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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種子管理制度(通用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種子管理制度 1
1、加工任務的調配,加工通知的審核、登記和執行。
2、加工計劃的檢查和進度控制工作。
3、費用預算的控制與管理,加工成本控制。
4、加工效率的管理與改善,方法的改進。
5、操作規程的'制定,并嚴格按標準作業方法組織實施。
6、編制設備采購、維修、報廢計劃,并經批準后實施。
7、生產加工現場管理,生產現場財產管理。
8、生產負荷統計和產銷平衡調度,實施成品、半成品存量控制。
9、加工過程質量控制,質量自檢。
10、安全生產檢查與處理。
11、負責各個分廠的協調工作。
12、與營銷各部門溝通、聯系、協調。
13、內部員工培訓。
種子管理制度 2
種子檢驗制度:
一、對本公司基地生產的種子進行田間純度檢驗和室內檢驗。
二、對從外公司調進的種子進行有關項目指標的檢測檢驗。
三、對作好的檢驗原始數據整理、填寫檢驗報告單。
四、必須按檢驗規程進行操作,檢驗報告單要填寫清楚。
五、不定期地對種子檢驗員進行種子檢驗操作考察。
質檢部主任職責:
1、在公司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對公司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的質量檢驗工作全面負責。
2、制定田間檢驗計劃和扦樣計劃,確保按時完成。
3、負責審核檢驗結果報告單,對本部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4、負責調配本部人員的工作,檢查其是否履行本崗位職責。
5、對本部檢驗業務、執行標準、操作規范性負責。
6、負責審核儀器設備更新、物品購置的報告,報經理批準。
7、對本部檢驗儀器、環境安全、整潔、有序負責。
8、負責本部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考核。
9、負責本室的質量監查工作。
檢驗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生產的種子田間純度檢驗和室內檢驗。
2、負責有關單位、個人的委托檢驗。
3、熟練掌握種子分級標準,品種標準,嚴格執行種子檢驗操作規程。
4、作好檢驗原始數據的整理,填寫原始記錄表,檢驗結果報告單,對原始記錄、結果報告的正確性負責。
5、負責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定期保養、校正儀器設備,對儀器設備出現的'故障及時報告部主任并作好記錄。提出儀器設備等物品購置計劃報部主任審核。
6、保持檢驗室的整潔有序。
扦樣員職責:
1、熟練掌握扦樣知識和方法,嚴格按標準程序進行,對所扦樣品的代表性負責。
2、負責對調出、調入的種子做好共同扦樣、封樣工作。
3、負責樣品的登記、保管、處理工作。
檔案管理員職責:
1、負責本部所有文件、資料、原始記錄、檢驗結果報告單的整理歸檔工作。
2、對檔案內容的齊全、存放有序、便于查找負責。
3、協助檢驗員作好檢驗工作。
種子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xx市轄區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托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品種審定證書,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生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準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區縣及鄉(鎮);有效期限為3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注明。
第十條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予和常規優質油菜商品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市、區轄(指徐匯、長寧、普陀、楊浦、閘北等區)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由xx市農林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xx市農林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可以向xx市農林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檢測儀器配備應達到一般腫又柿考煅榛溝謀曜?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2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四)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應配備開展種子發芽試驗、水分測定、凈度分析等檢驗項目的必要儀器,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1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準,有5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絡。
第十六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計量合格證書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經營場所照片;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絡、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程序:
(一)申請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重點核查申請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四)申請者持審批通過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第3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憑《營業執照》向審批機關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以及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其他經營者代銷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托,并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xx市農林局制作的《代銷種子委托書》,按《代銷種子委托書》的格式如實填寫;
(三)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核發許可證的,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種子管理制度 4
倉庫管理制度
