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1
為加強我鄉護林防火工作,有效的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好現有的森林資源,做到“群眾廣泛參與,社會積極支持、部門齊抓共管、政府全面負責”的護林防火制度。結合我鄉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確護林防火總體目標
各村、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護林防火“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切實做好轄區內護林防火工作,做到全年無火情的護林防火工作總體目標。各村要認真抓好護林防火的宣傳工作,實行劃片包干,責任落實到人員到地塊,護林防火工作納入年終考核。
二、護林防火期
自10月15日起,已進入為期八個月的森林防火期。
三、護林防火責任。
1、護林防火工作實行鄉級行政領導負責制和林業崗位職能負責制。各村(原30個行政村)的支部書記和村主任是本村的第一防火責任人。
2、防火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2)召開護林防火專門會議,對護林防火工作進行具體安排,對本村轄區范圍內的情況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嚴把各個環節,村干部包山頭包地塊,有記錄、責任明確,癡苶呆傻人員、牛羊工要落實監護人的責任,并做好監護工作。
(3)各村護林員、網格員要及時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森林撲火預案,發生火情及時組織撲救,確保打早打小打了,不發生大的森林火災。
3、鄉派出所:防火期組織開展打擊野外違法用火行為,對拒不執行鄉政府在防火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防火任務的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負責做好火災發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制等工作。
四、強化森林火災預防措施
1、開展經常性護林防火宣傳活動。各村要不間斷的對《森林防火條例》等政策進行宣傳,要在村口、路口、重點林區重新刷寫護林防火標語,在重點林區(石家塔國營林區、邢家莊化塔自然村、檀山溝寨溝、辛莊自然村)邊緣樹立固定標語墻等封山醒目的標志。要對梁家寨鄉與接壤的鄉鎮尤其是外省市地區(駱駝道、趙家岔、對王只、檀山溝等)要重點防護,要對野外作業人員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對精神病人、弱智人員要落實監護措施。同時,利用不同形式和方法進一步加大護林防火宣傳力度,擴大宣傳教育面不留死角,加大對火災肇事者的處罰案件和典型火災案宣傳報道力度,對重大火災事故及時公開曝光,大力增強全社會護林防火意識。
2、建立聯防機制。在相鄰的村、農戶之間層層建立防火聯防機制,加強毗鄰交界處的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一旦發生山火,不論是誰的區域,都要共同積極組織撲救。
3、加強隊伍建設。組建護林護火網絡和撲火網絡隊伍,各村要組建半專業應急撲火隊,負責發現火情并及時控制、撲滅,同時,要加大對撲火隊伍的培訓力度,組織撲火隊員學習防火撲火知識和安全避險知識,提高防火隊員的科學撲救能力。
4、防火期內,全鄉按兩個片巡防火,上片為滴流磴、蔡家坪、獨自口、御棗口、梁家寨、沙湖灘、豹川、椿樹底8個村,下片為大崔家莊、活川口、石家塔、閆家莊、北峪口、黃樹巖6個村。防火巡查按片進行,分管副鄉長負責上片的防火檢查工作,紀檢書記負責下片的防火檢查工作,各包片包村干部負責檢查并督促所包村護林防火工作的開展及村干部的駐村紀律,合并后14個村支部書記對本行政村的護林防火工作進行總安排總部署,負總責。
5、進入森林防火期內,各村要落實專人設卡和巡查,嚴防火種上山,特別是重點林區。
6、鄉紀檢、組織部門要加大對各村護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檢查,尤其村支兩委干部的值班值守工作。
7、進入防火期,鄉派出所要組織開展防火巡邏,并公開舉報電話,對違反政府防火禁令的野外違規用火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嚴肅處理,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罰。
五、防火撲火預案
1、各村要制定防火預案。內容包括:本轄區的基本情況、護林防火領導組成員名單及分工、護林員的分布情況及職責、撲火隊人員組成及發生山火后的撲救指揮程序、通訊情況及聯絡方式等。
2、各村要嚴格按照撲火預案落實各項防火工作。
六、防火值班
1、進入森林防火期,各村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村書記、村主任輪流值班,并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鄉干部在防火期工作日時間,應堅守崗位,值班期間應24小時在崗,不的隨意離開工作崗位,按規定做好值班記錄。
2、遇有火情要及時向鄉防火辦報告。
3、備有防火專用值班車,配備滅火工具,隨時準備應付突發火情。
七、請銷假制度
鄉副科以上領導請假,由鄉黨委書記批準;一般干部請假由鄉長批準;各村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由片長批準,請假2天以上由鄉主要領導批準,請假都需要有請假條;對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手續,擅離工作崗位的,進行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或負有重大責任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加強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及林區的邊緣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村要對林中空地及林區邊緣田、地進行登記造冊,做好動員工作,簽訂責任書,嚴禁燒灰積肥、燒田土坎。
3、在防火戒嚴期內及高火險天氣,各村要對管護范圍內的交通要道口、重點火險地段要設專人看守,對過往車輛和入山人員進行檢查登記,嚴防一切火種入山。護林員要加強巡邏檢查,及時發現事故苗頭,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多發區、重點林區路口、主要交通道兩旁的林區設置防火檢查站,檢查站人員要對林區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扣留不準攜帶的火種和易燃物品。
4、各村要做好智障人員和牛羊工的管理,并做好登記造冊,逐人落實監護人和監控措施,防止發生意外。
九、火情檢測及火災報告
1、發生火情要立即將火情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地著物的狀況、火勢的大小、蔓延方向及撲救情況報告鄉防火辦。
2、鄉、村要立即組織撲火隊伍開展撲火。
3、保護好起火點,發現可疑人員,應立即控制截流并主動協助派出所破案。
4、各村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告鄉黨委、政府及鄉防火辦,不得越級上報。
5、對重、特大森林火災及有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影響的森林火災事故的火情發展趨勢、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等信息,由鄉防火辦核實后交由鄉護林防火領導組組長簽署意見后方可上報及發布。
十、撲火指揮調度
1、村區域內的林區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向鄉防火辦進行匯報,并對火情及時進行觀測、控制。
2、發生在各村交界處的森林火災,任何一方發現火情的,應及時通知毗鄰村,共同對火情進行控制,并立即向鄉防火辦進行匯報。
3、火場指揮根據火場地形、森林類別、風力、溫度等因素,正確判斷撲火人員到崗、物資到位情況,不得因指揮不當引起人員傷亡事故。火場指揮做出的增加人員、交通運輸和物資調運的決定,有關單位必須執行,不得有誤。
4、指揮長在指揮撲火的同時,及時安排追截火災肇事者或嫌疑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5、鄉專業撲火隊應服從鄉政府和鄉防火辦調度,接到火情報告后,立即開赴火場參加撲火工作,服從指揮。
6、火場明火撲滅后,要安排足夠人員看護火場,防止死灰復燃。
7、嚴禁老人,不滿16周歲以下兒童、殘疾人、孕婦進入火場。
十一、后勤保障
鄉林業部門要組織保障撲火所需物品的需要。
鄉后勤部門要做好食品、衣物等救災物資的調配和供應。
派出所要做好對火災的事后調查處理。
鄉衛生院負責組織醫療人員趕赴火災現場實施醫療救護,做好危重傷員的現場急救和轉診救治工作。
各行政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十二、火災案件查處
1、森林火災發生后,所在村、護林員應當及時查明起火原因。
