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時間:2024-02-23 11:45:45 帥帥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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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通用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通用7篇)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了能夠正確處理好員工所提出的各項投訴(舉報),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工作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管理職責:

            總經理負責員工投訴、舉報的工作。

            4.投訴、舉辦執行辦法:

            4.1對上級主管在執行公司各種獎勵制度時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有意偏袒,實行不正之風的各種行為的舉報。

            4.2對上級主管在執行公司的懲罰制度時,濫用職權、歪曲事實、有意報復和打擊不同意見的人,或對本人的處罰不公正等方面的投訴與舉報。

            4.3對公司各級人員中正在進行和已經進行的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舉報。

            4.4對公司各職能部門管理者在履行權力和職能工作中的一切違反政策、違反制度、違反紀律的錯誤行為的反映與投訴。

            4.5員工在公司內受到人格侮辱、被人誹謗、遭受不公正的對待,或被人陷害時可向上級進行求助。

            4.6員工對公司各項制度、規章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偏離、過頭或被曲解等問題,可提出質疑和意見。

            4.7員工認為應當向上級提出的需解決和投訴的其他問題。

            5.員工投訴的途徑和方法

            5.1屬于部門內部日常工作中的事務糾紛,一般應向本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出,由部門主管負責裁決。

            5.2雖然是部門內部工作糾紛,但問題較為重要,員工認為本部門主管解決不了的,可向公司總經理提出。

            5.3投訴內容涉及直接主管的,可以越級投訴。

            5.4員工向部門主管投訴后一周之內得不到明確答復,或答復處理與事實出入較大,而又無法進行良好溝通時,可直接向總經理反映。

            5.5跨部門的糾紛問題,一般都向總經理提出給予裁決。

            6.員工投訴的應知事項

            6.1所有的投訴都要求舉報人署實姓名。對涉及的`人物及事件表述清楚,以便于調查證實。

            6.2投訴的方式由員工自己選擇,可以將投訴信放入公司投訴信箱,也可以直接交給上級部門,還可以用電子信箱的方式傳送。

            7.投訴辦理工作的要求

            7.1各部門主管收到員工投訴后,限時處理。一般一周之內要給予明確答復,確需延時的,也應將延時理由告知投訴人。

            7.2對投訴的問題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處理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要帶個人偏見。

            7.3對于投訴人要求保密的,嚴格保密,不得外傳泄露。同時,投訴的信件也應進行專項保管,一般應保存一年,再行銷毀。

            7.4各級部門主管都應不得拒接受理員工投訴。

            8.有關處理規定

            8.1投訴屬實,責成原處理部門重新處理,撤消或修改原處理方案,并在原通報范圍內時行通報。

            8.2對于投訴舉報屬實,應根據投訴人的意愿予以保密,如對公司產生較大收益效果的,應按特殊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8.3投訴或舉報不實或不完全屬實,但投訴人或舉報人并無惡意的,則由投訴處理部門向當事人雙方作出適當說明。

            8.4對于無中生有、造謠生事,冒署他人姓名,有意擾亂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一經查實予以記過以上處分,嚴重者予以除名。

            8.5負責辦理投訴的人員,如果違反紀律或外傳泄露投訴人名字,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除名。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了鼓勵、發動職工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排查、舉報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2、范圍

            全體從業人員。

            3、職責

            3.1

            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建立事故隱患報告途徑和設立舉報箱;負責批準對發現、排查、舉報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有功人員的獎勵。

            3.2

            各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接收本部門、車間的事故隱患報告;負責建議對發現、排查、舉報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有功人員的獎勵。

            3.3

            安管部負責接收公司范圍那日的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負責審核各部門、車間對發現、排查、舉報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有功人員的獎勵。

            3.4

            全體員工有權向公司相關部門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或舉報事故隱患項目。

            4、程序

            4.1

            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范圍

            公司或部門、車間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公司或部門、車間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4.2

            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的接收與處理

            4.2.1

            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的接收

            4.2.1.1

            安管部負責接收事故隱患的報告、舉報的接收,對接收的事故隱患應有記錄,報告人與接收人均應簽字確認。

            4.2.1.2

            各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車間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的接收,對接收事故隱患應有記錄,報告人和接收人均應簽字。

