保險,政策的實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過“政府宣傳”了解的僅占43.8,近六成的人則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養老金不能足額、準時發放,影響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不可否認,56.5沒有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中,有一部分對此是持觀望態度的:如果這一政策實施情況良好就參加,否則繼續觀望或轉而求其他。調查表明,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額領到養老金,40.5的人不能準時領取到自己的養老金。這表明拖欠失地農民養老金已成為比較嚴重的問題,這種狀況不僅會影響到老年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而且會挫傷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三是實施過程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因為對養老保險制度不放心而拒絕參加的占受訪人數的25.7,我們分析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農民養老觀念滯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傳從而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作中,失地農民被剝奪了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的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保險度”產生懷疑,影響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構想
“分年齡、廣覆蓋,低水平,多層次”的保險模式。
“分年齡”就是對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應區別對待,總的原則是“高齡優先”,即年齡段越高的群體享受越多的養老照顧。具體做法建議以分四段為宜。一是征地時已達退休年齡的:一般而言,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一般以男60周歲、女55周歲為退休年齡),通過勞動滿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這一年齡段的農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經營的能力更是處于劣勢,自我養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應向這部分老年人傾斜,在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盡可能的使他們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對已達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由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一次性交納15年養老保險統籌費,個人帳戶部分以不超過安置補助費為限繳納,從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養老保險金。二是處于“4045”(男45周歲、女40周歲)——退休年齡段的:這部分失地農民由于學習新的勞動技能的能力下降,非農就業困難,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可由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統籌費,但個人帳戶不享受退休年齡段的待遇。三是18歲-“4045”段的:這部分失地農民正處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識的黃金年齡段,對這一部分失地農民應辦理“農轉非”,加強勞動技能培訓,開拓新的就業途徑,引導他們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18周歲以下的:對在征地時未滿18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或在校學生,給予辦理“農轉非”,當其進入勞動年齡或學習畢業后,進入勞動力市場,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同等對待。“廣覆蓋,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惠及盡可能多的失地農民,但由于失地農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國家財政補貼能力有限,只能給他們提供較低水平的養老保障。調查顯示,大多數失地農民對這種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農民愿意參加個人繳費較低、未來領取的養老金也較低(僅能維持基本生活)的養老保險制度。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既考慮了當前國家財政負擔能力,又考慮了失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必須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夠保障基本生活。“多層次”就是要針對失地農民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繳費標準和享受標準。確定不同的個人繳費標準,交費越高,將來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既使繳費能力不高的失地農民能夠參加養老保險,又使繳費能力較高的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較高養老待遇。
2.“三位一體”的籌資模式。
即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籌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出資部分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籌集:一是政府應在年度財政收支計劃中確定一個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這部分資金用于保底;二是國家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的部分所得、國有企業轉制中的資產拍賣、變現所得和股權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讓金所得。集體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以下兩方面:一是征地過程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部分土地補償費。二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個人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征地補償所得和農民的日常經濟積累。這種籌資模式符合當前實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為許多地方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普遍采用的模式。
3.“政府管理,統賬結合”的資金管理模式。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應實行“統賬結合”的資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資部分計入統籌賬戶,用于最低養老保障和社會再分配,個人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集體繳納部分按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20xx年1月1日后,城鎮養老保險單位繳納的3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但這不適宜于失地農民。失地農民投保積極性不高,為此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加以引導、鼓勵,把集體繳納的養老金的一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歸失地農民個人所有,有利于調動失地農民投保積極性。在管理上,政府要積極參與,養老保險資金首先必須由政府專職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財政專戶,單獨建賬,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盡快改變我國目前養老保險費統籌層次偏低的現狀,提高統籌層次,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金余缺調劑;再次,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風險基金,用于應對緊急情況或根據物價漲幅適時調整保障水平,確保失地農民領取的養老金不“貶值”。