1、質量檢驗制度:種子收購入庫,必須堅持做好田間純度檢驗和場地質量檢驗關,場地質量檢驗按國家標準,憑證收購。場地質量檢驗重點做好水分、凈度、發芽率三關,杜絕不合格種子入庫。
2、儲藏保管制度:良種入庫要分品種堆放,要有明顯的品種標記,堆高要適度掌握,要定期檢查倉溫,建立倉溫管理檔案,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嚴格做好夏糧薰蒸,正確、合理、科學用藥,確保種子質量和薰蒸效果,努力達到四無倉庫。
3、雜物保管制度:除種子以外的各種物品,都應有專人負責,切實抓好保管,麻袋要根據不同成色,分別包裝,整齊堆放,各種機械加工包裝設備,要定期進行保養,確保正常運轉,對其它雜物要分門別類,整齊堆放。
4、賬務管理制度:倉庫建立存銷賬,有專人負責記帳,凡入倉的種子要有進倉單,憑證入帳;凡出倉的種子要有發票單據,憑票記帳,對于供應的種子要分品種日清月結,達到帳實相符。
6、進倉出倉制度:凡公司種子進出一律憑票結算,要一式二份單子,購種方、倉庫各執一份,要有經手人簽字,確保正確無誤。
7、種子加工精選制度:凡公司供應的種子,一般都要加工精選,要根據每年的不同品種、數量,確定加工精選時間,要正確計量,確保精選質量,確保供應時間。
8、檢查督促制度:倉庫人員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努力做好各項工作,同時要加強檢查,倉庫負責人要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有關問題要督促做好,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
9、安全衛生制度:倉庫要加強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做好防盜、防火防電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杜絕事故隱患,同時做好衛生工作確保辦公室、倉庫、場地整潔,努力創造一個優美的環境條件。
種子貯藏管理制度
1、生產崗位責任制:要挑選責任心、事業心強的人擔任這一工作。保管人員要不斷鉆研業務,努力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有關部門要對他們定期考核。
2、安全保衛制度:倉庫要組織人員巡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不出事故。
3、清潔衛生制度:做好清潔衛生工作是消除倉庫病蟲害的先決條件。倉庫內外須經常打掃、消毒,保持清潔。要求做到倉內六面光,倉外三不留。種子出倉時,應做到出一倉清一倉,出一囤清一囤,防止混雜和感染病蟲害。
4、檢查和評比制度:檢查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氣溫、倉溫、種子溫度、大氣濕度、倉內濕度、種子水分、發芽率、蟲霉情況、倉庫情況等,根據種子倉庫情況開展“五無”倉庫的評比。“五無”種子倉庫是指種子貯藏期間無蟲、無霉變、無鼠雀、無事故、無混雜。通過評比,交流貯藏保管方面的經驗,促進種子貯藏工作的開展。
5、建立檔案制度:每批種子入庫,都應將其來源、數量、品質狀況等逐項登記入冊,每次檢查后的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和保存,便于前后對比分析和考查。有利于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改進工作。
6、財務會計制度:每批種子進出倉庫,必須嚴格實行審批手續和過磅記賬,賬目要清楚,對種子的余缺做到心中有數,不誤農時,對不合理的'額外損耗要追查責任。
物資器材庫管理規定
一、物資器材庫是存放各類物資器材的重要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二、所有物資器材必須嚴格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隨意動用,確需動用,需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使用,使用后應及時進行擦拭、保養并及時入庫。
三、認真搞好各種物資器材的登記、統計,嚴格出入庫手續,做到賬物相符。
四、經常保持室內的衛生整潔,做好倉庫的防火、防潮、防蛀和通風工作。
五、物資器材庫實行專庫(柜)存放,專人保管。
六、嚴格執行管理、保養規定,做到無損壞、無丟失、無銹蝕、無霉爛變質和被盜。
種子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了加強林木種子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林木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喬木、灌木、木質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業生產、國土綠化的草本植物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林木種子質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林木種子質量問題,向林業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負責處理。
第六條禁止在林木種子不成熟季節、不成熟林分搶采掠青以及損壞母樹的樹皮、樹干、枝條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林木種子。
第七條采集林木種子應當在采種期內進行。
采種期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木種子成熟情況及有關規定確定,并在采種期起始日一個月前,利用報刊、電視、廣播、因特網等形式對外公布。
第八條林木種子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采集的林木種子及時進行脫粒、干燥、凈種、分級等加工處理。
第九條生產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質量檢驗。
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不得用于銷售。
第十條生產、銷售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包裝;種植材料(苗木)、無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裝的林木種子,可以不經過包裝。
第十一條已經包裝的林木種子需要進行分裝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
第十二條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林木種子標簽。
林木種子標簽分綠色、白色兩種。林木良種種子使用綠色標簽、注明品種審定或者認定編號,普通林木種子使用白色標簽。
第十三條林木種子標簽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由生產者和經營者依照規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第十四條屬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林木種子庫中貯藏林木種子。
第十五條林木種子庫應當具備與所貯藏的林木種子相適應的干燥、凈種、檢驗設備及溫度、濕度測量和調節儀器設備。
第十六條林木種子入庫貯藏前和出庫時,種子庫的管理者應當進行質量檢驗,將林木種子的凈度、含水量和發芽率等質量指標記載于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中。
