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8 上海第二軍醫大學 晏揚
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盡管《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頒布之時也不張不揚,卻依然在社會上掀起了較大的波瀾。也難怪,這個《辦法》畢竟涉及到了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四方的責任和權益,誰也不可能漠然視之。
實際上,學生的傷害事故及其善后處理工作,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有報道說,2001年我國約有1.6萬名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意外傷害事故已成為中小學生的“頭號殺手”。但是在法律上,卻長期缺少處理此類事件的專門法規,每每有校園傷害事件發生,責任的認定和事故的處理往往變成了一筆“糊涂賬”,家長和學校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諉、扯皮的事情時常發生。從這個角度講,《辦法》的出臺是及時的、必要的,為今后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提供了依據。
然而,人們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這個《辦法》,卻有著不少缺憾。其中最可質疑之處就在于,作為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只能用來約束和調整教育行業的內部事務,而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卻涉及到學校與家長、教師與學生的民事責任的認定和民事關系的調整。那么,《辦法》對其它行業有沒有約束力?是否對每個公民都有效?繼而,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教育部是否有權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即是否有權調整平等法律主體的民事關系?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問的。
所以,盡管教育部此舉的初衷是好的,《辦法》也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的,但是,教育部作為教育行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頒布這樣的《辦法》,確實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雖然在筆者看來,《辦法》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較為公平合理的,并沒有明顯的偏頗之處,但還是有不少人對《辦法》的公正性表示極大懷疑,認為《辦法》過分偏袒了學校和教師,是站在教育部門的立場上搞“部門主義”--這可真是印證了那句老話:“名不正,言不順”。教育部本來就無權制定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法規,況且這個《辦法》還牽扯到本部門的利益,也就難怪有人懷疑和不服了。
除此之外,《辦法》至少還存在如下兩點缺憾。一是沒有區分適用對象,對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一視同仁。而我們知道,絕大多數大學生已年滿十八周歲,屬完全行為能力人,大多數中小學生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十周歲的小學生則屬無行為能力人,對于不同行為能力人的監護責任認定以及傷害事故處理,理應區分對待;二是《辦法》中一些規定過于粗糙,描述過于籠統,有待進一步細化。比如,究竟何為“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何為“其他意外因素”?何為學校“應當知道”、“難以知道”?這樣的規定和描述彈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強。
由此可見,教育部頒布的這個《辦法》,并不能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這個“老大難”問題迎刃而解。鑒于學生傷害案件殛待有法可依而教育部又“名不正、言不順”,立法機關應盡快再制定出一部詳盡的法規來代替《辦法》,以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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