2、發生火情后,派出所及林業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點、查清肇事者,及時調查取證立案查處。
3、鄉林業部門要調查火災失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林木損失等,寫出書面報告,報鄉防火辦。
4、加大打擊力度,森林火災案件應從快、從嚴處理,并及時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減少火災發生。
十三、森林防火責任追責
1、嚴格執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
2、護林防火工作由鄉派出所配合進行督導檢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第一責任人行政責任:
(1)在森林防火期,由鄉紀檢等部門組成的督查組發現村主要負責人不在崗的,第一次通報批評,第二次罰款50元,連續3次缺崗,罰款200元,屢次不改的,由鄉紀檢部門進行約談。
(2)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工作宣傳不力,防火措施搞形式主義,不能真正落實落地的,由鄉紀檢部門進行約談。
(3)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實各項責任制及防火撲火措施,在本轄區內發生秸稈焚燒,尤其是在山邊撩巖進行秸稈荒草焚燒等行為的,由鄉紀檢部門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屢次不改的,要進行追責問責,作為換屆選舉新任干部的重要考量之一,并對村進行罰款。
(4)凡發生一起荒火的,給予書記、村主任黃牌警告,罰村1000元,書記、村長各500元。凡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的罰村5000元,各村書記、村主任各1000元,同時要給予記過、記大過等處分。凡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或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村,罰村10000元,罰書記、村長各2000元,并按程序引咎辭職或罷免。這些處罰都將作為換屆選舉新任干部的重要考量進行評定標準。
(5)對進行秸稈焚燒等行為的個人由派出所進行處罰。
(6)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員監管不力,進入林區及林緣違規用火的,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造成損失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7)凡是因野外用火導致發生荒火、山火的,要嚴格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四、防火處罰規定
1、在防火期間,對拒不執行防火決定、命令的,按下列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在森林防火期燒荒、燒紙等野外違規用火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森林防火期違規用火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吸煙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地方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在森林防火期內因工作不力造成火災的村,發現一起對村主要干部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在年終防火考核中評為不合格。
2、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鄉防火辦、鄉林業站或者其委托的鄉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鄉內野外用火的,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鄉林業站或者其委托的鄉鎮執法機構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
5、森林防火期內發生的一切森林火災,公安機關都應當及時調查。案件調查清楚后,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報鄉森林防火領導組辦公室。
6、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或責任追究:
(一)森林防火責任未落實的。
(二)對森林火災隱患不消除整改的。
(三)防火期違反防火禁令的。
(四)鄉鎮派出所防火期不組織巡邏或不接警出警或對違犯防火禁令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五)不聽從撲火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造成損失的。
對以上行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還應視其情節和后果,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從嚴問責。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2
為加強我縣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災發生,保護好現有森林資源,做到“群眾廣泛參與、社會積極支持、部門齊抓共管、政府全面負責”的森林防火工作機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確森林防火總體目標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防火“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切實做好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森林火災受害率不突破州下達的控制指標,做到無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無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無發生山火燒毀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總體目標。
二、森林防火期
20xx年xx月xx日
三、森林防火責任
1、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林業局職能負責制。各鄉鎮的鄉鎮長是本鄉鎮的第一防火責任人;國有林場的場長是本林場的第一防火責任人;鐵路、公路、水利、農場、礦山等有林部門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其部門或單位的第一防火責任人;農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是集體林木的第一防火責任人;責任山、自留山及退耕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者為該責任山、自留山、退耕還林地的第一防火責任人;風景旅游區的經營者是其風景旅游區的第一防火責任人。
2、防火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2)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本轄區的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3)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森林撲火預案,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5)配合森林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3、各鄉鎮對本轄區的機關單位、村委會負責;機關單位對所屬干部職工負責;旅游公司對游客負責;學校對學生負責;村委會對村民負責;監護人對精神病、呆傻等人員負責;招工單位對招用人員負責;企業公司對員工、施工人員負責。
4、縣林業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及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制定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森林撲火專業隊伍和護林員的組織、管理和培訓;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消除火災隱患;保障森林火災撲救工具和器材的供應調配;偵破和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四、強化森林火災預防措施