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的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
第十七條在貯藏期間,種子庫的管理者應當定期檢查檢驗,及時記載溫度、濕度、霉變和病蟲害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貯藏期間林木種子的質量。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子質量監督和管理,根據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林木種子質量抽查方案。
第十九條林木種子質量抽查的對象和重點是:
(一)主要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貯藏的用于銷售的林木種子;
(二)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使用的林木種子。
第二十條林木種子質量抽查任務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委托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執行。
承擔質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符合《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執行林木種子質量抽查任務時,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下達《林木種子質量抽查通知書》。
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持《林木種子質量抽查通知書》,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抽取樣品并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完成質量抽查任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抽查結果報送下達任務的林業主管部門。
質量抽查結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查總結;
(二)抽查結果匯總表;
(三)林木種子質量總體狀況評價;
(四)有關單位提出異議、復驗等問題的處理情況說明;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質量抽查結果,及時公布林木種子質量抽查通報。
第二十四條林木種子質量抽查結果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據《種子法》有關規定對其生產者、經營者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種子管理制度 6
一、種子生產管理制度
生產資質管理
種子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包括種子生產許可證等。嚴格審核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力量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有能力生產合格的種子。
品種審定與登記
嚴格執行品種審定和登記制度,只有通過審定或登記的品種才能進行生產。加強對新品種的試驗、示范和推廣,確保新品種的適應性、穩定性和優良性。
生產過程管理
(1)種子生產基地選擇:選擇適宜的生產基地,確保土壤、氣候等條件符合種子生產要求。
(2)生產技術規范:制定嚴格的生產技術規范,包括播種、施肥、病蟲害防治等環節,確保種子生產過程的標準化和規范化。
(3)質量監控:建立健全質量監控體系,對種子生產過程進行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解決質量問題。
二、種子經營管理制度
經營資質管理
種子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包括種子經營許可證等。嚴格審核企業的經營條件、人員素質和售后服務能力,確保其有能力經營合格的種子。
品種管理
(1)品種合法性:經營的種子品種必須是通過審定或登記的`合法品種,不得經營未經審定或登記的品種。
(2)品種適應性:根據當地的氣候、土壤等條件,選擇適宜的品種進行經營,確保種子的適應性和豐產性。
質量管理
(1)進貨渠道管理:建立嚴格的進貨渠道管理制度,確保從正規的種子生產企業進貨,保證種子的質量。
(2)質量檢測:對進貨的種子進行質量檢測,包括純度、凈度、發芽率等指標,確保種子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3)包裝標識管理:種子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標識清晰、準確,包括品種名稱、產地、生產日期、質量指標等信息。
三、種子監督管理制度
監督檢查
(1)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對種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打擊假冒偽劣種子,維護種子市場秩序。
質量追溯
建立種子質量追溯制度,對種子生產、經營過程進行全程追溯,確保種子質量可追溯。一旦發現質量問題,能夠及時追溯到源頭,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投訴處理
建立健全種子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對投訴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種子儲備管理制度
儲備計劃
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制定種子儲備計劃,確定儲備品種和數量。
儲備管理
(1)儲備庫建設:建設符合標準的種子儲備庫,確保種子儲備的安全。
(2)儲備種子質量控制:對儲備種子進行定期檢測,確保種子質量符合儲備要求。
(3)儲備種子調用: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及時調用儲備種子,保障農業生產用種。
五、種子技術服務管理制度
技術培訓
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的技術培訓,提高其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水平。
技術咨詢
建立種子技術咨詢服務體系,為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提供技術咨詢服務,解決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信息服務
建立種子信息服務平臺,及時發布種子品種、質量、價格等信息,為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提供信息服務。
總之,種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于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種子管理制度 7
