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益 通訊員 張北坪
2002年12月1日,本報在一版報道了重慶某高校開除兩名因同居懷孕大學生一事,引起了教育界及社會的普遍關注。
2002年11月24日,這兩個學生向重慶市南岸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學校撤消處分決定,并賠償100萬元。
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在接到這兩個學生的起訴書后,按慣例先行調解。2002年11月25日,南岸區法院主持了原告、被告的面談會。由于雙方在處理問題的方式上的分歧比較大,法院調解失敗。12月31日,法院向學校提出司法建議。法院認為,由于這兩個學生系在校讀書的大學生,為了不影響該學生專業學習的連續性和即將面臨的期末考試,希望學校在本院訴訟期間,準予他們繼續學習和參加相關考試,考試成績是否有效,待本案判決生效后,依法辦理。
2003年1月15日,南岸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本院認為,這兩個學生起訴學校一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
學生:學校為什么開除我們
兩名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決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適用規范不當,其作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剝奪了原告根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此外,被告在處理此事的過程中采取了誘哄、脅迫、逼問等方式,違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故應撤消原處分決定。兩名大學生列出四條理由:第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缺乏事實依據,證據不足。第二,被告作出的處分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屬于濫用職權。第三,被告作出的處分決定定性錯誤。第四,原告行為并未干擾和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沒有侵犯他人權益,勒令退學,剝奪其受教育權沒有充分理由。
學校:我們是經授權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機構
學校方認為,學校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是一個特別關系的管理。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1月20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七號發布)第二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第六十三條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此條第二款規定,學生經教育后認識錯誤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減為留校察看的處分。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特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1990年4月14日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說明中特別指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行政法規,不能也不可能規定得太具體,各個地區高教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在此《規定》的原則下制定實施細則”。
同時,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要求高等學校的大學生要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校規校紀,增強法制觀念,要有良好的品德;第八條規定,男女交往,舉止得體。
該校根據這些規定,制定了本校學生的違紀處罰條例,并且在新生進校之初就發放了包括《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在內的《學生手冊》,從入學起就組織了相關教育。
2001年9月6日,這兩個學生與學校簽訂了《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在乙方應盡的義務中,承諾了這樣的字句:“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服從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
輿論:他們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徐靜村教授認為,法院作出駁回起訴的做法是十分正確的。他認為,學校是一個事業單位,不等同于行政機關。對學生進行管理是由教育法授權的內部管理,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不等同于國家的行政法規。在學校的管理規定中有記過直至開除等處分實際上就是對學生形成一種警示。一方面,學校要教育違紀學生本人;另一方面,也是要教育其他學生。如果學校不對造成客觀影響巨大的學生作出處理,就難以維持內部良好的氛圍。
記者在部分學生、教師以及家長中的抽樣調查顯示,大部分大學生反對婚前性行為;教育界和學生家長基本上是一邊倒的反對。他們同時也認為加強對大學生的性知識教育刻不容緩。
支持兩位大學生行為的觀點認為,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性行為純屬個人私事,與法律、紀律和道德無任何關系,不應受到任何干預,干預就是違法;以此處分學生就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學校不應該有任何管理和約束,高校應該允許學生在校期間有性自由,對學生進行處分是濫用職權;年輕人的性沖動是正常的,性行為是正當的,大學生性行為是當前中國性革命的體現;大學生未婚性行為在法律、紀律、道德等各個方面都沒有任何過錯。
重慶市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所長張牛研究員認為,在校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理應帶頭守法,為倡導良好的社會公德作出表率。大學生未婚同居,不僅是對個人發展的不負責,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重慶市行為學會秘書長劉宗粵指出,性愛不能等同于情愛。當代大學生的生理成熟提前,處于青春的躁動期;但是,其心理成熟滯后,無法很好地自控、轉移注意力。大學生中錯誤地將性愛理解為情愛,忽略了對戀人之間情感的培養,這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
一位學生家長認為,學校從自身學科專業、學校傳統以及培養目標等情況出發,制定符合學校特色的規章制度,每一位進入學校的學生都應該遵守。他說,哪個家長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到一個校風校紀嚴格的學校讀書,要不然就耽誤了孩子的一生。
網友們也對此事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一位網友這樣寫道:“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大學校園是文明的象征。無論社會環境如何,保持大學校園的純潔性永遠是社會的責任,也是一個民族的希望之所在。”
焦點:接受處分就等于承認道德敗壞
在現行的學校管理條例中,有涉及“情節惡劣、道德敗壞”等有關的字眼。這一直是雙方爭執的焦點。兩位學生認為,如果接受了處分決定就等于承認自己道德敗壞。
學校認為,其他高校都有類似的規定。并且對于這個規定,雙方是有約定的。學校同時認為,一個單位內部的秩序與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取向是兩個價值體系,這兩種價值體系并沒有發生沖突。
開除學生不是目的,而是為了更好地教育幫助他們改正不正確的認識。學校的任務是培養學生,教育學生,甚至感化學生,這是每一個教育工作者所面臨的工作。該校校長聶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只要這兩個學生主動認識錯誤,女生家長就此前散布的不實之詞在相關主要媒體上澄清,消除不良影響,并向學校道歉的前提下,學校可以按照原來的打算對學生進行留校察看處分。”
但是,學生和家長似乎沒有這樣的打算。1月19日,這兩個學生不服南岸區法院的裁決,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記者再次見到這兩個學生時,他們稚氣的臉上寫滿了迷茫。真心祝愿他們能夠經受住生活的磨練,因為無論事情怎樣發展,畢竟人生的道路還很漫長,要自己好好珍惜,好好把握。
兩個因同居懷孕的大學生被高校開除一事,從去年末到今年初在教育界和社會上引起廣泛的關注。學校管理學生的相關依據是否充足?開除學生是否剝奪其受教育權?大學生就讀期間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歡迎廣大讀者就以上幾個問題展開討論,來信請寄:北京市海淀區文慧園北路10號中國教育報記者部,郵編:100088;電子信箱:zhouf@edumail.com.cn。
--編者
《中國教育報》2003年2月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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