4.“多元經營,社會監管”的資金運營模式。
“多元經營”就是要設法把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死錢變活錢”,通過投資經營實現增值。鑒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我們未必要將全部養老基金交由私營機構經營管理,可以交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在引進投資機構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對這些公司的資質、經營狀況、信譽水平等各方面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應引進多家投資公司,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多元經營,分散經營風險。要保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順利保值增值,就必須實現投資方式多樣化,應適當涉足實物投資、銀行存款、國債及其他各種債券、股票、投資基金、抵押貸款、外匯、期貨和國際投資等,但是這些投資領域的風險和收益具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必須加強投資的監管。“社會監管”就是要通過強化監管,最大可能的降低運營風險,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監管主體應包括兩方面,一是政府要設置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加強對經營機構的監督,重點應集中于金融、財務和業務方面,督促經營機構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為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市場準入制度,規定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的最低法定準備金和相應責任,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二是應設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組集體代表和代表村組與個人利益的管理專家組成的監管理事會,理事會既監管經營機構的運作,又對政府監管機構進行監督。這既有利于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監管機構的失職行為。
養老問題論文15
所謂三農問題,并不是中國所獨有,它是農業化文明向工業化文明過渡的必然產物。只因中國人口比較多,三農問題的范圍比較廣,解決難度大,三農問題的表現才比較明顯。由于我國的三農問題長期影響著城鄉經濟的發展,使我國的城鄉差距比較大。因此,解決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不懈努力,將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統稱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產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由于我國老齡化情況的逐漸加劇,為解決老有所養,我國推出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在20xx年已經完成了全面實施。
本文將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情形開始著手進行分析,探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三農問題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從而促進我國的經濟成長與發展。
1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情形
社會保障作為我國一項基礎的社會經濟制度,它的'存在不僅保證了社會的穩定,也是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象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愿望不僅是人民群眾的企盼也是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意義。覆蓋范圍廣、多層次是其所擁有的特點。從20xx年我國第一個養老保險試點,到20xx年我國僅用了 3a的時間就實現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面覆蓋,這也標志著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全面建立。隨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不斷完善,社保經辦服務能力也在逐漸的提高,各地養老保險的基本設施也在逐步的建設當中,各項管理制度也在逐漸的加強。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工作進展順利,成績明顯、超過預期,而這項決策的實施也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由衷的支持。由于政府的大力推廣,增強了群眾參保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了此項制度的全面覆蓋。
2 處理三農問題存在的困難
當前我國GNP(國民生產總值)已經名列世界前茅,可是三農問題的存在,長期影響著我國城鄉經濟的發展,處理三農問題已經成為發展我國經濟的首要課題。
三農問題存在的主要困難就是在于城市經濟與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二元結構中城鄉居民對政府決策的約束權遠高于農民,在政策出臺時,城鄉居民憑借政治上的優勢能夠獲得更多的利益,而農民卻無法阻止不利政策的出臺與實行,也無法改變城市收入高于農村收入的傾斜政策,這就使得二元結構的不平衡愈演愈烈,越來越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我國在處理三農問題上,也采取一些相應的措施如取消農業稅、糧食直補、提高農村醫保補助標準等等,但是這些措施的實行只能治標,卻依然沒有解決三農問題的嚴峻性。從國民待遇上看,農民在經濟待遇與政治權利兩個方面都與城市居民存在差異,在社會保險、義務教育以及醫療等權利的使用上也有不足之處。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是三農問題引起的表現,為此,解決三農問題對于我國經濟發展來說刻不容緩。
3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三農”問題的具體影響
三農問題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絆腳石,也是主要問題所在。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全面覆蓋,對三農問題帶來了深刻影響。
3.1 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為基礎,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的方式,到齡即領待遇,逐步地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
3.2 打破了二元結構的不平衡
長久以來,我國一直是以城市為主農村為輔的發展形勢,城市經濟與農村經濟之間的不平衡愈演愈烈,之間的差距也越來越大。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廣后,不僅減輕了農民的生活負擔,縮短了與城市之間的差距,還加快了城鎮化進程的步伐,完成了城鄉統一發展的目標。
3.3 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與內需的擴大
當前我國的國民收入不均衡,農民的收入水平偏低,難以實現國內需求。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提高了農民的收入水平,也提高了農民的購買力,農民消費的增加,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與內需的擴大。
4 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暢想
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太低,以四川為例,基礎養老金每月僅75元,與城鎮職工標準近10倍以上。國有層面應加大財政投入,待農民年滿60周歲以后,將土地等生產資料交還集體,實現真正退休,國家則大幅提升其基礎養老金標準。最好接近城鎮企業職工水準,以真正實現國民待遇。
5 結束語
隨著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面覆蓋,若農民能真正退休,與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國民待遇,則解決了我國人口占比較大的農民養老問題,提高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從根本上打破了二元結構的不平衡,三農問題也得到了根本的解決,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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