一、種子生產管理制度
品種選育
(1)加強新品種的選育工作,投入足夠的科研力量和資金,鼓勵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進行品種創新。
(2)建立科學的品種選育程序,包括親本選擇、雜交組合、后代篩選等環節,確保選育出的品種具有優良的性狀和適應性。
種子生產基地建設
(1)選擇適宜的地區建立種子生產基地,確保基地的土壤、氣候、水源等條件符合種子生產的要求。
(2)加強種子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農田水利設施、道路、倉庫等,提高種子生產的保障能力。
種子生產過程管理
(1)嚴格按照種子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確保種子的純度、凈度、發芽率等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2)加強種子生產過程中的病蟲害防治和田間管理,減少病蟲害對種子質量的影響。
(3)對種子生產過程進行全程監控,建立種子生產檔案,記錄種子生產的各個環節和質量情況。
二、種子經營管理制度
種子經營許可制度
(1)從事種子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保經營主體的合法性。
(2)加強對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定期對種子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依法吊銷其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質量管理制度
(1)種子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種子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種子進貨、儲存、銷售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2)種子經營單位要對所經營的種子進行質量檢驗,確保種子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質量不合格的種子,要及時進行處理,不得銷售。
種子標簽管理制度
(1)種子經營單位銷售的種子必須附有標簽,標簽內容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品種名稱、產地、生產日期、質量指標等。
(2)加強對種子標簽的管理,對標簽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種子,要依法進行查處。
三、種子監督管理制度
種子質量監督抽檢制度
(1)建立種子質量監督抽檢制度,定期對市場上銷售的種子進行質量抽檢,確保種子質量安全。
(2)對抽檢不合格的種子,要及時進行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種子市場監管制度
(1)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種子的行為,維護種子市場秩序。
(2)建立種子市場信息監測體系,及時掌握種子市場動態,為種子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種子糾紛處理制度
(1)建立種子糾紛處理制度,及時處理種子質量糾紛和侵權糾紛,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種子糾紛處理的指導和監督,確保糾紛處理的公正、公平、合法。
四、種子儲備管理制度
種子儲備計劃制定
(1)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和種子市場的供求情況,制定種子儲備計劃,確定儲備品種和儲備數量。
(2)種子儲備計劃要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納入國家和地方的物資儲備體系。
種子儲備管理
(1)建立健全種子儲備管理制度,加強對種子儲備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儲備種子的質量和安全。
(2)定期對儲備種子進行質量檢驗和更新,確保儲備種子的活力和發芽率。
種子儲備調用
(1)在農業生產遭受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按照應急預案及時調用儲備種子,保障農業生產的用種需求。
(2)種子儲備調用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確保調用的種子數量準確、質量可靠。
總之,種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于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種子管理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種子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
種子管理制度 8
種子管理制度是為了規范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確保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和措施。以下是種子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種子生產管理制度
品種審定制度
對新選育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進行審定,確保其適應性、豐產性、抗逆性等符合要求。
未經審定的品種不得生產、經營和推廣。
種子生產許可制度
種子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種子生產活動。
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包括生產設施、技術人員、檢驗設備等方面的要求。
種子生產質量管理制度
種子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種子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種子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
包括種子親本的選擇、田間管理、病蟲害防治、收獲、加工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種子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種子生產企業應建立種子生產檔案,記錄種子生產的全過程,包括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面積、生產技術措施、質量檢驗結果等。
種子生產檔案應保存一定期限,以備查詢。
二、種子經營管理制度
種子經營許可制度
種子經營企業必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種子經營活動。
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包括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技術人員、檢驗設備等方面的要求。
種子經營質量管理制度