1、開展經常性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各鄉鎮、縣林業局及縣森防辦要認真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傳方案》,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內各組織開展一次森林防火宣傳月活動,縣林業局及縣森防辦在宣傳上要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宣傳,在森林防火期內利用宣傳車到各鄉鎮、集市巡回宣傳《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及縣政府有關防火通告,印發有關防、撲火知識到各鄉鎮、集市、村寨,并張貼省、州、縣有關森林防火通告,在各村寨刷寫森林防火宣傳標語。各鄉鎮要利用宣傳車到集市、村寨進行宣傳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發放縣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及有關宣傳資料到各農戶手中。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幫扶單位分別到各自責任區開展宣傳活動。各旅游景區和重點林區要制作醒目的宣傳牌、宣傳標語或者對宣傳設施進行一次刷新,進入林區的主要路口要設置或補齊森林防火固定標志,刷寫森林防火標語。新聞、宣傳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開辟森林防火專題節目和欄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加大對火災肇事者的處罰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傳報道力度,對重大火災事故及時公開曝光。教育部門要加強中小學生、職業教育學校學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間每月至少要上一個課時的防火宣傳課。
2、建立聯防機制。在相鄰的鄉鎮、村組、農戶之間層層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加強毗鄰交界處的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一旦發生山火,不論是誰的區域,都要共同積極組織撲救。
3、加強隊伍建設。組建護林護火網絡和撲火網絡隊伍,縣和各鄉鎮、國營林場、各防火重點村均要成立專(半)業撲火隊,并將專(半)業隊伍人員名單上報縣森防辦備案。縣組建100人專業撲火隊,下轄兩個撲火分隊(50人/隊),各鄉鎮要組建30人半專業撲火隊,每村組建15人義務撲火隊,縣專業撲火隊由縣林業局負責組建,各鄉鎮撲火隊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各村撲火隊由村委會負責組建。同時,要加大對撲火隊伍的培訓力度,組織撲火隊員學習防火撲火知識和安全避險知識,提高防火隊員的科學撲救能力。
4、確保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落實。縣、鄉兩級財政要把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及各鄉鎮要加大對森林防火工作的資金、物資和勞力投入,配備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條件,確保防火工作實際需要。
5、進入森林防火期內,各鄉鎮、成員責任單位要落實專人設卡和巡查,嚴防火種上山,特別是重點林區。
6、各鄉鎮主要領導、縣林業局及成員單位要加大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7、縣鄉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防火撲火預案
1、各級防火指揮部均要制定防火撲火預案。內容包括:本轄區的基本情況、指揮部成員名單及分工、護林員的分布情況及職責、撲火隊人員組成及發生山火后的撲救指揮程序、通訊狀況及聯絡方式等。
2、鄉鎮、有林單位的防火撲火預案于下一個防火年度前上報縣森防辦。
3、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嚴格按照防撲火預案落實各項防火工作。縣森防辦將對防撲火預案的制定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與防火年度的考核評比掛鉤。
六、防火值班
1、進入森林防火期,各鄉鎮、各有林單位、縣林業局及縣森防辦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成員單位及幫扶單位領導應保證24小時開機,保證信息暢通。
2、公示帶班值班人員、時間、責任,將值班表報縣森防辦備案。
3、值班人員應熟悉本地區的'防火情況,能夠熟練使用通訊設施,保證信息上傳下達暢通。
4、值班期間不準脫崗、不準飲酒、不準搞娛樂活動,按規定做好值班記錄。同時,要對本轄區域內的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脫崗、漏崗現象發生。
5、遇有火情要及時向縣森防辦報告。
6、備有防火專用值班車,隨時準備應付突發火情。
七、森林防火巡護管理
1、建立縣、鄉、村三級護林防護網絡,加強對全縣森林資源的管護工作。
2、鄉鎮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標準,配備專職護林員。
3、村級按照村民小組的分布情況每組不低于1名的標準,配備兼職護林員。
4、護林員的職責是:巡護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制止火種上山和報告火情,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山村火災案件;負責責任區內的防火隔離帶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離帶由業主負責,護林員督查,并向鄉鎮政府、村級組織匯報,各鄉鎮政府負責落實。
5、縣林業局負責對全縣防火隔離帶的清理進行檢查驗收。
6、防火戒嚴期內,各鄉鎮和有林單位應設卡并派專人在崗檢查,根據森林防火的實際需要,配足護林員。
八、加強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及林區邊緣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鄉鎮要對林中空地及林區邊緣田、土進行登記造冊,做好動員工作,簽定責任書,嚴禁燒灰積肥、燒田土坎。
3、在防火戒嚴期內及高火險天氣,各鄉鎮、有林單位森林消防巡邏隊及護林員要加強巡邏檢查,及時發現事故苗頭,消除火災隱患,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罰,違法就抓。在火災多發區、重點林區路口、主要交通道路兩旁的林區設置防火檢查站,檢查站人員有權對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有權扣留不準攜帶的火種和易燃物品。
4、各鄉鎮、村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員的管理,并登記造冊,逐人落實監護人和監控措施,防止發生意外。
5、防火期內確需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林業部門批準,經批準后,要有專人負責,遠離林區邊緣,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好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九、火情監測及火災報告
1、火情監測報告主體是縣、鄉、村和有林單位三級護林員及其主管單位。其它單位和個人也有報告火情的責任。
2、發生火情要立刻將火情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地被物狀況、火勢大小、蔓延方向及撲救情況報告縣森防辦。
3、鄉鎮和有林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撲火隊迅速開展撲救。
4、保護好起火點,發現可疑人,應予以截留,并主動協助森林公安機關破案。
5、對故意瞞報、遲報、誤報火情或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6、對重、特大森林火災及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森林火災事故的火情發展趨勢、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等信息,由縣森防辦核實后交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以上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上報及發布。
7、各鄉鎮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告縣委、縣政府及縣森防辦,不得越級上報。每月25日前各鄉鎮必須向縣森防辦統計上報該鄉鎮發生的森林火災,縣森防辦統計匯總后上報給州森防辦。
