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書

          時間:2022-11-02 18:57:16 診斷證明 我要投稿

          診斷證明書

            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當我們要想證明某個事實是真的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出具證明。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證明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診斷證明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1

          省 縣 鎮計生辦:

            茲有 先生 :身份證號 ,戶籍地: ,現居住地: ,聯系電話: 。

            計生情況:

            其計生在我單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與 女士在 民政局登記結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男。現有一個孩子,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該證明為辦理 先生戶口遷移之計劃生育證明。

            證明單位:(公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診斷證明書2

            XX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存根

            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騎縫章方有效

            3、涂改無效。

            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

            5、醫師簽名處應有執業醫師審核簽名

            XX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 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蓋騎縫章方有效

            3、涂改無效。

            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

          診斷證明書3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方能書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醫保卡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補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xx年3月4日來院就診,病情需要繼續休息,需補20xx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條上日期應為20xx年3月4日,建議“休壹月(補20xx年2月1日—20xx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醫師未告知造成當時出具的病假條超過3天未及時蓋章,按補假處理,原病假條作廢,醫師需重新出具補假假條。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并將病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家屬或代理人,保險公司,工作單位等需要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當同時核實病人、代辦人身份并將病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需要副主任醫師簽字并加蓋工作章確認后才能在門診服務臺蓋“疾病診斷證明章”。

            五、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各科務必通知醫務人員熟悉上述規定,規范開具疾病診斷書,并告知患者蓋章的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產生醫患矛盾。

          診斷證明書4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主管局(集團、公司),各在寧有關單位:為維護和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規范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根據市政府[20xx]第192號令、寧勞社[20xx]8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規范工傷《疾病診斷證明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疾病診斷證明書》的出具

            1.疑似因工傷亡的職工在搶救結束和醫療期滿時,本人、親屬或其用人單位,可向組織搶救或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中的主管醫療的行政部門或醫療管理辦公室提出要求,由負責搶救或治療的具有副主任以上職稱的醫師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

            因傷情緊急,因工負傷的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搶救時,待傷情基本平穩,應及時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并按上述規定要求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非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工傷保險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按照國家疾病分類標準,準確描述病情,客觀反映疾病診斷,并明確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和診斷結論。

            二、工傷《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驗章

            1.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須交所在醫院主管部門醫療的行政部門或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加蓋"南京市工傷生育保險醫療診斷專用章"(以下簡稱"專用章")方為有效。傷亡職工同期的`病歷、影象檢查報告、化驗報告等相關醫療資料應同時加蓋"專用章"。

            2.定點醫療機構主管醫療的行政部門或醫療管理辦公室對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疑問,在組織專家會診后,予以確認或重新開出《疾病診斷證明書》并加蓋"專用章"。

            3.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未經該院主管醫療的行政部門或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加蓋"專用章"的,工傷保險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出具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xx]第24號部長令發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診斷被檢查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寫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須包括患者職業病接觸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依據的診斷標準、診斷結論等方面的內容,應由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簽名后出具,經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后并加蓋"專用章"方為有效。

            四、《疾病診斷證明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采用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格式。

            五、違反規定出具和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一經查實:

            1.對責任醫生,建議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醫療機構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責任醫生今后不得參與社會保險有關醫療事務;

            2.醫療機構在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同類情況的,取消醫療機構定點資質;

            3.受傷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勞動鑒定的申報不予受理,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4.用人單位參與的,承付工傷保險規定的傷者的全部費用。

            六、本通知自20xx年12月1日起執行。

          診斷證明書5

          關于印發《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有關規定》的通知各科室:

            為保障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進一步規范診斷性醫學證明的開具、蓋章流程,現將平度市人民醫院《關于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學習,工作中遵照執行。

            醫務科

            門診部

            關于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醫學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利和責任。為加強醫院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規定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規定

            1、臨床醫師要嚴格依法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填寫齊全,對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負有法律責任。

            2、特殊診斷證明,如涉及司法、計劃生育、傷殘等,需要持相關單位介紹信,醫師方可按規定出具診斷證明,科主任要審核簽名。

            3、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嚴禁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訴、癥狀、體征、描述等非規范的醫學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死亡、病情介紹等禁止使用診斷證明單。

            5、出具的診斷證明必須與病歷中記錄一致,住院患者到醫務科,門診患者到門診部審核蓋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1、門急診病假證明:急診病人不超過3天;日間門診病人不超過7天;門診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長,但一次不超過15天,且須雙醫師簽名。病假證明時間必須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病假證明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

