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協議書

          時間:2021-11-12 11:01:03 協議書 我要投稿

          合伙企業協議書匯總八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伙企業協議書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伙企業協議書匯總八篇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1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 方式出資,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合伙企業名稱:×××商務會所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卡拉ok包房

            第五條 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 壹仟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 現金 ,計人民幣 萬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五)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伙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資份額比例。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第七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占總注冊資金鐵百分比進行計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伙人以 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需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

            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法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吳建榮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1 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擔合伙期間的債務,退伙人有權將自己的合伙份額轉讓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權利在退伙人員退出后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款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10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事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愿通過協調、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為了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促使公司經濟效益更突出,盡早為所有股東收回投資本金,公司決定每月拿出總利潤10%作為行政管理獎勵。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5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七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6

            訂立此協議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3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xx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于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商行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焊接公司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伙、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焊接公司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焊接公司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伙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焊接加工業務)、購進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債務;

            5、出差使用經費。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進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 合伙經營的繼續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伙經營:

            1、合伙事業有贏余;

            2、合伙事業有轉機;

            3、合伙人要求延續;

            4、合伙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終止后的事項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果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___月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7

            合伙人:

            甲(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合伙人:

            乙(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合伙人:

            丙(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條 總投資為×××萬元,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店鋪,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一)合伙期滿;(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地點:

            ×年×月×日

            ---------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就共同出資購買汽車并進行出租營運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三方共同出資購買捷達汽車一輛,所需全部款項為:

            1、車款85800元(其中首付款28800元,銀行貸款57000元);

            2、交出租汽車公司款XX0元;

            3、燃氣改造款4700元;

            4、銀行貸款利息9029元(57000元×5.28%×3年)

            以上款項共計119529元,其中甲方出資50%,為50765元;乙方出資25%,為29882元;丙方出資25%,為29882元。

            第二條:該車輛交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租營運,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全部風險,丙方概不負責。

            第三條:甲乙雙方每月26——30日向丙方共同支付700元,作為對丙方的出資分紅;該款項自XX年1月26——30日開始支付,至XX年7月26——30日止,共計支付42.7個月,支付金額29890元,其中最后1個月即XX年7月26——30日支付490元,在此以前的每個月支付700元;

            該款項支付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本協議第一條中所購買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至20xx年12月31日時報廢,屆時可以將該車連同出租手續進行變賣或轉讓,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屆時未變賣或轉讓,則按照當時該車的狀況連同出租手續的價值進行估價,估價的金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該車在報廢之前發生轉讓、出買或者毀損滅失后的保險賠償,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三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提請東營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伙企業協議書 篇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相關,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伙企業的名稱:

            2、合伙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 合伙人情況

            1、合伙企業原合伙人情況

            (1)合伙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2)合伙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出資金額:

            2、入伙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伙人名稱: ; 身份證號碼

            (2)出資方式: ;

            (3)出資金額:

            第三條 合伙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資后,成為本合伙企業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業債務分擔:

            3、入伙人完成出資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變更為 ;出資比例為 ;

            4、入伙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伙出資義務;

            6、合伙人應當在入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后 日內辦理完畢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合伙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伙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伙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 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后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 償還;

            第六條 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要承認本合伙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伙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時退伙或者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給合伙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伙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 附件

            第十條 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由 各執一份。

            入伙人簽章:

            原合伙人簽章:

            簽章時間:

            簽章時間:

            本協議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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