8、縣森防辦、防火值班室電話:5227119。
9、對于及時報告火情,挽回重大損失的,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撲火指揮調度
1、鄉鎮區域內的林區發生火災后,應立即成立前線撲火指揮部,火場指揮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負責人或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擔任(國營林場由所屬單位負責人擔任)。
2、發生在各鄉鎮交界處的森林火災,任何一方發現火情的,應及時通知毗鄰鄉鎮,成立聯合前線指揮部,縣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內必須親臨現場進行指揮。
3、林火燃燒時間超過2個小時或受害森林面積5公頃以上且繼續蔓延的森林火災,縣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內必須到現場指揮撲救,包片成員單位積極到現場給予援助,組織人員或經費支持鄉鎮開展撲救工作。超過6小時仍未撲滅的火災或發生受害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上或可能釀成重大火災及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火災,副指揮長必須靠前親自指揮撲救,超過12小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必須靠前指揮,也可指定專人擔任火場指揮。需要縣級專業隊援助時,由現場最高指揮長統一調度指揮。
4、火場指揮根據火場地形、森林類別、風向、風力、溫度等因素,正確判斷撲火人員到崗、物資到位情況,不得因指揮不當引起人員傷亡事故。火場指揮做出的增派人員,交通運輸和物資調運的決定,有關單位必須執行,不得有誤。
5、指揮長在指揮撲火的同時,及時安排追截火災肇事者或嫌疑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6、縣專業撲火隊應服從縣政府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調度,接到火情報告后,立即開赴火場參加撲救工作,服從前線指揮部指揮。
7、火場明火撲滅后,要安排足夠人員看護火場,防止死灰復燃。
8、嚴禁老人,不滿16周年以下兒童、殘疾人、孕婦等進入火場。
十一、防火設施物質管理
1、各級防火指揮部應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資倉庫,明確管理物資責任人。
2、防火設施設備進行分類造冊登記,一個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減情況,并及時進行補充更新。
3、森林防火車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加強維修保養,確保防火用車。
4、每個鄉鎮應當配備100把以上二號撲火工具。鄉鎮長、分管鄉鎮長、林業站站長及專職護林員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要配備手持對講機(有林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5、防火物資必須保證性能良好,隨時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蟲、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縣防火物資統一調動使用。
十二、后勤保障
縣林業部門要組織保障撲火所需機具物資的需要。縣經貿、民政、糧食、供銷、農業等部門要做好糧食、食品、衣物、帳篷等救災物資的調配和供應;交通部門要為運送撲火人員、救援物資和災民等優先提供運輸工具,確保交通暢通;衛生部門要做好醫療隊伍組織、醫療物資儲備、調度等工作,組織醫療隊趕赴火場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十三、培訓演練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計劃地組織撲火指揮員、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進行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識。
十四、整合資源、合力推進森林防火工作
1、建立縣級領導、森林防火成員單位聯系幫扶鄉鎮森林防火責任制度,縣級領導督促檢查所聯系的鄉鎮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聯系鄉鎮的部門幫助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實。
2、各成員單位要認真按照《貴定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職責》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內要在責任區內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戒嚴期內設卡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并督促落實整改,消除火險隱患。
3、成員單位和幫扶單位在森林防火期內,須經常深入責任區督促檢查,并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在防火戒嚴期和高火險天氣,各單位須派人到責任區參加巡邏設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單位,可出資聘請當地人員巡查。
4、聯系鄉鎮發生森林火災后,各單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現場參加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若單位不能及時派人參加撲救,可出資給各鄉鎮作為請人撲火及撲火人員生活補助費用。
十五、森防火災案件查處
1、森林火災發生后,所在鄉鎮、林業站及護林員應當及時查明起火原因。
2、發生火情后,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林業派出所應立即趕赴火場,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點、查清肇事者,及時調查取證立案查處。
3、縣林業部門成立火災損失專業調查組,主要調查火災過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林木損失等。每次火災發生后,專業調查組應到實地調查,寫出書面報告,報縣森防辦。
4、發生重大火災后,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迅速組織縣公安、檢察、林業等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5、加大打擊力度,森林火災案件應從快、從嚴處理,并及時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減少火災發生。
十六、森林防火責任追究
1、嚴格執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第一責任人行政責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實各項責任制及防火撲火措施,在本轄區內每月連續發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責任狀指標的。
(2)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卡、隱瞞火情、值班不到崗或貽誤撲火戰機,造成森林受害面積15畝以上災害的。
(3)發生森林火情,組織指揮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積15畝以上或有人員受傷,給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的。
(4)各幫扶部門幫扶不到位,在該責任區內發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積15畝以上災害的。
(5)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縣政府或縣森防指揮部電話后,不及時組織單位應急專業隊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
3、其他情況的追究:按《國家公務員法》、《貴定縣行政首長問責制》及《貴定縣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執行。