種子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種子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種子經營過程的質量控制。
包括種子進貨渠道的選擇、種子質量檢驗、種子包裝、標簽標識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種子經營檔案管理制度
種子經營企業應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記錄種子經營的全過程,包括種子品種名稱、進貨渠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質量檢驗結果等。
種子經營檔案應保存一定期限,以備查詢。
種子廣告管理制度
種子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種子的`實際情況,不得夸大其詞。
三、種子使用管理制度
種子選擇制度
農民在選擇種子時,應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土壤條件、種植習慣等因素,選擇適宜的種子品種。
可以向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種子經營企業等咨詢,了解種子的特性和適用范圍。
種子質量檢驗制度
農民在購買種子時,應要求種子經營企業提供種子質量檢驗報告,確保種子質量符合要求。
如發現種子質量有問題,應及時向種子經營企業或有關部門反映。
種子使用技術指導制度
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加強對農民的種子使用技術指導,提高農民的種子使用水平。
包括種子的播種時間、播種方法、施肥、病蟲害防治等方面的技術指導。
四、種子監督管理制度
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制度
種子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種子市場進行質量監督抽查,確保種子質量符合要求。
抽查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不合格種子依法進行處理。
種子執法檢查制度
種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種子違法行為。
包括無證生產、經營種子,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種子糾紛處理制度
種子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種子糾紛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種子糾紛。
農民在使用種子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可以向種子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種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于保障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種子管理制度 9
一、種子生產管理制度
生產資質管理
種子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包括種子生產許可證等。嚴格審核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力量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有能力生產合格的種子。
品種審定與授權
種子生產應依據國家和地方的品種審定制度,只有通過審定的品種方可進行生產。同時,保護新品種的知識產權,確保品種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生產。
生產過程管理
(1)基地選擇:選擇適宜的種子生產基地,要求土壤肥沃、氣候條件適宜、隔離條件良好,以保證種子的純度和質量。
(2)田間管理:嚴格按照種子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田間管理,包括施肥、澆水、病蟲害防治等,確保種子生產過程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3)去雜去劣:在種子生產過程中,及時進行去雜去劣工作,去除不符合品種特征的植株和雜質,保證種子的純度。
質量檢測
(1)田間檢驗:在種子生長的不同階段進行田間檢驗,檢查種子的純度、生長狀況和病蟲害情況,對不符合標準的地塊及時采取措施。
(2)收獲后檢測:種子收獲后,進行嚴格的質量檢測,包括水分、純度、凈度、發芽率等指標的檢測,確保種子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二、種子經營管理制度
經營資質管理
種子經營企業必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具備相應的'經營條件和技術服務能力。對經營企業的場所、人員、設備等進行審核,確保其能夠合法、規范地經營種子。
品種管理
(1)品種合法性:經營的種子品種必須是通過審定的合法品種,不得經營未經審定或假冒偽劣的種子。
(2)品種適應性: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土壤等條件,向農民推薦適宜的種子品種,確保種子的適應性和豐產性。
質量管理
(1)進貨檢驗:種子經營企業在進貨時,必須對種子進行質量檢驗,確保進貨的種子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2)庫存管理:對庫存種子進行妥善管理,保持種子的良好儲存條件,防止種子受潮、霉變、蟲蛀等。
(3)銷售服務:向農民提供優質的種子銷售服務,包括種子的使用說明、技術咨詢等,確保農民正確使用種子。
標簽管理
種子包裝上必須附有規范的標簽,標簽內容應包括品種名稱、產地、生產日期、質量指標、使用方法等信息,確保農民能夠準確了解種子的相關信息。
三、種子監督管理制度
監督機構與職責
設立專門的種子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種子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機構的職責包括:制定種子監督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抽查、查處種子違法行為等。
監督抽查
定期對種子市場進行監督抽查,重點檢查種子的質量、品種合法性、標簽規范性等。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確保種子市場的質量安全。
違法行為查處
嚴厲打擊種子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包括生產假冒偽劣種子、未經審定品種、虛假宣傳等。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維護種子市場的正常秩序。
信息管理與服務
建立種子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發布種子質量信息、品種審定信息、市場動態等,為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提供信息服務。同時,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種子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種子質量追溯制度