            4.2.1.3

            安管部在公司的多個位置設立舉報箱為員工報告、舉報事故隱患提供方便條件。安管部應定期打開舉報箱,接收員工對事故隱患的報告、舉報。對員工投入舉報箱事故隱患的報告、舉報沒有署名的以匿名舉報處理,由安管部在報告人欄內署名“匿名舉報”。

            4.2.1.4

            安管部負責事故隱患的舉報處理,對舉報材料應進行登記,無論是實名舉報或匿名舉報的事故隱患,均應組織相關人員對舉報的項目進行核實。并將舉報、核實情況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

            4.2.1.5

            安管部對所有報送、報告、舉報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匯總,建立事故隱患報送、報告、舉報檔案,將《事故隱患報告書》(見附件1)一同存檔。

            4.2.2

            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的處理與責任

            4.2.2.1各級負責人根據職責范圍,立即對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情況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4.2.2.2

            接收事故隱患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接收的事故隱患進行核實,不得延誤,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2.3

            凡因人為原因,對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的處理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責任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4.3

            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的獎勵

            4.3.1

            安管部或部門、車間負責人對事故隱患報告或舉報,經相關部門或人員核實的,提出獎勵建議,填報《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審批表》(見附件2)報送安管部。

            4.3.2

            安管部對部門、車間提出的事故隱患獎勵的建議進行審核,經審核屬實的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獎勵。

            4.3.3

            根據事故隱患的危險等級獎勵標準

            4.3.3.1

            重大事故隱患,獎勵1千元;

            4.3.3.2

            較大事故隱患,獎勵500元;

            4.3.3.3

            一般事故隱患,獎勵50元~100元。

            4.3.4

            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的其他項目按《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5、相關文件

            5.1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管理制度》

            5.2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6、記錄

            6.1

            《事故隱患報告書》

            6.2

            《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審批表》

            附件1:

            事故隱患報告書

            報告人

            所在

            部門

            報告書

            編號

            報告事故隱患名稱

            事故隱患存在部門

            事故隱患存在工序

            事故隱患存在部位

            事故隱患的類別

            事故隱患狀態描述

            事故隱患整改建議

            接收后的核實情況

            核實人:

            xx年xx月xx日

            核實后事故隱患確定的等級

            報告人簽字確認

            接收人簽字確認

            簽字:

            xx年xx月xx日

            簽字:

            xx年xx月xx日

            安管部

            接收記錄

            接收記錄人:

            xx年xx月xx日

            注:“事故隱患類別”欄填寫事故隱患屬: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中的其中一項。

            附件2:

            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審批表

            姓名

            所在部門

            審批表編號

            報告(舉報)事故隱患的名稱

            事故隱患所在部門

            事故隱患所在工序

            事故隱患所在部位

            事故隱患的類別

            事故隱患狀態描述

            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事故隱患整改完成驗收評估

            負責人:

            xx年xx月xx日

            建議獎勵金額

            部門負責人

            安管部審核意見

            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意見

            負責人:

            xx年xx月xx日

            審批:

            xx年xx月xx日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投訴、舉報管理工作順利進行,保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廠、職能管理部門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亂收費行為的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第三條

            企業管理部是公司投訴、舉報的管理單位。投訴、舉報的具體調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員負責,問題嚴重的投訴、舉報案件,由企管部負責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根據情節拿出處理意見,上報總經理。

            第四條

            受訴部門接受投訴、舉報案件后,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第五條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具有一定職權的職工都須接受職工、客戶的監督,對于被投訴、舉報的問題,應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主動配合調查,不得對投訴人或舉報人冷嘲熱諷及打擊報復。

            第二章

            投訴、舉報受理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投訴是指職工、客戶在公司工作、生活和業務往來中的合法權益已經或即將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訴和揭發的行為。本制度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一)擅自克扣職工工資、獎金,未按公司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侵犯職工、客戶經濟利益的行為。

            (二)對職工、客戶進行造謠、謾罵、歧視、侮辱甚至毆打,或泄露當事人隱私、侵犯其名譽及其他人身權益的行為。

            (三)在績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對待職工業績的行為。

            (四)在工作中態度惡劣,故意刁難職工、客戶,無故推諉應當受理事項而不予受理的行為。

            (五)對正常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六)其它侵犯或妨礙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是指職工、客戶對已經或即將侵犯公司財產、聲譽等合法權益,危害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等進行揭發、揭露的行為。本制度適用的舉報范圍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貪污、受賄、索賄等徇私行為。