4、因玩忽職守,在撲救森林火災中造成森林資源嚴重損失,發生重大火災或人員死亡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為森林高火險期,實行封山禁火措施。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延長防火期和高火險期。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執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滅火工作。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采取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等方式逐級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第四條淶源縣、淶水縣、易縣、阜平縣、唐縣、曲陽縣、順平縣、滿城區、徐水區行政區域內國有林場、飛播林區、集中成片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景區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區域,為本市森林防火區,具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實施下列野外用火行為:
(一)野外吸煙、亂丟火種等;
(二)上墳燒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等;
(三)烤火、野炊等;
(四)燎地邊、燒秸稈、燒荒、焚燒垃圾等;
(五)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
(六)其他未經批準的野外用火及易誘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六條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森林防火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森林防火登記和檢查。凡阻撓、妨礙森林防火執法或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條森林防火期內,對在森林防火區內上墳燒紙和野外吸煙等野外用火行為:黨員領導干部一律負有監督和制止責任;公職人員一律追究紀律責任;非公職人員一律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引起火災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第九條各類森林消防隊伍要做好撲火準備,一旦出現火情,立即開展撲救。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各級森林防滅火機構和責任單位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4
(一)防火值班制度
1、進入森林防火期,鎮村兩級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值班人員保證手機 24 小時開通,確保通訊聯絡暢通。
2、鎮村公示帶班值班人員姓名、時間、職務及聯系方式。
3、值班人員應熟悉本地區的防火情況,能夠熟練使用通訊設施,保證信息上傳下達通暢。
4、值班期間不準脫崗、不準飲酒、不準搞娛樂活動,按規定做好值班記錄。帶班領導要對本轄區的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脫崗、漏崗現象發生。
5、遇有火情要及時向鎮森林防火辦公室報告。
6、確保防火期用車,以應對突發火情。
(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1、在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及林區邊緣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要對林中空地及林區邊緣地塊進行嚴格管理,同時做好清理雜草工作,嚴禁燒灰積肥,燒田土坎。
3、在防火戒嚴期內及高火險天氣,防撲火隊員及護林員要加強巡邏檢查,及時發現事故苗頭,消除火災隱患,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罰、違法就抓。在火災多發區、重點林區路口、主要交通道路兩旁的林區設置防火檢查站,檢查站人員有權對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有權扣留不準攜帶的火種和易燃物品。
4、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員的管理建立臺賬,逐人落實監護人和監控措施,防止發生意外。
(三)森林防火巡護管理制度
1、進入森林防火期,護林員要加大對管護區域開展森林防火巡護次數。
2、護林員的職責是巡護管轄林地,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制止火種進入林區和報告火情,協助鎮派出所或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火災案件;積極參與責任區內的防火隔離帶清理工作。
3、防火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場防火隔離帶的清理進行檢查驗收。
4、防火戒嚴期內,應設卡并派專人在崗檢查,根據森林防火的實際需要,配足護林員。
(四)火情監測及火災報告制度
1、發生火情要立刻將火情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地被物狀況、火勢大小、蔓延方向及撲救情況報告鎮森林防火辦公室。
2、鎮、村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發現火情應當立即組織撲火隊迅速開展撲救。
3、保護好起火點,發現可疑人,應予以截留,并主動協助森林公安機關破案。
4、對故意瞞報、遲報、誤報火情或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5、對重、特大森林火災及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森林火災事故的火情發展趨勢、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信息,鎮森林防火辦公室核實后交由鎮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以上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上報。
6、對于及時報告火情,挽回重大損失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防火設施物資管理制度
1、鎮森林防火辦公室對防火設施設備進行分類及造冊登記,一個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減情況,并及時進行補充更新。
2、森林防火車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加強維修保養,確保防火用車。
3、防火物資必須保證性能良好,隨時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蟲、防雨工作。
4、遇有重大火情,倉庫的防火物資統一調動使用。
(六)后勤保障制度
黨政辦作為后勤保障部門要負責組織調配撲火救災所需車輛,負責處理人員傷亡事故和醫療救護,聯系組織供應火場撲火物資,協調撲火人員和撲火物資快速運輸,全面負責后勤保障工作。
(七)培訓演練制度
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計劃組織撲火指揮成員、撲火隊員、干部職工、村委干部、群眾進行撲火指揮、撲火技能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識。
(八)森林火災案件查處規范
1、森林火災發生后,護林員應及時查明起火原因。
2、發生火情后,鎮森林防火辦公室抽派人員要協同派出所及森林公安機構應及時趕赴火場,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點、查明肇事者,及時調查取證立案查處。
3、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抽派人員成立火災損失專業調查組,主要調查火災過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林木損失等。每次火災發生后,專業調查組應到實地調查,寫出書面報告,報鎮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4、發生重大火災后,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應迅速組織協調派出所、安監站、林業站等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5、加大打擊力度,森林火災案件應從快、從嚴處理,并及時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減少火災發生。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5