            2、住院病假證明:患者出院時根據病情需要繼續病休時,根據病情需要,注明“建議”休息,最長不超過60天,如患者有延長休息需要,可續開住院病假證明。

            四、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

            1、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蓋章后方可生效。專用章應安排專人管理,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診斷和病假證明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并做好詳細登記以備查。

            2、診斷證明蓋章:住院診斷證明由醫務科,門急診病人由門診部負責審核、登記、蓋章。住院病人診斷證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時開具,患者必須攜帶出院小結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到醫務科蓋章,門診病人需攜帶門診病歷到門診部蓋章。節假日期間患者帶上述相關證明到醫院辦公室蓋章,值班人員要認真審核,并做好詳細登記。

            3、在診療過程中,由于姓名記載錯誤,確需更改者,若僅為同音不同字或僅錯一字者,由主管醫師填寫“診斷證明”預以更正,加蓋醫務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兩個字以上者,醫務科蓋章無效,患者或家屬需到醫保辦公室咨詢解決。

            4、復印件、復寫件,未注明出具醫師的均不予蓋章。

            五、責任追究

            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人情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對不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所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罰款300-1000元、取消處方權3-6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醫院相關規定處理。

          診斷證明書6

            臨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疾病診斷證明書 NO。

            姓名 性別 年齡 電話 單位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涂改無效。

            3、只作疾病證明,不得作其它證明使用。

            XXXX醫院

          診斷證明書7

            XXXX醫院

            診斷證明

            科別:xxx

            姓名:xxx

            性別:x

            年齡:xx

            入院日期:xxxx

            出院日期:xxxx

            就診日期:xxxx

            聯系地址:xxxx

            診斷意見:xxxx

            建議:xxxx

            負責醫師:xxxxx

            20xx年x月x日

            XXXX醫院

          診斷證明書8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開具病休假時間不超過3天,超過3天應有醫院領導審批。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出具后應至醫務科加蓋印章方為有效,醫務科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門診患者醫學診斷證明必需附門診病歷)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診斷證明書9

            茲有我單位職工: ,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 ), 與 ,( 性別:女,身份證號碼 )于 20xx 年 08 月 17 日依法登記結婚,系初婚。夫妻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女孩,取名,是屬政策內第壹胎,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名下無收養子女。目前兩人婚姻無變動。

            特此證明。

            x單位

            x年9月20日

          診斷證明書10

            姓 名

            醫保證號 主要病史及治療經過 診斷部門

            意見縣醫保專委會意見

            性別 年 齡

            人員類別 單位名稱

            醫師簽字: 年月日

            醫師簽字: 年月日 (章) 年月日

            縣醫保中心審批意見

            審核簽字: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⒈此表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診斷機構相應專科副主任以上的醫師填寫。

            ⒉“主要病史及治療經過”應簡要記錄病史、癥狀、體征及輔助檢查結果和治療 經過。

            ⒊“診斷部門意見”一欄要明確疾病的名稱、分期、分型及并發癥診斷書。

            

          診斷證明書11

            出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住院號:

            姓名: 性別: 男 年齡:16歲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20xx-12-22 住院天數:21天 出院診斷:兒童廣泛發育障礙-孤獨癥伴攻擊行為

            出院建議:1. 注意休息,適宜活動,避免過度勞累等。

            2.定期復查,精神內科門診藥物配合治療。

            3.繼續口服抗癲癇藥物丙戊酸鈉500mg Bid(自備), 堅持規律用藥,服用丙戊酸鈉期間根據情況監測肝腎功能和血常規,必要時查血藥濃度。

            醫師簽名:

          診斷證明書12

            茲有我鎮居民xxx,性別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與xxx(性別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戶口所在地xxxxxxx)登記結婚,屬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蒲陽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診斷證明書13

            存根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

            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 年 月 日注:

            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騎縫章方有效

            3、涂改無效。

            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

            5、醫師簽名處應有執業醫師審核簽名

          診斷證明書14

            茲有省縣鄉_____村_____組村民_____(身份證號為______)與其妻子______(身份證號為______)屬初婚。該夫婦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已于幼年早逝,現有現存唯一子女_____(身份證號______),未辦理獨生子女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夫妻一方因病去逝,夫妻另一方至今未再婚也未再生育,______現無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

            特此證明

            村村民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鄉計生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縣計生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診斷證明書15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臨床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醫師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臨床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涂改。門診醫師開具病休證明,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四、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加蓋公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及相關輔助檢查,在病休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不補開病休證明。

            五、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病情復雜、涉及多專科等特殊鑒定需開診斷證明者,應組織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并加蓋醫務科章。

            六、凡屬公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致殘者,診斷證明只寫病情和診斷,不寫致殘原因,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經醫務科審查,專人辦理,并詳細記錄。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方可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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