            (二)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的行為。

            (三)故意毀壞設備、工具等公司財物的行為。

            (四)泄露公司重要決策、財務數據等秘密的行為。

            (五)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等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

            (六)利用公司名義在外進行招搖撞騙、欺詐的行為。

            (七)虛報業績、瞞報事故等舞弊行為。

            (八)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等玩忽職守行為。

            (九)在公司或宿舍內進行賭博或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等違法行為。

            (十)其它多次或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鑒于匿名投訴和舉報使得受理后無法與投訴或舉報人取得聯系,給取證查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投訴、舉報應采用署名方式。對于匿名投訴和舉報也必須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職工、客戶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網上投訴、投訴電話或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三章

            投訴、舉報受理程序

            第十條

            督查員如收到署名的投訴或舉報信函、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應以保密的方式通知投訴或舉報人,確認投訴或舉報材料已經收到。

            第十一條

            對來訪或以口頭方式進行投訴或舉報的,受理人應當熱情接待,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應交投訴或舉報人核對并簽名。

            第十二條

            督查員根據投訴或舉報材料認真做好登記,填寫《投訴和舉報登記單》,登記的內容包括:投訴或舉報人姓名、部門、崗位、受理時間、投訴或舉報事由、時間、地點、經過、涉及人員等。

            第十三條

            投訴或舉報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或舉報內容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并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和證人。

            第十四條

            為加強對投訴或舉報人的保護,投訴或舉報人的姓名、部門、崗位、聯系方式等僅限于向投訴或舉報人調查取證或通知投訴或舉報人處理結果時使用,其他任何場合不得使用,特別禁止泄露給被投訴或被舉報人。

            第四章

            投訴、舉報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督查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和舉報登記單》交企業管理部部長復核并簽字。企業管理部部長根據投訴和舉報的事項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由督查員單獨調查或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督查員或調查組自接到投訴或舉報的次日起30日內對投訴或舉報事項依法進行調查并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方式答復投訴人或舉報人。如因投訴或舉報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或舉報人說明情況,延長答復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七條

            對于公司委托調查的投訴或舉報事項,督查員或調查組應在15日內上報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一時無法查清的,應在規定限期內報告調查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督查員或調查組在處理投訴案件時,必須聽取被投訴人的申辯。

            第十九條

            各部門對投訴或舉報的情況隱瞞不報、反映不及時、不配合調查、設置障礙阻撓調查或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該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投訴或舉報調查完成后,督查員或調查組應做出完整的書面情況匯報。對于投訴或舉報內容經調查核實不成立的,要實事求是地做出說明,澄清事實。

            第二十一條

            如投訴或舉報經調查屬實,情節輕微的,督查員或調查組要責令被投訴人糾正錯誤;因態度、禮儀不當等造成投訴的,查清責任后,被投訴人應向投訴人賠禮道歉。

            第二十二條

            如投訴或舉報經調查屬實,情節嚴重的,督查員或調查組應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提出處罰意見,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于投訴或舉報的管理問題,督查員或調查組要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限期執行,并在全公司通報。必要時,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整,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投訴或舉報調查處理完成后,督查員或調查組應在處理完成后的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或舉報人,給投訴人或舉報人一個合理的答復,保障投訴人或舉報人的知情權。

            第二十五條

            如投訴人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或問題仍未能獲得解決的,督查員或調查組應進行合理的'解釋,并報請公司高層領導處理。

            第二十六條

            督查員應妥善保管所有投訴或舉報資料,包括《投訴和舉報登記單》、電話記錄、來訪談話筆錄、證據材料以及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等。

            第五章

            投訴、舉報保護及獎勵辦法

            第二十七條

            督查員或調查組調查投訴、舉報事件時,一般應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借閱、扣押、銷毀投訴、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投訴、舉報材料。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投訴、舉報有功人員,應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則不得公開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投訴、舉報亂收費事件經查處后,根據罰款額的20%—50%對投訴、舉報人進行獎勵;投訴、舉報其它事件經查處后,根據涉及追回物品價值或實際罰款額的10%—20%對投訴、舉報人進行獎勵;不涉及追回物品或罰款額的,根據投訴、舉報事件輕重或提供線索重要程度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九條