為有效落實銀川市自然資源局森林防火主體責任,按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工作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一、防火值班制度
1、進入森林防火期,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保證手機24小時開通,確保通訊聯絡暢通。
2、公示帶班值班人員姓名、時間、聯系方式,將值班表交辦公室備案。
3、值班人員應熟悉本地區的防火情況,能夠熟練使用通訊設施,保證信息上傳下達通暢。
4、遇有火情要及時向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5、確保防火期用車,以應對突發火情。
二、火情監測及火災報告制度
1、發生火情要立刻將火情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狀況、火勢大小、蔓延方向及撲救情況,報告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對故意瞞報、遲報、誤報火情或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三、防火設施物資管理制度
1、防火設施設備進行分類造冊登記,一個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減情況,并及時進行補充更新。
2、森林防火車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加強維修保養,確保防火用車。
3、防火物資必須保證性能良好,隨時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蟲、防雨工作。
4、遇有重大火情,全場防火物資統一調動使用。
四、培訓演練制度
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計劃組織撲火指揮成員、撲火隊員、干部職工、群眾進行撲火指揮、撲火技能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識。
村森林防火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減少森林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城市市區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災、人工草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部門各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森林防火區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要求,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及農業、林業、牧業專項發展規劃,保障森林防火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撲火工作實際需要,將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并根據經濟發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條自治區鼓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監測手段、防撲火技術和防火設施設備,不斷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武警部隊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受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及其所屬的國有林業局設立防火指揮部,負責施業區內的防火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并落實森林防火規劃和措施,組織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加強防火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四)進行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六)及時逐級上報和下傳森林火情火災信息及有關事項,進行森林火情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七)協調解決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在森林防火區域的國有林業局和林場、農場、牧場、鐵路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嘎查村等,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防火責任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條森林防火區域的旗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國有林業局和林場、農場、牧場、自然保護區、旅游區、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森林專業防撲火隊;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森林防撲火隊;其他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組建群眾防撲火隊。
各級各類森林防撲火隊接受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揮、調動和業務指導,其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穩定,并定期對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駐自治區武警森林部隊在森林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自治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在接受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應當服從當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駐自治區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邊防部隊在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時,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自治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物資、設備;跨地區執行任務的,應當提供交通運輸支持。
第十三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配備森林防火巡護人員,持旗縣級人民政府統一印制核發的防火巡護證件,負責巡護本防火責任區,宣傳防火知識,管理、監督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四條行政區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交界的有關旗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國有林業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森林重點防火區域建立航空防撲火站點,開展航空防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并定期進行檢查。落實防火責任制應當貫徹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落實防火責任方面,必須接受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監督。
第十六條在林區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履行下列森林防火安全責任:
(一)制定森林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責任和義務,確定防火責任人和責任區;
(三)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定期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森林防火技術規范,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防火器材,設置防火宣傳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經常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識。