追溯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種子質量追溯體系,實現種子從生產到銷售的全過程追溯。通過信息化手段,記錄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等環節的信息,確保種子質量可追溯。
追溯信息管理
對種子質量追溯信息進行嚴格管理,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及時上傳追溯信息,接受監督管理。
追溯責任追究
對種子質量問題實行追溯責任追究制度,一旦發現質量問題,能夠迅速追溯到問題的源頭,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通過以上種子管理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地保障種子質量安全,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行為,促進種業的健康發展,為農業生產提供優質的種子保障。
種子管理制度 10
一、種子生產管理制度
品種選育
(1)加強新品種的選育工作,鼓勵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開展種子科研創新,提高種子的質量和產量。
(2)建立嚴格的品種審定制度,對新選育的品種進行科學、公正的審定,確保其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符合要求。
種子生產基地建設
(1)選擇適宜的地區建立種子生產基地,確保基地的土壤、氣候、水源等自然條件符合種子生產要求。
(2)加強種子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地的生產能力和抗災能力。
(3)對種子生產基地實行嚴格的管理,建立健全生產檔案,確保種子的質量可追溯。
種子生產過程管理
(1)嚴格按照種子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確保種子的純度、凈度、發芽率和水分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2)加強種子生產過程中的病蟲害防治和田間管理,減少病蟲害的發生,提高種子的質量。
(3)對種子生產過程進行全程監控,確保種子生產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二、種子經營管理制度
種子經營許可證制度
(1)從事種子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種子經營活動。
(2)嚴格審核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予發放許可證。
(3)加強對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定期對持證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對違法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吊銷許可證。
種子質量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種子質量檢測體系,加強對種子質量的檢測和監督,確保種子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2)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對所經營的種子進行質量檢驗,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并對種子質量負責。
(3)對質量不合格的種子,要及時采取召回、銷毀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種子流入市場。
種子標簽管理制度
(1)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對所經營的`種子進行標簽標注,標簽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2)加強對種子標簽的管理,對標簽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種子,要責令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種子監督管理制度
種子監督檢查制度
(1)建立健全種子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種子市場的規范有序。
(2)種子監督檢查人員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要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執法。
(3)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種子質量投訴處理制度
(1)建立健全種子質量投訴處理制度,及時受理種子質量投訴,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2)對種子質量投訴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進行處理。
(3)對處理結果要及時反饋給投訴人,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種子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種子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種子突發事件的能力。
(2)對種子突發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防止事件擴大。
(3)對種子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要及時進行總結評估,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四、種子法律法規宣傳制度
加強種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識。
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渠道,廣泛宣傳種子法律法規和種子知識,營造良好的種子市場環境。
定期組織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進行種子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其依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種子的能力。
以上種子管理制度旨在規范種子市場秩序,保障種子質量和農業生產安全。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加強種子管理,確保種子產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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