            企業管理部負責投訴、舉報獎勵的申報、領取和發放。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且未向投訴、舉報人說明情況的,給予警告處分,并處罰100元,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并處罰200元,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一)惡意攻擊、誹謗、造謠、誣陷、偽證或制造事端的。

            (二)將投訴人、舉報人信息泄露給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或向被投訴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對投訴舉報的情況隱瞞不報,反映不及時,不配合調查,設置障礙阻撓調查的。

            第三十二條

            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復情節輕微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并處罰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扣罰全部未發工資,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企業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5

            一、舉報的范圍和內容

            在街道范圍內出現的下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行為:

            ⒈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計劃外懷孕的;

            ⒉年以后計劃生育外生育,區、街道計生部門未掌握的對象;

            ⒊瞞報計劃外生育報成計劃內生育的;

            ⒋非法收養、送養小孩的;

            ⒌生育后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或謊報嬰幼兒死亡的;

            ⒍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非法摘取宮內節育器的;

            ⒎計劃生育工作中亂收費、亂罰款的;

            ⒏為育齡人員提供假證明,辦假手續的(包括給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員辦理生育證明的,給未落實節育措施的人開具落實節育措施證明的');

            ⒐為計劃外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及非法接生的。

            二、舉報的獎勵標準及有關規定

            ⒈舉報人對所舉報的人和事必須實事求是。

            ⒉對舉報人絕對保密。

            ⒊對舉報計劃外懷孕的,經調查情況屬實,每例獎元;對舉報計劃外生育或瞞報計劃外生育的,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每例獎元;對舉報其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人和事,將視具體情況給予獎勵。

            ⒋區、街計生部門已掌握的,不予獎勵。

            ⒌獎勵經費由街道辦事處和被查處人所在單位承擔。

            三、舉報電話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6

            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預防我站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物的、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舉報形式

            舉報可采用書信、電話和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舉報,提倡署名舉報(電站安全生產領導舉報電話:____,手機: ______)。

            四、獎勵標準及辦法:

            1、按照國家有關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確認標準,獎勵舉報人金額從50~1000元不等,具體獎勵金額由電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

            2、同一內容如有多人舉報的',則只獎勵第一位舉報人,根據舉報時間確定。

            五、舉報人舉報的情況應具體明確,包括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名稱、地點、行為時間和行為人等。

            六、對舉報人舉報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將認真地組織核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同時有關舉報資料絕對保密。七、對情況屬實的舉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及時回復舉報人,并按規定給予獎勵,同時按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手續;對誣告和懷有惡意的不實舉報,將作嚴肅查處。

            八、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不及時核查舉報事項,督促相關責任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九、本獎勵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電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安全生產獎勵舉報制度4為了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校車安全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范校車運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內容

            1、校車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

            2、校車沒有按規定停靠站點停靠,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

            3、校車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不健康現象的;

            4、校車駕駛員存在酒后駕駛校車行為的;

            5、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

            6、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7、校車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8、校車接送學生時無隨車照管理員跟車的;

            9、校車未按核定線路行駛的;

            10、無校車準駕資格駕駛校車的;

            11、無牌無證車輛、報廢車輛、非營運車輛等未獲校車許可運載學生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采用書面報告、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當地政府、縣校車辦、縣交警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三、舉報受理

            1、對于舉報情況,如實記錄,并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愿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反映、及時處理。

            四、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接到校車違規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大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員工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7

            第一條 為增強全體生產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加大安全生產監督力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xx]116號)文件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規、文件,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井上、下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和“三違”行為,均可向金源礦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科舉報。

            第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安全舉報登記、處理、反饋、督查和報告制度。依照本辦法對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和生產違章行為的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安全舉報的范圍

            1、無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設施不完善、現場隱患不排除等安排作業的違章指揮行為;

            2、瓦斯超限、風量不足、帶電作業、安全設施不正常使用等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作業行為;

            3、班中脫崗、睡崗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生產場所、機電設備、設施不符合安全條件;

            5、破壞通防設施、安全設施、機電設備等惡劣行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隱患或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到舉報后,應認真進行確認,并根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劃分,確定調查處理部門。

            第六條 提倡單位或個人實名舉報,杜絕誣告和陷害。舉報以電話、信件等形式進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嚴重“三違”行為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給與50—200元獎勵;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做出突出貢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專題研究,按程序上報,給予特別獎勵。

            第七條 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單位或個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單位和個人應為其保密。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礦安委會給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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