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宣傳媒體應當經常開展森林防火公益宣傳。
設在林區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經常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自治區森林防火期。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防火期的開始時間提前或者結束時間推后,劃定森林防火戒嚴管制區,規定防火戒嚴管制期,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信息暢通。防火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九條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森林防火區域。個人確需進入的,須持身份證或者有效證件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申請辦理防火通行證;因生產、建設、勘察等需要進入的,必須持有關證明文件,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申請辦理防火通行證、野外用火許可證,簽訂防火責任書;需進入國有重點林區的,還必須事先征得林業局、林場經營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批準,可以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防火檢查站有權對進入森林防火區域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糾正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并有責任進行防火知識宣傳。
進入森林防火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防火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域禁止野外吸煙、上墳燒紙、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點燒防火隔離帶和生產性用火,必須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準進行生產性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安排撲火人員,準備撲火工具,并將用火時間提前報告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和通知毗鄰地區,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確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第二十二條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域作業和通過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森林防火區域的列車、營運客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嚴防旅客丟棄火種。在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鐵路、公路、電力、石油、燃氣管道的管理單位和工礦企業等,必須在有引發火災危險的地段和地帶,開設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宣傳標志,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護和防撲火工作。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需要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必須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后方可實施。
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域使用槍械狩獵。
第二十四條防火戒嚴管制期內,在森林防火戒嚴管制區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火災的車輛、機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嚴格管理戶內生產、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條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森林防火區域進行經常性清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擅自進入或者雖經批準但防火措施未落實的單位、人員清理出森林防火區域。
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域從事農業、牧業、漁業和其他生產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戶,應當對所雇傭的人員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項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條在森林防火區域進行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工程設施建成后,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森林防火隔離帶或者防火林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程設施,必須設置在防火安全地帶。原有工程設施未達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搬遷或者采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進行生態建設,應當同時進行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在森林防火區域設置旅游景點,開辦旅游項目,應當征得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并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規劃。森林防火規劃應當包括總體工作目標和措施、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及維護、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培訓、經費保障、制度建設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森林防火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進行下列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
(一)在森林防火區域的國界內側以及林牧區的集中居民點、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二)配備防火交通運輸、探火滅火、了望和通訊設備等;
(三)在重點防火地區修筑防火道路,飛機起降站點,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必要的防火物資;
(四)在森林重點防火區域,建立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
(五)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網絡,保障防火信息暢通;
(六)設置自治區統一的森林防火報警電話號碼。
第二十九條開設防火隔離帶,必須達到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開設防火隔離帶,原則上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確需越界開設的,由相關地區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禁止在防火隔離帶上從事種植活動。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撲火的需要。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配備專用牌照,免交購車附加費、養路費、過路過橋費、過隧道費、停車費等費用。為執行撲火任務臨時抽調、征用的車輛,在撲火期間免交過路過橋費、過隧道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撲火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駐當地的武警森林部隊提供火災監測信息資料,發布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臨近自治區境外火場趨向監測預報、火場天氣預報和實施人工增雨作業。有關電臺、電視臺、報社對發布的預報應當及時無償播報。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破壞、挪用、拆除森林防火設施設備,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礙防火隔離帶的開設,不得擠占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森林防火專用電臺頻率,不得干擾和影響電臺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必須立即進行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森林火情。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火災報警,必須立即核實,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交界處發生火災,實行誰先發現、誰先報告、誰先撲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界限的限制。
森林火災信息,由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逐級上報,經自治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核實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布。
第三十四條森林火災的撲救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建立撲火前線指揮部。撲救跨旗縣級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的重大森林火災,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組織前線撲火指揮部。撲火前線指揮部負責撲火現場的統一調度指揮,根據撲火的緊急需要決定征用、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采取開設隔離帶、清除障礙物、取水、實施人工增雨、實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嚴等緊急措施。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決定。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按照防撲火預備方案和火場動態科學指揮。
參加撲火的人員應當由防撲火專業人員組織和指揮。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未成年人參加。
第三十五條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運輸工具和場站服務,保證防撲火物資運輸暢通;郵政、電信部門應當保證通信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妥善安置、救濟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衛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做好醫療救護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做好人員、財產的疏散和轉移,并做好物資供應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森林火災撲滅后,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條森林火災撲滅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植被恢復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過火地的病蟲害防治和火災地區人畜疫病的防治、檢疫,防止疫病的發生和傳播。
第三十八條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其他人員由火災肇事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火災肇事單位不能確定的,由起火單位負責醫療、撫恤;火災肇事單位和起火單位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對在撲救火災中犧牲的人員,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應當追認為烈士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森林火災撲救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差旅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其他人員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征用、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質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所消耗的費用,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確定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撲救跨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火災發生的前款(一)、(二)項規定的費用,應當由火災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協調解決。
第四十條森林火災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損失,人力與物資消耗,人、畜傷亡及造成的其他損失,進行調查,記入檔案。對于發生在國界附近的火災,重大、特大火災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火災,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按照國家關于森林火災劃分標準以及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火災統計,逐級上報,并報同級統計部門。
第四十一條森林火災損失的評估,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認定的符合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森林火災損失的計算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資源及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防火區域的;
(二)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域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域使用槍械或者擅自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的;
(五)森林防火設施和措施不落實,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有火災隱患,未按照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規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盜竊、破壞、拆除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
(七)單位和個人不服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延誤撲火的;
(八)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
(九)拒絕、阻礙森林防火監督檢查人員實施防火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森林火災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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